3.
4.3其它非在位部件的 NDT送檢流程參照上條執行。
3.
4.4在位部件的無損檢測:由分公司 MCC傳真通知總部 MCC,詳細說明事由、檢測部位、檢查要求等,由總部 MCC通知質檢處,派無損檢測人員前往工作地點(含外站)。
3.
4.5發動機孔探的工作流程參照上條執行。
3.
5可靠性管理工作程序
3.
5.1可靠性管理由航空公司可靠性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具體業務由總部可靠性中心負責,分公司的委員應定期參加可靠性管理委員會例會。
3.
5.2可靠性數據的采集和傳遞:分公司應要求飛行人員和維修人員認真填寫飛行記錄本的各項數據、故障報告、故障處理信息和附件拆換信息;飛行記錄單、保留故障單、重要事件報告應按本程序有關條款的規定按時傳遞給總部 MCC,以保證各類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
5.3分公司應執行航空公司《工程手冊》中的附件控制程序和附件掛簽程序, 并由分公司監控人員于每月3 日之前將上月的拆換附件信息拷貝一份傳遞給總部 MCC。
3.
5.4總部機務部可靠性中心每月發布的“可靠性月報”、工程分部發布的“工程評估報告”應通過總部 MCC及時傳遞給分公司。公司可靠性委員會的會議精神由分公司的可靠性委員會委員帶回并負責在分公司貫徹執行有關部分。
航空器運行的設備適航符合性管理程序
MF/0704-19
1簡述和適用范圍
本文闡述保證航空器運行的設備在初始適航和持續適航階段的適航符合性的管理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及相關部門。
2引用文件
2.
1CCAR-121AA《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
2CCAR-121FS《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
3AR93001R2《民用飛機運行的儀表和設備要求》。
3術語和定義 運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駕駛操縱航空器)為目的,使用或獲準使用航空器,而不論作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對航空器是否擁有合法的控制權。
4規定
各相關部門在進行航空器的選型、監造和運行應遵守本管理程序。
5航空器運行的設備適航符合性管理程序
5.
1航空器運行的設備適航符合性管理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航空器在選型階段,參與選型人員應按照公司目標,確保所送航空器構形不應低于CCAR-121部的相關條款要求:
a) CCAR-121FS H分部“飛機的要求”;
b) AR93001R2《民用飛機運行的儀表和設備要求》;
c) CCAR-121FS W分部(如適用)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ETOPS);
d) CCAR-121FS附件 H(如適用)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 ETOPS)--運行和飛機合格審定要求;
e) CCAR-121FS 附件 B急救箱和應急醫療箱。
5.1.2航空器在監造階段,監造人員應了解CCAR-121FS及AR93001R2《民用飛機運行的儀表和設備要求》的規定,確保航空器在制造中滿足 5.1.1款的要求。
5.
1.3航空器在運行階段,進行檢查、維修和改裝,有關崗位應確保航空器運行的設備符合
5.
1.1款的要求。
5.
2航空器運行的設備適航符合性管理程序表
5.
3航空器運行的設備適航符合性管理程序的示意圖
序號 步驟 責任崗位 /部門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或標準
1 選型 選型小組成員 按照公司目標,確保所選航空器構型不應低于 CCAR-121及其它相關條款要求。 CCAR-121FS H分部:“飛機的要求”; AR93001R2《民用飛機運行的儀表和設備要求》; CCAR-121FS W分部(如適用):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ETOPS); CCAR-121FS 附件 H(如適用):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 ETOPS)-運行和飛機合格審定要求;CCAR-121FS 附件 B:急救箱和應急醫療箱。
2 監造 監造小組成員 了解 CCAR-121FS及其它適航要求,確保航空器在制造中滿足 CCAR-121及其它適航要求。
3 運行 機務部及其它相關部門 在對航空器進行檢查、維修和改裝時,確保航空器運行的設備滿足 CCAR-121及其它適航要求。
選型階段的符合
運行階段的符合
駕駛艙資料的有效控制
MF/0704-20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文規定駕駛艙資料的管理要求,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及其它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CCAR-121AA《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3術語和定義
3.
1AFM:飛機飛行手冊。
3.
2MEL:最低設備清單。
3.
3OM:使用手冊。
3.
4QRH:快速檢查單。
4駕駛艙資料管理要求
4.
1航空公司執管的飛機在運行中除必須攜帶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外,還必須攜帶下列現行有效的非縮微形式的手冊:
a)《運行手冊》;
b)《快速檢查單》;
c)《使用手冊》;
d)《飛機飛行手冊》;
e)《起飛分析手冊》;
f)《最低設備清單》;
g)《塑封正常檢查單》;
h)其它運行文件見《運行手冊》“機載必備資料”一節。
4.2《運行手冊》、《起飛分析手冊》現行有效性由運行標準部負責;飛機“三證”和《最低設備清單》的現行有效性由機務部質量分部和工程分部負責;《快速檢查單》、《使用手冊》、《飛機飛行手冊》、《標準操作手冊》的現行有效性由安全技術部負責;《航線手冊》現行有效性由航務部負責。
4.
3飛行人員和機務人員應妥善保護所有機載資料,嚴禁隨意抽取、損毀、涂畫或丟放各機載資料頁面。
4.
4各種機載資料的負責部門要切實加強本部門所負責資料的管理,每月上旬定期檢查并記錄,形成制度,落實檢查者;所有飛行文件要及時更換,確保飛行文件最新適航有效。
4.
5機務人員如因維護工作需要移動機載資料,應注意及時將資料放回原位并擱置整齊。
4.
6各飛行組必須執行檢查單制度,檢查機載資料是否齊全。如有缺漏,通過飛行簽派室報告機務部、航務部和安全技術部等有關資料責任控制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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