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1可靠性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收集維護過程中的信息報告和生產、修理廠家提供的故障信息,采用計算機進行統計,向各有關部門報告分析結果。
5.
1.2可靠性分析工程師對信息進行分析,提供可靠性分析報告,視情提出報警。
5.
1.3系統工程師接到可靠性分析報告后,負責對某一具體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并制定相應的修正措施。
5.1.4
PPC根據指令實施修正措施。
5.
1.5質量部門檢查修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5.
1.6航材部門根據可靠性報告提供必要的備件及進行備件儲存計劃的修改。
5.
1.7可靠性委員會通過例會研究所執管的航空器的可靠性和維修質量狀況,審核并批準改進措施,同時檢查可靠性管理機構的各個職能部門的運作情況。
5.2程序表
序號 步驟 責任崗位/部門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 /標準
1 信息的收集 可靠性管理機構 收集信息。 準確、完整。
2 信息的分析 可靠性管理工程師 將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得出結論。 準確。
3 糾正措施 系統工程師 提出糾正措施。 合理、經濟。
4 落實 工程分部 糾正措施的落實。 及時。
5 監督 質量分部 監督糾正措施的執行。 準確。
6 支援 航材分部 提供航材的支持。 及時。
7 控制 可靠性委員會 研究飛機可靠性檢查各部門工作情況。 公正、客觀。
5.3程序示意圖
可靠性委員會
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修改和審批程序
MF/0704-8
1簡述與適用范圍
1.
1最低設備清單是營運人根據主最低設備清單對新型特定型號的航空器制定的允許不工作系統和設備項目的文件。本程序規定最低設備清單的管理使用原則,明確在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審批、修改、執行的全過程中,航空公司機務部工程分部、質量分部、基地維修分部、航線維修分部以及安全技術部、航務部的責任、權限和相互聯系接口。
1.
2本程序適用于與航空器相關的航空公司機務部、航務部、飛行部、安全技術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2.
2民航局發(1992)《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管理使用規定》。
3術語和定義
本程序采用“民航局發(1992)《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管理使用規定》的定義。
4規定
4.
1航空公司應根據民航局頒發的最低設備清單和所使用飛機的狀態構型、使用條件、維修能力和飛行人員的技術水平制定航空公司的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中所列項目的放行限制不應低于主最低設備清單的要求。
4.
2最低設備清單中應包括要求的維修程序、飛行操作程序以及其它必須的限制條件和修復期限。
4.
3最低設備清單根據局方要求格式印制批準頁,批準頁含有航空公司名稱、手冊名稱、公司編譯人、公司審核人、公司批準人、日期、手冊制定依據、局方批準內容等。公司編譯人由編寫組主要負責人簽字,公司審核人由公司總飛行師、總工程師簽字,公司審批人由公司總經理簽字。
4.
4當主最低設備清單修改后,航空公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最新修改對現有最低設備清單進行修改,以保持最低設備清單的現行有效性。
4.
5最低設備清單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編寫組編寫,質量分部審核,公司總飛行師、總工程師和公司可靠性管理委員會復審,通過安全技術部報送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
5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審批、修改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籌備、擬稿
最低設備清單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編寫組編寫。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召集初審會議,有關的系統工程師、質量分部、基地維修分部、航線維修分部、安全技術部、航務部派員參加。公司總工程師詳細描述最低設備清單的基本內容、要求和編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對編制計劃是否適當,能否滿足局方運行法規、適航當局和公司要求,并對適航性和安全性提出質詢,共同解決存在的問題、確定編制計劃。
5.
1.2校核
初稿擬定后,經工程分部經理、質量分部經理審核或由工程分部經理指定系統工程師進行校核,校核者應參照“民航局發(1992)《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管理使用規定》 ”、廠家頒布,民航局認可的《主最低設備清單》等管理資料及相關的技術文件、技術標準進行校核。
5.
1.3復審
當校核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后,“最低設備清單”初稿送交公司總飛行師、公司總工程師、安全技術部(該部組織飛行人員、飛機性能工程人員進行審核)、航務部復審。依照CCAR-121部等適用法規、飛機飛行手冊、使用手冊、快速檢查單等相關的技術文件進行復查審核。
5.
1.4審核
公司可靠性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開可靠性委員會議,公司總飛行師、公司總工程師、安全技術部、航務部的復審校核者參加會議。必要時可邀請駐場的波音代表或外單位的專家參加。與會者對“最低設備清單”進行確認,由三分之二的可靠性管理委員會成員舉手表決通過。
5.
1.5審批
在新型航空器投入運行前60天,必須將該型號航空器的最低設備清單,連同主最低設備清單一并提交管理局審核批準。在接到管理局關于對新型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的修改意見后,必須在30天內將修正后的最低設備清單重新提交管理局審核批準。當主最低設備清單修改后,必須在接到廠家通知的30天內,相應修改公司的最低設備清單,并報管理局備案。如根據運行需要,自行對最低設備清單的任何修改,必須報管理局審核批準。
審批請示及附件:
a)航空公司名稱;
b)申請報批
MEL的機型/系列和修訂版本號;
c)制定該
MEL依據的 MMEL修訂版本號和 DDPG修訂版本號;
d) MEL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