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1工程分部根據維護手冊、適航指令及廠家手冊、通告等編寫維修方案要求的各項維護工作的詳細施工步驟,即工卡和工藝規程、附件控制標準。
5.
1.2工卡、工藝規程和附件控制標準由工程分部經理技術批準,機務部主管總經理最后審批后方可生效。
5.
1.3工程分部將工卡、工藝規程歸檔,將附件控制計劃下發至質量分部可靠性中心和質保處。
5.
1.4對屬于必檢項目的工卡、工藝規程,工程分部應在編制時用“ RII”標識加以說明。
5.1.5
PPC根據維修方案的要求,負責安排、執行、落實所有字母檢間隔的維護工卡和非定期維護工卡。
5.
1.6質量分部根據維修方案的要求,負責頒發時控/壽控附件更換及附件修理/翻修計劃執行的附加工作單卡,由工程分部 PPC統一安排下發執行。
5.
1.7所有工卡、工藝規程的執行由質量分部進行監督,并且通過可靠性方案建立的數據收集、分析系統對維修方案進行適當的調整,使之更符合經濟性、安全性的要求。
5.
1.8所有原始簽字單卡由航線維修分部 MCC或基地維修分部工藝技術處收回,交質量分部質保處歸檔保存,同時將執行結果反饋給工程分部 PPC。
5.2工作程序表
5.
3程序示意圖
序號 步 驟 責任崗位/部門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編寫 工程分部 編寫各項維修方案上要求的維護工作的施工單、卡。 根據維修方案/維護手冊、適航指令等法定文件。
2 技術批準 工程分部經理 對施工單、卡的技術正確性、文字正確性進行批準。 完整性、規范性。
3 批準 機務部主管總經理 對施工單、卡進行最后的審批。 完整性、規范性。
4 歸檔下發 工程分部 將施工單、卡歸檔并下發有關部門執行。 及時、有效。
5 安排施工 工程分部 PPC 字母檢間隔和非定期的單、卡由PPC安排施工,而時 /壽控件更換及附件修理 /翻修計劃執行只在收到質量分部通知后,由工程分部P PC下發安排施工。 各司其職、及時、有效。
6 執行監督 航線維修分部、基地維修分部、質量分部 執行部門按工卡要求施工,質量分部負責監督。 不折不扣按工作單工作。
7 保存 航線維修分部MCC、 基地維修分部工藝技術處 將原始簽字工作單卡回收交質保處保存,同時將完成結果反饋至工程分部PPC。 及時、準確。
8 保存 質量分部質保處 按維修記錄的要求歸檔保存 及時、完整。
工程分部編寫維修方案所要求的各項施工單、卡
航線、基地維修分部 回收、反饋
質量分部歸檔保存原始簽字單、卡
工程指令的制定與控制程序
MF/0705-3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文明確了工程指令的制定與控制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1
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
2《維修工程評估》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司編譯。
3術語和定義
工程指令:工程指令( EO)用來指導特定的生產或檢查活動。工程指令是唯一的用文件形式和授權以完成 CCAR-121AA部定義的重要修理和改裝的方法。
4規定
4.
1對飛機、發動機部件或附件設計構型的任何變更應以工程指令進行授權。
4.
2超出確定的限制或者偏離確定的限制或程序的損傷修理應以工程指令授權。
4.
3工程指令將用于完成一次性的或重復性的檢查以符合服務通告、適航指令或其它要求。
4.
4工程指令用于確定飛機、發動機或庫存備件的狀態,或完成重要的檢查或工作的機隊普查。
5工程指令的制定與控制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工程指令的制定
5.
1.1.1工程分部的責任工程師依據所有使用單位的信函( AOL)、服務通告( SB)、服務信件(SL)、適航指令( CAD)、電報電傳( TT)及航空公司本身的經驗或其它航空公司使用中的報告等以工程指令單為文件形式制定工程指令。
5.
1.1.2工程指令應履行批準手續:相關責任工程師校核,工程分部經理技術審核批準。
5.
1.1.3在工程指令的批準過程中,各級人員應考慮費用的支出,但強制性的工程指令應著眼于安全并不需要考慮經濟因素。強制性工程指令包括那些以適航指令和民用航空條例為背景所頒發的工程指令或為滿足航空公司營運要求,需巨額費用支出的工程指令由航空公司總經理批準。影響一架
飛機被批準構型特定的工程指令,需要由適航當局的批準,并由質量分部與適航當局進行協調。
5.
1.2工程指令的控制
5.
1.2.1工程指令獲得批準后由工程分部 PPC負責工具、設備的準備和計劃完成的時間,并將完成情況通知給有關部門。
5.
1.2.2工程指令的執行由質量分部監督。
5.
1.2.3收到“完成通知”后,有關部門應采取恰當的措施,常見的措施包括:
a)工程分部發布受影響手冊、工卡的修改版及有關通告;
b)質保處組織培訓課程以便對改裝過的系統進行正確的維修;
c)質保處修訂其適航指令、工程指令、服務通告的狀態記錄;
d)飛行使用部門(安全技術部、客艙服務部、飛行部等)通知飛行組或乘務組有關系統的改裝情況。
5.
1.2.4質量分部應保持所有未完成的工程指令的連續記錄,這些記錄應反映每項工程指令目前在受影響的每架飛機、每臺發動機、每個部件上的狀況。
5.
1.2.5質量分部控制需重復執行的工程指令的循環執行。
5.
1.2.6工程指令循環執行期限超過一年, 工程分部應考慮是否納入維修方案中。
5.
1.2.7質量分部應將已經完成并簽署好的工程指令保存在有關的飛機、發動機和部件的永久性檔案中:
a)對于那些覆蓋了適航指令(CAD、AD)或航空條例(CCAR、FAR)更改的工程指令,質量分部應該保持另外未完成的適航指令(CAD、AD)和航空條例(CCAR、FAR)連續的記錄。這些記錄要能反映每項AD、CAD、CCAR、FAR目前在受影響的每架飛機、每臺發動機和每個部件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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