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根據被授權人的崗位職務、工作資歷,授予不同維修等級的適航性放行權。
3.
5航空有限公司總經理對檢驗人員及下述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人員授權
飛機、發動機的 A級、AB級、C級定期檢修,發動機更換,發動機燃油噴嘴更換、熱力部件檢查、單元體更換、發動機葉片更換、發動機離位排故、結構修理及改裝以及試驗飛行后。
3.
6責任經理對飛機、發動機的航前、短停、航后維護工作和機輪組裝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人員授權。
3.
7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授權,由質量經理對全國各經停站航線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人員授權。
3.
8飛機、發動機及其附件委托給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由公司總經理或責任經理與承修人簽訂協議合同,并由承修人負責維修項目的適航性放行。
必須實施適航性放行的項目
MF/0702-4
1必檢項目RII完成
1.
1飛機、發動機在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的實施過程中,某些維修項目如沒有及時地按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實施,或使用了不適當的零件和材料,或因操作不當、錯裝、漏裝、忘裝,會造成失效、機械故障以及危及飛機營運安全的缺陷,這些維修項目必須列為必檢項目( RII)。
1.2必檢項目(
RII)見本手冊“必檢大綱”,由機務部工程分部確定,質量分部認定、管理和控制,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的檢驗員負責監督、檢查,并執行適航性放行。
1.3必檢項目(
RII)的操作程序:
a)各種工作單(卡)和指令、附加工作單、非例行工作單,定為必檢項目的應標上明顯字符“RII”,負責該必檢項目( RII)的檢驗員必須監督、檢查維修項目的執行情況,當檢驗員感到工作滿足后認可簽字;每一必檢項目必須同時有工作者和檢驗員雙重簽字;
b)機組報告故障、地面維修檢查發現故障,屬于必檢項目( RII)清單范圍內的,為排除這些故障所采取的維修措施,應記錄在《飛行記錄本》上,并標明( RII)。維修措施的實施和檢查應由合格的和被授權的人員來完成。
1.
4授權為飛機適航性放行簽字的人員應查閱所有文件并確定標有字符 “RII”的項目已完成同時被授權的檢驗員簽字后,方可履行適航性放行。
2計劃維修后
2.
1計劃維修是指在規定的間隔內完成一套例行維修和檢查以保持飛機固有的可靠性。工作單(卡)用于提供本次計劃維修詳細的實施細則和記錄實施情況并簽字。通常所說的計劃維修是指航前、短停、航后維護、 A級、AB級、C級和更高級的實施檢修工作。
2.
2計劃維修完成后,被授權執行適航性放行的人員應確認:
a)所完成的例行維修和檢查工作是按照公司營運總冊、《工程手冊》、《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和批準的《維修方案》,以及經航空公司認可并由適航部門批準的相關制造廠家提供的技術手冊的要求實施;
b)所完成的例行維修和檢查工作是由質量分部授權的維修人員實施并簽署維修記錄;
c)被授權的檢修人員對必檢項目( RII)實施監督檢查,確認所有工作是滿意的,并在必檢
項目上簽署;
d)飛機處于安全可用和適航狀態。
2.3被授權執行適航性放行的人員確信本次計劃維修工作已完成,在飛行記錄本或飛機定檢適航放行證書上簽字,飛行記錄本中維修工作的記錄和批準放行的簽字即構成這架飛機的適航放行。
3特殊情況下完成維修作業后(鳥擊、雷擊、外來物擊傷,重顛簸、重著陸、硬著陸、水銀污染等)
飛機在航線運營中發生不正常飛行,例如鳥擊、雷擊、外來物擊傷、重顛簸、重著陸、硬著陸、水銀污染等情況,飛行組應將不正常情況記錄在飛行記錄本上。在沒有按規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維修措施前,飛機不得放行。
3.
1飛機在基地站
飛機在基地站發生不正常飛行,比如鳥擊、雷擊、外來物擊傷、重顛簸、重著陸、硬著陸、水銀污染等情況時,維修人員應根據維護手冊和航空公司編制的特殊情況維修工作單 XP-05-001-005的程序、要求對飛機進行檢查,并在維修措施欄中用字母 RII鑒別,此項維修工作應由合格的維修人員和被授權的檢驗人員完成。完成維修作業后,應在飛行記錄本糾正措施欄進行記錄,并履行適航性放行簽字。糾正措施記錄和適航放行簽字即構成這架飛機的適航性放行。
3.
2飛機在經停站
飛機在經停站發生不正常飛行,飛行機組和經停站承修人應用傳真或電話報告航空公司 MCC,MCC立即報機務部值班經理,并通知相關的檢驗、技術、航線車間值班員。由值班經理組織、選派合格的維修人員和被授權的檢驗人員趕赴該經停站,對飛機進行檢查、修理。維修作業的程序,要求同 3.1項。
4試驗飛行后
4.
1飛機、發動機及其附件的工作性能,必須通過試飛手段才能驗證其工作性能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專機工作細則》的要求進行試飛時,由機務部質量分部提出,報請公司值班經理同意后實施試飛。
4.
2飛機試飛前必須完成試飛前的全部例行工作,飛機符合放行標準,并由工程分部提出試飛工作單。
4.
3參加試飛隨機維修人員的資格應滿足《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第 1單元第三部分(民用航
空器試飛)第 6條的要求。
4.
4參加試飛工作的機組人員和維修人員應根據試飛驗證的狀況,對試飛結果作出評估并記錄在飛行記錄本和試飛工作單上。
4.
5試飛后需完成航行后的維護和試飛發現的故障或缺陷偏差的修復工作,記錄在飛行記錄本的糾正措施欄和試飛工作單上。由參加試飛的、持有維修人員執照和機型簽署的維修人員實施該維修工作并簽字,并由參加試飛的被授權的檢驗人員監督、檢查并履行適航性放行簽字。飛行記錄本中糾正措施記錄和批準放行簽字即構成試驗飛行后的適航性放行。
5重要修理或改裝
5.
1飛機在航線運營中發生的外物擊傷和損傷,按維護計劃手冊( MPD)、飛機結構腐蝕防腐和培訓計劃( CPCP)或輔助結構檢查計劃( SSIO/SSIP)等進行的飛機定檢檢修或非計劃維修中檢查發現的結構腐蝕和損壞,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標準進行修理,所涉及的重要修理,必須由持有執照的機械員或修理員實施并簽字,并由被授權的檢驗人員監督、檢查和簽署適航性放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上(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