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自檢
檢驗員不得親自進行維修、預防維修、修理或改裝工作并對該工作進行接收檢驗,即不允許檢驗員檢驗自己所做的工作。
3.
6工作完成
3.
6.1本原則防止放行那些尚未完成計劃的工作任務或未充分說明的飛機、發動機或部件。
3.
6.2對于飛機、發動機或部件,所完成的計劃工作應附有核對清單,核對單上詳細列出工作內容。
3.
6.3檢查完成后,放行飛機、發動機或部件的檢驗員應對照核對清單所列的內容,并且確認工作計劃中的所有項目已完成,或者已完全按照《工程手冊》的規定程序進行正確的保留。飛機、發動機、設備部件的適航性或維修放行必須是在“工作完成”檢驗后方能執行。
4飛機檢驗
4.
1概述
4.
1.1使用檢驗方法可確保飛機、發動機、部件或設備的維修質量,確保飛機、發動機或部件的安全或適航。
4.
1.2維修單卡通常寫明維修中每一項目的檢查方法和等級。如檢查方法和等級未指明,通常應進行目視檢查。
4.
1.3當可能存在不安全情況時,進行檢驗的人員可使用其它手段如工作臺或工作梯,使用檢查工具如鏡子、放大鏡,拆掉蓋板或部件以接近其它的區域,確保檢驗的確實可靠。
4.
2檢驗方法和等級
4.
2.1一般檢驗:
a)檢查
--- 按照指定標準檢查一個項目;
b)無損檢測
--- 使用于補充目視檢查和探測隱蔽缺陷的一種檢查方法,例如航空公司已獲準的:超聲波、渦流、滲透和磁粉等無損檢測方法;
c)壽命跟蹤
--- 基于從服務經驗中收集的信息分析對該項目做系統評估,即評定項目的抗惡化能力隨時間(壽命)增長的關系。
4.2.2飛機系統檢驗:
a)目視檢查
--- 觀察性工作,用來決定該項目是否完成預期目的,它不要求得到定量的容差,這是一種發現故障的檢查工作;
b)操作檢查
--- 操作性的工作,用來決定該項目是否完成預期目的,它不要求得到定量的容差,這是一種發現故障的檢查工作;
c)功能檢查
--- 定量的檢查,決定一個或多個功能是否在規定限制內。
4.2.3區域檢驗:
a)外部監視檢查
---目視檢查外部可見結構、系統、發動機明顯不正常狀況或缺陷,還包括通過快速打開的檢查口蓋或艙門檢查可見的內部結構或裝置,可能需要使用工作臺、工作梯等;
b)內部監視檢查
--- 目視檢查,用于檢查結構、系統、發動機是否存在不正常狀況或缺陷,對難于接近的結構和裝置,要求拆掉整流包皮、整流罩、檢查蓋板、艙門等。
4.2.4結構檢驗:
a)一般檢查
--- 對機翼下表面、下部機身、艙門和輪艙等暴露區域的目視檢查;
b)外部監視檢查
--- 在一定距離內對規定的外部結構區域的目視檢查,由接近檢查蓋板或艙門可對內部結構的目視檢查,必要時用工作梯、工作臺等;
c)內部監視檢查
--- 在一定距離內對規定的內部結構區域的目視檢查,對難以接近的結構和裝置,要求拆去整流包皮、整流蓋板、蓋板、口蓋等,認真地對內部結構區域進行目視檢查;
d)內外部詳細檢查
---用燈光、鏡子等設備對部位和重點結構仔細地進行目視檢查,必要時應進行表面清潔處理;
e)特殊詳細檢查
--- 用特殊的無損檢測( NDT)方法對指定區域或隱蔽的細節進行檢查。
4.2.5隱蔽損傷的檢驗
明顯損傷就意味著存在隱蔽損傷,檢驗員應對明顯損傷區域的附近進行詳細檢查以確定隱蔽的損傷。對有明顯惡化的區域,檢驗員應對給定系統或結構區域的材料或設備進行徹底檢查,檢查范圍應考慮到以前的歷史情況、故障或缺陷報告、服務通告和適航指令等。
4.
3飛機檢驗步驟
4.
3.1飛機定檢中按例行工卡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記錄完成情況。工卡中包括完成維修、預防性維修、修理和改裝的一系列步驟。
4.
3.2工卡要求按步驟簽字,對于 RII項目,專職檢驗員應在相應的欄目簽字,并簽上日期,檢驗員簽字應與工作者的簽字一一對應;對于非 RII項目,檢驗員無須簽字。
4.
3.3工卡是一種用來完成合格工作的合法文件。作為飛機的歷史記錄,該文件應得到批準并隨時接受質量部門和適航當局的抽查。
4.
3.4定檢中發生的問題由檢驗員記錄在非例行工卡上,而航線維修中發現的問題則記錄在航線維修記錄本和客艙維修記錄本上。
4.
3.5工程指令( EO)是完成重要修理和改裝的唯一合法文件。工程指令通常要求漸進的檢查,因此應在工作完成的不同階段進行檢驗。質控系統要分散實施,集中管理,有力地跟蹤控制,保證其工作的嚴肅性和連續性。
5車間檢驗
5.
1所有進入車間處理的周轉件應按下述方式證明是可用的。
5.
1.1車間檢驗員監督車間生產程序和施工過程,必要時進行中途和最終測試以確保產品適航。
5.
1.2車間檢驗員應查閱和審核工藝圖紙并確認其工作單的所有步驟已完成。
5.
1.3車間檢驗員簽署最終報告。
5.
1.4車間檢驗員在可用掛簽上簽字放行。
5.
2車間檢驗員還應確認:
a)車間使用工具和設備已校驗有效,隨時可用;
b)車間使用的修理手冊和工作文件完整有效。
5.
3當部件需要作進一步檢驗時,指定的檢驗員應在各個階段進行檢查。進一步檢查的周期由修理手冊和工作單確定。
5.
4對需要作功能測試的部件應按照廠家手冊的說明完成測試。如沒有手冊,則依照工程分部制定的工作單進行功能檢查,此時應以工作單的形式簽名并記錄測量的性能數據。如沒有合適的
測試設備,可在機上測試。任何情況下,必須在車間檢驗員監督下進行功能測試和記錄。
6航材檢驗
6.
1概述
6.
1.1航材檢驗是航材檢驗員的職責,檢驗員負責入庫檢驗工作。
6.
1.2所有飛機零部件和材料,從外面入庫之前均應完成入庫檢驗工作,然后入庫保存或由維修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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