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本大綱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等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組織和人員
2.
1 質量檢驗部門由機務部質量分部經理領導,構成如下:
a)檢驗一、二、三室負責基地和航線維修的檢驗和檢查;
b)航材檢驗室負責所有進入航空公司的航材(零部件、設備等)的入庫檢驗;
c)無損檢測室負責適用無損檢測技術檢驗飛機結構和其它零部件的完整性;
2.
2 質量控制組織圖 質量分部檢驗系統的組織機構,質檢處各室的功能如下圖所示:
y組織專機(調機、試飛)等特殊檢驗;
y必檢項目的調整、補充、管理等;
y各檢驗室工作計劃審定和指導實施。
y 制定和組織實施基地/航線檢驗計劃、檢驗員分工派班;
y 保留故障項目的控制與其它推遲維修項目的核準;
y各級定檢項目的檢查、驗收與適航性放行;
y定期匯總/評估必檢項目、非例行工作單發放情況,以及本室檢驗員工作質量。
y 制定航材入庫檢驗計劃,入庫檢驗的分工派班;
y 收貨待入庫檢驗。
y 無損探傷(超聲波、渦流、磁粉、滲透等)的分工派班;
y定期總結無損檢測工作;
y無損檢測人員的選配、考核、講評。
2.
3 質檢人員資格
2.
3.1檢驗員最低資格:
a)有效航空器機械、電子、電氣維修人員執照;
b) 3年以上航空機械、電子、電氣維修經歷;
c)飛機/動力裝置或本專業或機型正式培訓。
2.
3.2檢驗員一般從合格的并持有維修人員執照和相應機型簽署的機械、電子、電氣員中挑選。只有技術好的,敬業精神強的人員才有資格入選檢驗員。
2.
3.3應保證對聘任的檢驗員所負責的部分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資格審查,培訓包括初始和復訓,以及對飛機系統、特殊程序的培訓。
2.
3.4作為資格審核過程的一部分,被聘任的檢驗員應完成基本檢驗培訓課程:
a)培訓對象包括所有檢驗員、質保審核人員和兼職檢驗員;
b)課程包括下列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適航條例、適航標準;
2
)公司政策和程序,包括《工程手冊》、《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機務部管理手冊》中的必檢項目大綱和檢驗大綱等主程序;
3
)檢驗員職責;
4
)檢驗程序和技術;
5
)腐蝕原理與檢測技巧;
6
)無損檢測。
2.
3.5所有檢驗員,包括兼職檢驗員要求熟練掌握下列項目:
a)檢驗方法、技術和設備;
b)有關產品規定的檢驗容差、限制與步驟的最新規范;
c)檢驗時需要正確使用的各種檢驗方法;
d)進行維修、修理或改裝時應滿足的適航要求,保證工作質量的步驟與方法;
e)《工程手冊》、《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機務部管理手冊》、適航規章、咨詢通告、適航指令(AD、CAD)、廠家技術手冊、服務通告和服務信件等的最新要求。
2.
4質量檢驗人員名單
2.
4.1質量檢驗員由公司主管機務總經理聘任;質量分部應保持最新授權的檢驗員名單,該清單包括培訓、資格、權限和有效日期。
2.
4.2質檢處經理負責編制包括上述人員的最新名單,負責保存所有授權的檢驗員名單。
2.
5兼職檢驗員授權:
a)質量分部經理對那些合格的維修和車間人員進行委任檢驗資格審定,由公司主管機務總經理聘任;
b)在特殊專業或質量部門人力不能覆蓋的范圍,為滿足特殊生產需要,可以按標準給合格的維修人員進行委任檢查授權。這種兼職檢驗員的授權通常僅限于那些需要特殊的高技術的車間以及缺少足夠質量控制人員的維修點;
c)兼職檢驗員完成檢驗并對產品或過程簽發合格文件時必須遵守檢驗規范,并對質量分部經理負責;
d)質量分部經理確定兼職檢驗員的檢驗項目和范圍;兼職檢驗員的授權僅適用于特定范圍和特定時間。
3基本檢驗政策
3.
1檢驗圖章
3.
1.1檢驗系統要求工作者對所做的工作簽名,然后交給檢驗員檢驗。檢驗員在工卡項目中對完成的工作蓋章或簽名,表示該項工作已經驗收。
3.
1.2專職和兼職檢驗員使用編號的圖章對維修項目和維修過程進行批準和驗收。
3.
1.3質量分部經理負責檢驗圖章的頒發和控制,每個檢驗員負責保管和正確使用。
3.
1.4質量分部經理持有發給專、兼職檢驗員圖章的最新記錄。該記錄反映圖章編號、頒發日期和包括樣本簽字的職員級別。未頒發的圖章保管在安全之處。
3.
2檢驗責任的連續性
3.
2.1為確保交接班時檢驗項目的連續性,在飛機、發動機、部件放行之前,應確保維修和檢驗已完成。
3.
2.2為保證工作的交接,每天每個工作區域的工作班組超過一個以上時(機庫、車間、維修點)應在檢驗“工作日志”本上描述該班的工作并記錄下交接的剩余項目。
3.
2.3應詳細記錄未完成工作的狀況(交給下一班的人員),細節包括:
a)目前步驟或過程的狀況;
b)影響適航、時間、可靠性和人員安全等因素。
3.3檢驗員決定的撤消
為防止檢驗決定被非質量分部經理撤消,必須滿足下述原則:
a)檢驗員對某一個檢查項目的決定,只允許被質量分部經理或者公司總經理撤消,并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
b)當檢驗員決定被撤消并以文件形式記錄時,作出此項撤消決定的領導對其決定負責。
3.
4復檢政策
3.
4.1飛機營運和維修工作中發現的故障、缺陷應確保進行恰當的重新檢查和驗收。
3.
4.2在較高級別定檢(如 C檢或以上),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由專職檢驗員復檢。
3.
4.3在較低級別定檢(如 A檢或以下),應由專職檢驗員復檢。沒有專職檢驗員的維修點如航線維護中,由兼職檢驗員對檢驗項目放行。這種情況下,應在相應記錄本上記錄清楚是由哪一位兼職檢驗員對檢驗項目進行了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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