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
4適航性放行的政策
4.
1飛機適航性放行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a)規定維修項目的工作單(卡)內容已完成;
b)應執行的適航指令、服務通告、改裝項目已完成;
c)時控項目的附加工作單(卡)已完成,保留故障項目符合《最低設備清單》的要求;
d)工作中所檢查出和機組報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或按保留項目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e)保留項目、代用器材、超壽件已按有關程序辦妥審批手續;
f)必檢項目已由持有檢驗人員執照的檢驗員完成;
g)國籍登記證、電臺證、適航證等證件完好,并齊全有效;
h)應急設備技術性能正常,應急標志清晰;
i)依照《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要求簽署《飛行記錄本》及有關的技術文件、維修記錄。
4.2專機放行除應滿足4.1項外,同時依照《中國民用航空專機工作細則》符合以下條件:
a)飛機、發動機、附件的技術狀況與時限規定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專機工作細則》第 33條的要求;
b)完成“
A”檢和專機附加工作單的全部內容;
c)飛機不得有保留故障項目和保留工作項目;
d)飛機、發動機各種監控數據符合要求;
e)專機的放行前由機務部總經理和質量分部經理在“專機技術狀況”、“專機檢修性能”表上簽署;民航華東管理局指派的適航檢查員在“專機檢修性能”上簽署;構成該專機的適航性放行。
4.3在批準的許可維修項目范圍內,公司總經理授權機務部承擔航空公司飛機(含基地站和駐外站)或外航飛機的維修和適航性放行,并承擔其維修工作項目的適航性放行責任。
適航性放行的規定
MF/0702-2
1適航性放行的實施方法
投入運行的飛機必須通過維修保持其安全性始終不低于型號合格審定對該機型要求的昀低安全水平,即持續適航性的保持。航空公司對執管飛機的適航性負全部責任。機務部是航空公司的維修機構,是依據 CCAR-145部要求,經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的合法的航空器維修單位,能夠從事許可維修項目的維修工作,并承擔適航性放行的責任。被授權進行適航性放行的人員確保以下各項程序已全部實施后可以履行適航性放行簽署程序:
a)按照維修預防性維修和改裝的計劃,實施維修工作程序;
b)所完成的維修是按照航空公司《工程手冊》、《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批準的《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和《維修方案》以及有關的制造商技術手冊、工作單(卡)的要求實施;
c)所完成的全部維修由經授權的人員實施并簽署;
d)所有需要檢查的項目、維修的每一步驟均由具有該機型上崗合格證的人員完成并簽字,簽字人對這些項目、步驟的質量負責;
e)必檢項目由被授權的檢驗人員檢查,并確認所有工作可靠,然后在必檢項目批準欄完成履行簽署;
f)飛機符合持續適航,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g)專機的適航性放行的程序同時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專機工作細則》第32條的要求,即:
1
)飛機、發動機、附件的技術狀況與時限規定符合要求;
2
)飛機、發動機各種監控數據符合要求;
3
)飛機不允許有保留故障項目和保留工作項目。
必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專機工作細則》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填寫、上報“專機技術狀況”和“專機檢修性能”。 2適航性放行文件的簽署
2.1機務部承擔經民航華東管理局批準的許可維修項目的適航性放行文件(飛行記錄本系統、維修記錄及其它有關的技術文件)的簽署;經停站航線維修工作及許可維修項目之外的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文件的簽署,航空公司委托經局方批準的維修站負責。為明確適航性放行責任,航空公司必
須與該維修站簽訂維修協議或其他合同,航空公司對該維修站的維修和適航性放行有監督、檢查和追訴的權力。
2.
2執行適航性文件簽署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并報民航華東管理局備案后才具有合法的適航性放行權力。
2.
3被授權執行適航性文件簽署的人員,在下述適航性放行文件上簽署,簽署適航性文件的人是代表航空公司履行適航性放行責任:
a)飛機、發動機的航前、短停、航后的維護,發動機更換、 APU更換的維修,在飛行記錄本系統或發動機、 APU履歷本上簽署;
b)飛機、發動機 A/AB檢、C級定檢,在飛行記錄本系統和飛機定檢適航放行證書上簽署;
c)飛機、發動機的改裝、重大結構修理,在飛行記錄本系統、工程指令( EO)、重要修理與改裝記錄上簽署;
d)發動機更換燃油噴嘴、熱力部件檢查、單元體或大部件的更換、發動機離位排故,在發動機履歷本和適航放行單(如需要)上簽署;
e)輔助動力裝置(
APU)的熱檢、更換大部件、離位排故,在 APU履歷本和適航放行單(如需要)上簽署;
f)附件的航線可更換件修理、機輪的組裝在附件掛簽上簽署;
g)剎車組件翻修、大修、輪轂的大修在附件掛簽和適航放行單(如需要)上簽署。
2.4 本規定所涉及的適航性放行文件的簽署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但分支和委托維修機構必須是航空公司授權的單位和人員。
3適航性放行文件向飛行組通告
飛機、發動機進行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后,必須填寫適航性放行文件。本條規定的適航性放行文件指在飛行記錄本系統上填寫批準放行,或填寫適航放行單;飛行記錄本系統存放于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易于接近的地方;適航放行置于飛行記錄本系統首頁,以提供飛行組了解其情況。
3.
1飛行前、短停、航后的維護工作,飛機、發動機的 A級、AB級和 C級定期檢修的適航性放行,在飛行記錄本系統上簽署。
3.2發動機更換、
APU更換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簽署在飛行記錄本系統,同時提供發動機試車參數記錄表置于飛行記錄本系統,便于相關飛行組了解其情況。
3.
3飛機、發動機的 C級定檢檢修工作,重大結構修理項目的適航性放行在飛行記錄本系統上簽署,如需要時應提供適航放飛單置于飛行記錄本系統,便于相關飛行組了解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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