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整機試驗 (或試車 ),然后確定壽命的工作。
2.
8發動機故障率:
發動機故障拆換× 1000發動機總使用時間
2.
9翻修:指對航空產品進行分解、檢查、修理和重新組裝,并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試驗,以恢復產品性能的工作。
2.
10翻修期(技術可用期):在規定條件下,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兩次相繼翻修之間允許工作時限。
2.
11飛機固有可靠性:飛機制造廠家提供的有關飛機出廠時的飛機可靠性。
2.
12飛機可靠性:飛機的系統和附件在用某種方式評定時的可靠性。
2.
13飛行時間:指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為止的時間。
2.
14附件非計劃拆換率:
某一附件的非計劃拆換次數× 1000
每架飛機該件的裝機數×總飛行時間
2.
15國際運行:一國內地點和一國外地點之間,兩個國外地點間,或一國內地點與另一由局方專門指定、視為國外地點的國內地點之間的運行。
2.
16國內運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行,或一國內地點與另一由局方專門指定、視為國內地點的國外地點之間的運行。
2.
17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 (包括整個動力裝置 /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 )。
2.
18合格證持有人:是指按本部規定進行了運行合格審定并以得運行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
2.
19豁免:是指使用其它替代方法來達到規章要求的運行水平,而不遵守規章中某些特定條款的做法。合格證持有人可對規章的條款提出豁免申請,經民航總局主管部門批準后,使用一定的替代措施來達到同等的運行水平。
2.
20機械延誤/取消:因飛機機械原因造成的超過15分鐘的航班延誤或航班取消。如果因一次航班的延誤或取消而影響到后續的航班 ,機械延誤 /取消次數只計一次。
2.
21檢修期:定期做維修工作的時限,如發動機熱檢和飛機的A、B、C、D檢等檢修工作。
2.
22經濟保用期(索賠期):在此期間內,如果航空產品因制造或修理質量問題而不能正常工作,
制造廠或修理廠須根據索賠條款提供服務,恢復其工作。通常技術可用期大于或等于經濟保用期。
2.
23糾正措施:為了防止已出現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況的再次發生,消除其存在問題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2.
24局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由其授權,可代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行使權力的單位和個人。
2.
25可靠性:產品在規定條件下和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稱為產品的可靠性。
2.
26空中停車(IFSD):飛機在飛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發動機停車。
2.
27擴大領先使用:經領先使用的代用品,為考驗其各項性能指標的可靠性,在領先使用的同一機型做較大范圍內的領先使用。
2.
28領先使用:經過試飛驗證后,已達到適航標準的代用品,為進一步考核其各項性能指標而進行的航班載客飛行 (通常為一架次 )。在領先使用過程中,使用單位要對代用品進行密切的監控。
2.
29輪擋時間:飛機從開始滑出到擋上輪擋的時間。
2.
30噴氣飛機:除渦輪螺旋槳飛機外,以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
2.
31偏離:針對規章中某些明確規定允許偏離的條款,在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和限制,得到局方的批準后,或發生規章中允許偏離的緊急情況時,允許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與該條款的規定有所不同。偏離是對規章條款的靈活應用,只有在特定的條款中允許使用這種靈活性時,方可使用偏離。
2.
32平均可用率:
2.
33 平均日利用率: 飛機的可用架日飛機在冊架數×日歷天數
某型飛機總飛行小時數
日歷天數×飛機在用架數
2.
34日歷月:是指按世界協調時或當地時間劃分,從本月 1日零點到下個月 1日零點之間的時間段。
2.
35時控:指對有時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制工作,它通常包括定時 (HARDTIME)和視情(ON CONDITION)兩種時限控制 .通常在維修大綱和制造廠提供的有關技術文件中列出。
2.
36時限:是壽命、翻修期、檢修期等的統稱,根據各航空器、零 (部)件的不同特點,可以用
飛行(使用)小時、循環次數 (起落次數 )或日歷時間為單位,也可綜合采用。
2.
37使用困難報告:指一些關鍵性的故障 (包括火警、起落架緊急收放、發動機空中停車、結構故障 )需要向適航當局報告的內容所生成的報告。
2.
38事故: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 ,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2.
39試飛:為驗證、考核代用品的各項性能指標而進行的不載客飛行。
2.
40適航性放行:飛機的放行分技術放行和派遣放行兩種;技術放行指飛機經過維修后,技術狀態良好,達到適航標準,能夠安全地完成飛行任務的簽署證明。派遣放行指飛機在技術放行的基礎上,其設備和有關狀況合乎予定飛行任務的特點又要求的放行。適航放行就是指飛機的技術放行。
2.
41適航指令:是針對型號合格審定后,在某一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及機載設備 (統稱為民用航空產品 )上發現的,很可能存在于或發生于同型號設計的其它民用航空產品中的不安全狀態、所判定的強制性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2.
42壽命:在規定條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從開始使用到規定報廢的總工作時限。
2.
43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修、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
2.
44維修差錯:指在維修活動中,由于維修責任造成的威脅飛行安全的事件、違犯適航規章的事件或具有一定直接經損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車輛、、設施的損壞和人員的受傷,但其程序未構成維修事故征候,維修差錯分為嚴重和一般兩個等級。
2.
45維修活動:指對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維修設施所進行的管理、使用、維護、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和排故等活動。
2.
46維修困難項目:因制造廠設計制造原因造成維修上有困難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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