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3航空器運行時,對失效設備的限制條件:
a)必須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和經批準或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
b)航空器所在機場在短時間內不具備相應的修理和更換能力;
c)確認失效的系統、設備之間不會產生相互作用而降低飛行品質或加重機組操縱負擔;
d)按照航空器適航審定和適航指令要求,不允許失效的系統和設備必須能夠正常工作。
5.
1.4必須保持最低設備清單的現行有效性
各型航空器上以及營運有關的部門、航站等必須備有最低設備清單(如需要,還應有外文版本)。由航空器制造部門提供的更改資料,航空公司機務部工程分部應及時按規定做相應的修改(涉及飛行手冊有關部分由安全技術部進行修改)。
5.
1.5最低設備清單的適用范圍
最低設備清單上除有明確規定的項目外,對于航空器始發站和經停站不區別對待。在決定放行時,必須考慮到某些項目應盡可能在具有維修能力的機場予以修復,避免在相互關聯的項目出現故障時,造成在無修理能力的經停站停場。
5.
1.6航空器故障的修復期限
航空器發生故障時,機務維護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工作,恢復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水平。最低設備清單允許保留故障的A、B、C、D類修復期限是最低的要求,在航空器帶有保留故障項目運行期間,機務維護人員應在規定的修復期限內將這些項目修復,否則不得再放行該航空器執行任務。只有B、C兩類項目確因國外航材定貨周期長,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修復,公司機務部可以提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適航部門提出項目延期修復的豁免申請。對于沒有明確修復期限的項目,必須抓緊時間排除故障,盡早完成修復工作,不得以最低設備清單和無器材為借口無限期地保留故障。
5.
1.7故障的記錄和掛牌警告
航空器不工作設備的情況必須寫入飛行記錄本內,并在該設備處加明顯標志掛牌警告。飛行前由維護放行人員通知機長,以便在飛行中按規定的程序操作。機組在飛行中發現任何故障都必須填寫在飛行記錄本上,以便維護人員及時了解和排除故障。維護人員應將排除故障情況寫入飛行記錄本內,以供機組了解和檢查。
5.
1.8成立協調小組
為及時妥善處理航空器營運中執行最低設備清單的矛盾,航空公司成立由公司領導、機務、飛行和質量控制等有關部門組成以機務部 MCC為中心的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解決飛行和維修部門在執行最低設備清單時遇到的因難。根據最低設備清單放行航空器時,如出現由于規定不明確而產生意見分歧的情況,必須經協調小組研究決定是否放行,并對此項目提出修改建議,以便按規定正式修改。
5.
2最低設備清單的執行程序
5.
2.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2.1.1航空公司機務部、質量分部負責培訓所有使用航空公司最低設備清單的人員。
5.
2.1.2工程分部負責檢查隨機最低設備清單的現行有效性和完整性。
5.
2.1.3每架航空公司執管的飛機上均應配備相應的最低設備清單,與航空公司簽有維修代理協議各省(區)局、航站也應配備相應機型的最低設備清單。
5.
2.1.4當航空公司執管的飛機上帶有不工作或失效的系統、設備時,放行人員根據航空公司相應機型的最低設備清單決定放行時,應通知和提醒機組和維修人員注意,在相應位置上進行故障掛牌,并在規定時限內積極排除。
5.
2.1.5最低設備清單僅適用于航空器帶有不工作的系統或設備的放行。當設備在飛行中失效,飛行機組必須依照飛行手冊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并在安全著陸后,在航空器的飛行記錄本上填寫有關不工作設備的記錄。這一故障項目必須按最低設備清單做出保留處理后,才能再飛行。
5.
2.1.6航空公司飛機在營運中出現執行最低設備清單的矛盾時,由以機務部 MCC為中心的航空公司各有關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妥善處理。如出現由于規定不明確而產生意見分歧的情況,必須經協調小組研究決定是否放行,并對此項目提出修改建議,以便按規定正式修改。
5.
2.2程序表
序號 步驟 責任崗位/部門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 /標準
1 培訓 工程分部、質量分部 培訓所有使用航空公司最低設備清單的人員。 航空公司最低設備清單。
2 檢查 工程分部 質量分部 檢查隨機最低設備清單的完整性、有效性。 保持有效性、完整性,檢查培訓效果。
3 配備 工程分部 最低設備清單隨機配備 ,與航空公司簽維修代理協議的各省(區)局航站也應配備。 有效性和完整性。
4 使用 放行航空公司飛機的單位和個人 按照最低設備清單要求放行飛機。 正確使用,及時排故。
5 檢查、協調 協調小組 質量分部 協調規定不明確而產生的分歧。 安全、適航檢查使用情況
工程手冊 MF/0704-9
5.2.3 程序示意圖
培 訓
保留故障項目的管理和控制
MF/0704-10
1簡述與適用范圍
1.
1為保證航空公司營運中的飛機處于適航狀態,保障飛行安全,本程序闡述了保留故障項目的依據、有關規定和管理程序,是航空公司飛機保留故障項目控制的準則。
1.
2本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與飛機維修工程相關的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委托維修機構。
2依據文件
2.1
CCAR-121AA《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
2民航局發〔1988〕198號文批準《關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項目控制的暫行規定》
2.
3民航局發〔1992〕320號“關于下發《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的通知”
2.
4民航總局發〔1993〕328號 “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的通知”
3術語和定義
3.
1保留故障項目:航空器在飛行后和/或維修檢查中發現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設備、器材短缺或停場時間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飛前排除的已履行了保留審批手續的故障項目。
3.
2最低設備清單(MEL):運營人依據主最低設備清單為航空器的運行所編制的設備清單,在特定條件下,當所列的特定設備不工作時,允許航空器繼續運行。最低設備清單必須遵守相應的航空器型別的主最低設備清單,或比其更為嚴格。航空公司各機型《最低設備清單》(以下簡稱 MEL)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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