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領出附件時,應查對掛簽上的件號、序號與實物相符。如裝機后,監控員發現合格證與實物不相符時,應追查責任。
4.4退回航空附件的規定:
a)附件退庫前,退料人應正確填寫附件掛簽要求的各項內容,或按送修單或退料單規定的
項目正確填寫附件的名稱、件號、序號、換件日期、拆自飛機號、 ATA章節和換件原因等,禁止 3 2000-08-01 不明原因辦理退料;
b)拆下件要求在
3天之內到監控辦理退料或送修手續,并退到航材庫。對需證實故障的附件由航線技術處確認,最多不超過10天;
c)由基地維修分部承擔的內修件,機務人員應到質保處辦理送修手續,由航材控制處送交基地維修分部內修。零部件修好后,內修部門應填寫修理測試報告,送回航材部門保存;
d)飛機排故過程中,對于更換下來的零部件應嚴肅、認真地注明該件故障情況,在不確定該件是否故障送修時,應由專業主任決定是否辦理送修手續(決定不送修或留下觀察,應在 3天內到質保處聲明),或由專業主任請示部值班經理決定,以減少誤判造成好件送修或故障件延誤送修(專業主任不在時,由高級師、主任(副主任)師或師一級專業人員辦理)。
4.5發動機、 APU的退料工作程序:
a)發動機、
APU因本體故障或定期維護而拆下后,置于發動機車間。工作者在完成拆裝工作的三天內將串件清單和填好拆裝原因的掛簽送交質保處,經監控人員處理后,工作者將拆換報告送交航材分部;
b)監控人員填寫拆下發動機、 APU履歷本的各項數據(拆裝原因、拆裝日期、工作者、發動機、發動機壽控件和發動機時控件的當時使用狀況等)后,將拆下發動機、 APU的履歷本送交工程分部系統工程師;
c)工程分部系統工程師接到履歷本后,于3天內擬定工作內容清單( WORK SCORE),送交航材分部;
d)如果外委修理(工作內容清單中會注明),發動機處完成要求的工作并裝箱完畢后,工程分部系統工程師將履歷本和送修的工作內容(在工作內容清單中)送交航材業務處,若有拆下的發動機、 APU的 QEC清單需送交質保處;
e)如果是內修,發動機處完成要求的工作后:
1
)在履歷本的相應欄內填寫主要零、部件的更換記錄;
2
)出具修理報告,該報告需檢驗簽字,并將修理報告和完成的工作單送交PPC和航材分部各一份;
3
)履歷本和換上件的掛簽送交質保處,同時PPC按要求將修理報告和完成工作單反饋到質保處;
4
)航材分部根據修理報告,出具可用掛簽,并系于發動機、 APU上,發動機、 APU由航
材發動機庫保管。
4.6航空公司內修附件實行掛簽的規定:
a)內修部門人員在進行附件修理時,檢查有無送修單,了解故障原因,確認是否屬于內修項目范圍;
b)工作者和檢驗者應嚴格按工卡內容施工和檢驗,并逐條簽字完整;
c)附件修理完成后,工作者持簽署完整的工卡(工卡上應有該件件號、序號名稱、修理記錄等),將修好的附件裝箱送航材部門入庫。
4.
7航空附件掛簽系統運行的規定
4.
7.1附件掛簽的目的:
a)有利于對飛機附件的監控;
b)規范附件傳輸過程中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工作;
c)簡化車間工作人員進行附件拆換時的工作流程,減少工作量;
d)使附件的管理更好地符合飛機維修以可靠性管理為中心的要求。
4.
7.2附件掛簽的形式
航空附件掛簽的原始形式為一左綠右紅的雙層簽(如例簽所示),左邊綠色部分為可用附件內容,右邊紅色部分為拆下附件內容;第二層的左邊為空,右邊與第一層右邊完全同。雙層簽的第二層中的拆下附件數據通過車間工作人員填寫第一層右邊拆下附件內容時復寫而成。附件掛簽在日常使用時采用塑料封套保護。
4.
8時控件預報及附加工卡發放規定
4.
8.1時控件必須提前 100至 150飛行小時預報。
4.
8.2月歷時件必須提前10天至 1個月預報。
4.
8.3發動機換噴嘴維修必須提前300飛行小時預報。
4.
8.4發動機大修或熱檢維修必須提前 600飛行小時預報。
4.
8.5機輪輪轂、剎車組件必須提前一個使用周期。
4.
8.6定檢附加工卡必須提前一個定檢周期。
4.
8.7每周四根據飛機維修工作安排發放附加工卡,并使用航空公司飛機維修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時控件拆換計劃。
飛機航線維修質量控制
MF/0704-12
1飛機航前、航后、短停等航線維修工作按民航總局(1992)95號文件由質量分部對維修、放行人員資格、資料有效性和設備狀態進行審核、抽查等監控管理,并在管理程序中作出規定。 2本公司執管的飛機,委托外站作過站航線維修工作,其放行人員資格經培訓部門按協議培訓,考試合格,由質量分部審批,簽發授權證書。 3外站航線維修資料(飛機維修手冊、最低設備清單、維修工作單等)由工程分部負責提供,并進行有效性跟蹤管理。航線維修分部將工程分部提供的清單及其資料分發給各航站,并完成交接登記。 4完成自理經停站航線維修和專機、包機臨時航線維修,質量分部對其維修放行人員資格按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報請適航部門維修許可批準。 5航線維修技術資料和工程文件應依照《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中“工程技術文件的有效性管理和監督檢查”和“維修記錄的管理和報告制度”執行。 6飛機短停、航前、航后維修工作在《機務部管理手冊》中作出規定,質量分部監督檢查。 7航線維修勤務保障,機坪安全工作,依照《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和《機務部管理手冊》中有關章節執行。 8航線維修項目(包括完全自理維修項目)由質量分部協調,機務部自我審核委員會按計劃內容進行自我審核,并向適航部門申請維修許可證。 9分公司機務處和分支維修機構機務處航線維修質量控制,由質量分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10航線維修工作建立各級機務值班員制度和重要事件報告制度,這些工作由機務部 MCC維修控制中心進行。 11本部執管飛機在外站的排故工作,依照《機務部管理手冊》中排故工作管理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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