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規定
航空公司執管飛機的維修活動必須以維修方案為依據。
5維修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審批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維修方案的制定
5.
1.1.1航空公司機務部應根據經適航當局批準的維修指導性文件(MRB、MPD)和維護技術規范,結合本單位的個體情況,如航線結構、環境條件、維修水平與設施、經濟指標、航材儲備等,制定維修方案。
5.
1.1.2維修方案由公司授權的機務部工程分部組織編寫,并應包括:一般性檢查、定期維修、非定期維修、翻修和結構檢查等內容:
a)一般性檢查:應制定出一般性檢查要求及相應的工作單(卡)等;
b)定期維修:應制定維修要求和/或維修方式、維修周期及相應的實施方法;
c)非定期維修:應制定非定期維修的方法和技術以明確完成非定期維修工作的標準,并配備必要的報告和工作表格;
d)動力裝置及其設備的修理和/或翻修:在航空器的定期和非定期工作中,應說明確定和記錄動力裝置檢查和修理的工作要求及更換時控件的要求;對重要維修項目,應有與維修指導性文件(MRB、MPD)相應的對照表;
e)結構檢查/機體翻修/抽樣方案:應按照維修指導性文件(MRB、MPD)來確定,即應制定檢查方式,檢查周期及抽樣檢查要求和實施方案;對重要結構項目,應有與維修指導性文件(MRB、 MPD)相應的對照表;
f)防腐方案:按照制造廠提供的防腐大綱,制定符合機隊實際的具體施工安排;
g)必檢項目:列出必檢項目清單;
h)工程技術文件:有關技術通告、工藝規程、制造廠技術手冊等工程技術標準文件應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以保證維修方案的實施;
i)授權執行適航性豁免項目;
j)可靠性管理。
5.
1.2修改
5.
1.2.1維修方案的修改由公司授權的機務部工程分部負責。
5.1.2.2維修方案的修改包括以下內容:
a) A類修改:由適航指令或制造廠的服務通告等提出的或增加與安全性有關的項目而對方案的修改;
b) B類修改:因維修指導性文件(MRB、MPD)或維護技術規范規定的修改而對方案的修改和補充;
c) C類修改:除維修指導性文件(MRB、MPD)以外的原始技術文件經適航當局批準的修改而對方案的修訂;
d) D類修改:根據可靠性分析、維修經驗、工程評估等而需對方案的修改。
5.
1.2.3任何維修方案的修改,必須遵守可靠性方案的規定。
5.
1.2.4維修方案的所有修改由工程分部負責實時修改。
5.
1.3批準
5.
1.3.1各型航空器的初始維修方案應在投入使用前兩個月制定完畢,由質量分部報華東適航處批準,并應在航空器投入使用之前一個月獲得華東適航處的批準。
5.
1.3.2A、B、C類的維修方案修改必須經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和質量分部經理批準后,由質量分部報華東適航處備案。
5.1.3.3
D類的維修方案修改,由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簽字并經可靠性委員會討論通過,由質量分部報華東適航處批準。
5.
2維修方案制定程序表
序號 步 驟 責任崗位或部門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或標準
1 制定 工程分部 編寫各型飛機的維修方案。 以適航當局批準的維修指導性文件(MRB、MPD)為標準。
2 修改 工程分部 A、B、C、 D類的修改。 1實時修改。 2結合可靠性工程評估結果。 3 根據技術指令文件。
3 審批 工程分部經理、質量分部經理、可靠性委員會、質量分部 1 初版制定后由質量分部報華東適航處批準。 2 A、B、C類方案的修改由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和質量分部經理簽字批準,由質量分部備案華東適航處。 3 D類修改,經工程分部經理簽字,并經可靠性委員會通過,由質量分部報華東適航處批準。 及時、有效。
5.3 維修方案制定程序示意圖一
工程分部制定維修方案
維修方案制定程序示意圖二
編寫制定
《維修方案》的執行與控制程序
MF/0705-2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航空公司執管的各型航空器維修方案的執行與控制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與維修工程的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
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2咨詢通告
AC-121AA-03《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2.
3《維修工程評估》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司編譯。
3術語和定義
3.1
MSG: 由美國運輸協會制定的《維修評審和大綱的制定》。
3.2
MRB: 由聯邦航空管理局制定的《維修指南報告》。
3.3
MPD: 由波音公司制定的《維修計劃指南》。
3.
4一般性檢查:包括航線檢查、勤務和特定的間隔測試檢驗。
3.
5定期維修:即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的維修工作。該項工作應包括需要定期維修/檢查的項目和時控件以及需進行特殊檢查的項目等。
3.
6非定期維修:指排除在定期維修檢查工作、飛行和地面報告、數據分析中發現和提出的故障或意外損傷以及執行如適航指令、制造廠頒發的服務通告、服務信函等其它維修要求的維修工作。
3.
7必檢項目(RII):某些維修和改裝項目,若沒有及時實施或使用了不適當的零件或材料,便會造成失效、機械故障以及危及飛機營運安全的缺陷,則被指定為必檢項目。
4規定
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及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應根據適航部門批準的維修方案,對航空公司執管的所有飛機實施有效的維修、預防性維修、檢查(驗)、修理和改裝,并對所實施的全部工作負責。
5維修方案執行與控制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