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7維修事故:指在維修活動中,由于維修責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車輛、設備、設施的損壞和人員的傷亡。
2.
48維修事故征候:指在維修活動中,由于維修責任造成的嚴重威脅飛行安全的事件上或具有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車輛、設備、設施的損壞和人員的致殘,但其程度未構成維修事故。
2.
49未處理項目:飛機在飛行和維修中發現的故障、缺陷在排除前或被批準保留前,稱為未處理項目。
2.
50型號合格審定基礎:是指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對某一產品進行型號合格審定所依
據的標準。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及其修正案、專用條件和豁免條款等。
2.
51延長翻修期:使用到規定的翻修時限后,不經翻修繼續使用,延長了原定的翻修期。
2.
52延伸跨水運行:是指飛機距昀近海岸線的水平距離超過 93公里(50海里)的跨水運行。
2.
53延壽:使用到規定的壽命后,經廠內試驗、改進設計或對外場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及評估,確定延長使用時限的工作。它是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設計研制和定壽工作的繼續。
2.
54引進:營運人購買或租賃航空器的行為。
2.
55營運:所用飛機從事為取酬而進行的運行。
2.
56營運飛行時間:有經濟收入的飛機飛行時間。
2.
57營運起落次數:有經濟收入的飛機起落次數。
2.
58營運人:是指使用航空器運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2.
59運行:是指以航行 (包括駕駛、操縱航空器 )為目的,使用或獲準使用航空器,而不論作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對航空器是否擁有合法的控制權。
2.
60運行控制:是指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用于飛行動態控制的系統和程序,對某次飛行的起始、持續和終止行使控制權的過程。
2.
61運行種類:是指按運行區域和性質對運類別的劃分,本部的運行種類分為國內運行和國際運行兩種。
2.
62載客運行:使用飛機從事取酬或不取酬的載人運行。
2.
63質量保證:為了提供足夠的信任表明實體能滿足質量要求,而在質量體系中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如:自我質量審核,飛機維修可靠性管理。
2.
64質量監督:為了確保滿足規定的要求,對實體的狀況進行連續的監視和驗證,并對記錄進行分析,如:審核、附件監控、性能監控等。
2.
65質量控制:為達到質量要求所采取的飛機維修作業技術和質量控制活動,如:航線和基地飛機維修檢驗等。
2.
66質量審核:確定質量活動和有關結果是否符合計劃的安排,以及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貫徹實施并適合于達到預定目標的、有系統的、獨立的檢查。機務部質量審核采取一、二級自我審核的辦法完成,見《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自我審核方案與實施程序”。
2.
67座位數:飛機上可乘座人員的合格的座椅數,但不含機組座椅數。
2.
68重復故障:同一種故障一周內連續發生三次或三次以上。
2.
69重要非例行發生:動力裝置、起落架、液壓、飛行操縱系統的故障發現以及飛機主要結構
故障通常要求注明發現時間例如 A檢、B檢、C檢、D檢或航線。
2.
70重要改裝:是指改變航空器、發動機或螺旋槳型號設計的改裝。這種改裝可能會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重要改裝包括按照常規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改裝。
2.
71重要事件:飛機在地面和空中以及檢修時發生或發現的損傷航空器,降低飛行品質 ,危及飛行安全的重要的故障或事故。或被認為有重大影響的故障,但是指超出昀低設備清單以外的項目 (具體內容參見咨詢通告 AC-145-07) 。
2.
72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當地進行,可能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或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規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修理。
2.
73重要事件率:
重要事件數× 1000
2.
74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由制造商為某一特定的航空器型別編制,并經制造商所在國批準總飛行小時數
的設備清單,在一次飛行開始時,允許這些設備中的一項或數項處于不能工作的狀態。主昀低設備清單的編制可考慮特定的運行條件、限制程序。
2.
75專用條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以下簡稱“民航總局” )針對某一產器的某些新穎或獨特的設計而補充頒發的適航要求。專用條件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運行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應當具有不低于現行適航標準的安全水平。
2.
76總飛行時間:飛機營運飛行時間與非營運飛行時間之和。
2.
77總起落次數:飛機的正常起落次數與連續起落次數之和。
2.
78最低設備清單(MEL):運營人依據主昀低設備清單為航空器的運行所編制的設備清單,在特定條件下,當所列的特定設備不工作時,允許航空器繼續運行。昀低設備清單必須遵守相應的航空器型別的主昀低設備清單,或比其更為嚴格。
適航性放行
MF/0702
適航性放行的定義和政策.......…………...........0702-1 適航性放行的規定..........………………............0702-2 適航性放行人員的資格、培訓及授權.…….....0702-3 必須實施適航性放行的項目......………….......0702-4
適航性放行的定義和政策
MF/0702-1
1適航性放行的定義
飛機的放行分技術放行和派遣放行兩種;技術放行指飛機經過維修后,技術狀態良好,達到適航標準,能夠完成飛行任務簽署證明的放行。派遣放行指飛機在技術放行的基礎上,其設備和有關狀況符合預定飛行任務的特點和要求的放行。適航性放行是指飛機的技術放行。
2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及與航空器相關的飛行、航務、運輸部門,福州分公司機務部、晉江機務處、武夷山機務處等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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