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MEL制定人員名單;
f)對于已經審批過的 MEL的修訂請示,在附件中應列出所有修改內容的具體說明。
由機務部擬定,安全技術部將審批過的最低設備清單、審批請示及附件報送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
5.
1.6 文件發布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后,由質保處發布到相關的執行部門。
5.1.7
修改
當主最低設備清單進行修改或航空器安裝新設備時,工程分部經理指定系統工程師在30天之內對現有的最低設備清單進行修改,并將修改頁次提交公司總工程師、總飛行師和安全技術部評審校核,由安全技術部報送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新的更改插頁由工程分部發布到相關的執行部門,并更換隨機的最低設備清單插頁。
5.2工作程序表
序號 步驟 責任部門/崗位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籌備、擬稿 公司總工程師、質量分部、工程分部、安全技術部、公司總經理授權的編寫組 描述文件的編制原則,對編制文件提出質詢;準備和學習有關的規范和標準;編制文件。 符合適航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原始初本和籌備會要求。
2 校核 機務部工程分部、質量分部 校核文件。 依據法定技術文件。
3 復審 公司總飛行師、總工程師、工程分部經理、質量分部經理、安全技術部(該部組織飛行人員、飛機性能工程人員)、航務部 審核文件。 從飛行操作的立場考慮安全性和經濟性。
4 審核 可靠性管理委員會 對文件評審、通過。 文件應符合適航安全、可操作性。
5 報批 安全技術部 由安全技術部報民航華東管理局審批。 及時送批、協調機務部等有關部門準確解釋。
6 發布 質保處 文件發布到相關單位。 準確、有效
7 修改 工程分部、總飛行師、安全技術部 按主最低設備清單新版本或其它需要修改文件,對修改內容進行評審,修改內容報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 符合背景資料的內容。
5.4工作程序示意圖
公司總工程師召集籌備
公司總經理授權的編寫組
質量分部經理、工程分部經理或系統工程師校核
質保處發布
5.5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根據民航總局發[1992]320號文件及民航《華東飛標管理工作管理手冊》第四十八條第(九)款的要求,機務部擬定本公司各機型 MEL的使用、執行情況,由安全技術部于每年 12月15前向華東管理局上報。報告內容規范如下:
a)生產廠家已發布的經有關民航當局批準的最新 MMEL版本號;
b)公司現有各機型
MEL最新版本號及現行有效管理局批復文號;
c)各機型在放飛中保留次數及原因;
d)各機型
MEL機務放行和簽派放行受訓人員人數及名單;
e)各機型放飛中有否違反 MEL規定現象,如有,說明情況和次數;
f)各機型在放飛中有否延長保留故障期限情況,如有,說明延長原因,是否經管理局批準;
g)執行
MEL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和今后的打算。
最低設備清單的一般使用規定與執行程序
MF/0704-9
1簡述與適用范圍
1.
1本文闡述了最低設備清單的一般使用規定與執行程序。
1.
2本文適用于對航空公司執管飛機進行放行的機務部、航務部、飛行部、福州分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2.
2民航局發(1992)320號文《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
2.
3民航局發(1993)328號文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的通知。
2.
4AC-121AA-01《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條款解釋。
3術語和定義
本程序采用民航局發(1992)320號文《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及其修改(民航局[1993]328號文)中的有關術語和定義。
4規定
4.
1無民航總局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或等效文件的航空器,不允許帶有任何故障、缺陷放行,除非事先得到了民航總局的特別批準。
4.
2航空公司所使用的最低設備清單必須依據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主最低設備清單( MMEL),同時結合本身的飛行維修控制能力和航線與機場的特點而制定,且MEL項目的放行標準不得低于 MMEL的最低要求。
4.3航空公司應將
MEL的編制、修訂和應用程序以及對本公司 MEL享有解釋權的授權名單列入《工程手冊》中,并嚴格執行。
4.4依照
MEL所放行的航空器,放行時不得在任何方面低于 MEL規定的標準和限制條件,包括系統或部件的失效模式、部位、數量、使用及維修限制條件、措施等等。
4.
5對于某一航空器的多套系統或部件失效時,即使這些失效的系統或部件均在批準的 MEL范
圍內,放行人員應對這些情況綜合評估,以確保它們之間不會因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而使航空器的飛行品質降低,另外,還要同時考慮到飛行機組的綜合素質、以往的飛行訓練水平,以及飛行航線上的環境特點,等等。如果分析結果表明,那些失效的多套系統或部件,將會明顯加重機組操作負擔以致機組難以承受時,則不能按 MEL放行航空器。
5最低設備清單的一般使用規定與執行程序
5.
1最低設備清單的一般使用規定
5.
1.1在安全的前提下爭取正常
最低設備清單是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基礎上爭取飛行正常,根據航空器的性能和設計余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某項設備不工作可以繼續飛行而制定的;是花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對安全進行詳盡分析的結果。只要符合最低設備清單的具體條款,并按其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飛行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證的。但它絕不是各型航空器的維護標準,更不是或以長期帶故障飛行的依據。各單位不能用執行最低設備清單的辦法,降低維護標準,而應積極加強維護工作,努力提高維護質量,使航空器處于最佳狀態。
5.
1.2對航空器設備項目的要求
民航局要求航空器上的所有設備符合適航標準和有關營運規定,并且應保證所涉及航空器適航性項目和飛行操作規則中未列入主最低設備清單的項目,在其營運時必須能夠正常工作 。除非不是航空器型號審查、適航指令、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對設計大改的規定或民航局有關營運規定要求新安裝的設備,如額外的導航設備及旅客服務設備等。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上(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