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3.2從事飛機維護質保員、計量員、報關員、客艙修理技術員、設備維修的工具員以及航空器零部件修理的車、鉗、銑、刨、磨、焊、熱處理、表面處理通用崗位和航空器部件修理檢驗
的無損檢測、特種金屬噴漆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4.
2.3.3從事飛機可靠性分析員、檢驗員、航材員應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
4.
2.4技術資格
最低應達到所從事工種的初級技術等級標準,并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或其他等效證書。
4.
2.4.1未經本程序 4.2.3.1所列 2個工種相關技校培訓的人員,應通過本程序第 4.3條規定的培訓和考試,并取得 4.2.4條所述證書。
4.
2.4.2未取得《技術等級證書》的技校畢業生,應通過本程序第 4.3條培訓和考試,并取得
4.
2.4條所述證書。
4.
2.4.3具有航空技術專業或相關技術專業的中專(含)以上學歷的人員和已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的技校畢業生,從事工種與專業對口的,由培訓中心確定?擅獬境绦虻 4.3條規定的考試,專業對口的,由培訓中心確定,可免除本程序第 4.3條規定的考試。
4.
2.5通過規定的上崗前培訓,實習期滿經考核符合要求。
4.
2.6工作經歷
4.
2.6.1本程序第 4.2.4.1條所述人員的工作經歷應滿足2二年的學徒期。
4.
2.6.2本程序第 4.2.4.2和第4.2.4.3條所述人員,至少滿足一年實習期限的要求。
4.
2.7申請人正確填寫《機務人員崗位證書申請審批表》。
4.
3技術資格的培訓與考試
4.
3.1技術資格的培訓內容包括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兩部分,每部分以百分制計分,70分為及格。
4.
3.2飛機維護機電員、飛機維護電子員、航材員、報關員 4個工種的技術資格考試范圍應按照主管部門發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及培訓大綱》的初級標準進行。
4.
3.3除4.3.2工種外其他工種的技術資格考試范圍應按照公司崗位任職標準進行。
4.
3.4飛機維護機電員、飛機維護電子員、航空材料員及檢驗員工種培訓和考試由培訓中心組織實施,考核合格者由培訓中心發相關的培訓證書。
4.
3.5質保員、計量員、報關員、航空器零部件修理的技術員等工種的培訓和考試,由培訓中心聯系送外參加有關部門或地方縣以上勞動部門(或經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主辦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或邀請外來教員講授相關知識。考核合格者由考核單位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和相
關培訓證書。
4.
3.6從事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應按民航標準 MH/T3001規定,取得的所從事專業的 NDTⅠ級(含)以上技術資格證書。
4.
3.7除上述工種外的其他崗位工種的人員,應經機務部考核合格者由培訓中心發崗位證書。
4.
4上崗證的檢查與復查
4.
4.1機務部上崗證的檢查、復查由機務部質保處負責組織。
4.
4.2機務維修技術評審委員會負責機務部人員上崗證有效期滿的實際工作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在上崗證上重新簽署、延長有效期;對于考核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對上崗證簽注“暫停”或“吊銷”。
4.
4.3持有上崗證的機務人員如申請增加或變更崗位工作項目的,應填寫《機務維修人員上崗證專業簽署申報表》,機務部負責對申請人進行檢查、考核。
4.
5持證人的權限和有效期
4.
5.1持證人從事工作應與其申請工種一致,對其維修工作質量負責,并承擔適航責任。
4.
5.2持證人如申請增加或變更工種,經考核符合本程序第4.3條要求的人頒發《上崗證》。
4.
5.3《上崗證》的有效期一次簽注不得超過 2年,逾期自動失效;有效期延長原則上一次不超過 18個月。
4.
6上崗證使用與變更
4.
6.1持證人工作期間必須攜帶上崗證,接受上級機關、證書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檢查員的監督和檢查。
4.
6.2職工因故調離上崗證登載的崗位,須交回上崗證。轉崗者經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新的上崗證。
4.
6.3上崗證的有效期和工作基礎上變更由質量部門負責考核、簽署。
4.
6.4上崗證損壞或遺失,應及時申請補發。
4.
7《上崗證》暫;虻蹁N。
4.
7.1持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被暫;虻蹁N。
4.
7.1.1未按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并按程序提出申請的。
4.
7.1.2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
4.
7.1.3涂改或者轉借證書。
4.
7.1.4持證人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4.
7.1.5民航適航管理部門檢查或抽查時不合格的。
4.
7.1.6連續中斷與持證相對應的工作(業務培訓除外)2年以上。
4.
7.2上崗證的暫停,由機務部總經理或質量分部經理和崗位技能兼職檢查員提出,報機務維修技術評審委員會審批,批準后在上崗證簽注“暫停”字樣,暫停期間不得獨立上崗操作。
4.
7.3上崗證的恢復,經崗位專業培訓、考核及職業道德復查合格后,由兼職檢查員和機務部總經理或質量分部經理簽字,報機務維修技術評審委員會批準,并在上崗證備注欄內簽注“恢復”字樣,方可重新上崗獨立操作。
4.
7.4持證在暫停期限屆滿后,方可恢復其效力。
4.
7.5上崗證的吊銷由崗位技能兼職檢查員或基層業務處室提出,經質量分部質保處審核后,報請質量分部經理或機務部總經理核準后,報機務維修技術評審委員會批準。
4.
7.6上崗證吊銷后的人員不得單獨上崗,情節嚴重者調離本崗。證書吊銷期間,待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
7.7《上崗證》一經吊銷,自吊銷之日起,原持證人 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上崗證》,按本程序第 4.2、4.3、5條程序辦理。
5《上崗證》頒發的工作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申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機務人員崗位證書申請審批表》(JW11-16)。
5.
1.2所在部門處室對申請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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