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記錄單填寫說明
B737-200發動機性能參數記錄單填寫說明
4.2.3航線維修報告和客艙維修記錄本使用和填寫說明
a)航線維修報告的英文全稱為 Line Maintenance Report,簡稱 LMR;客艙維修報告的英文全稱為 Cabin Maintenance Report,簡稱 CMR。
b)航線維修報告和客艙維修報告為一式兩聯碳復寫的編號記錄單,白聯用于存檔,紅聯用于日常的數據流通和備存聯,每張A4幅面紙上共有兩頁。
c)記錄本中的報告單填寫應按連續號順序填寫。
d)航線維修記錄本和客艙維修記錄本的首頁為“推遲維修工作項目清單”,用于記錄發生在航線維修過程中的推遲維修項目和在客艙維修過程中的推遲維修項目的推遲及完成情況。航后的維修延遲(包括定檢中保留工作項目),必須在航線維修記錄本和客艙維修記錄本首頁的推遲記錄清單上記錄,時間以日歷日計算。
e)除 A/AB檢(含)以上的計劃維修工作之外,所有的其它維修作業細節以及與飛機安全有關聯的使用信息,均應記錄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中。如單個維修項目與各級定檢工作共同進行,發生的記錄記錄在NRC中;否則填寫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上。
f)各級定期檢查工作完成后,如定檢中有試飛或特殊的檢查工作或有與客艙相關的特殊檢查工作,此類工作應分別在航線維修記錄本和客艙維修記錄本上記錄和簡要描述,此外還應在航線維修記錄本上記錄該次定檢的完成情況。
g)各級定檢中如有保留項目(保留工作項目或保留故障項目),除按保留項目工作流程執行外,還應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上填寫;該保留項目完成后,由完成該項工作的工作者對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的推遲維修項目單上該保留項目進行撤消。
h)航線維修報告單和客艙維修報告單的填寫要求
1
)對故障的完整處理及填寫(含關聯的報告單)構成一份完整的報告單;
2
)一張已編號的報告單只能填寫一條故障(缺陷)或其它單項維修工作;
3
)一條故障或一項工作的處理結果如在一張報告單上不能填寫完全,可以順序記錄在下一頁報告單中;
4
)如存在維修工作推遲,則原報告單上的“是否導致延誤取消”應有標記,在故障排除的報告單上,應在“提出推遲的報告單編號”填寫關聯號,原報告單上的故障描述如果涉及記錄本更換則需抄寫在故障排除的報告單上,不涉及記錄本更換的故障描述不必抄寫,航班號、始發航班、報告人可不必填寫。
i)當使用一頁以上的報告單記錄同一故障或工作項目的處理措施時,應遵循以下換頁規則:
1
)應在處理措施記錄區的右下角處的 [ ]內記錄所續頁 LMR編號;
2
)并在續頁中左上角處的 [ ]內注明該被續頁的 LMR編號。
j)若某一故障或工作項目因故需推遲時,工作者除應完成故障處理或工作項目完成情況記錄區相關項目的填寫外,尚需完成以下工作:
1
)若推遲的是故障,則執行故障保留程序,并完成相關等效安全措施,同時,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的首頁上填寫保留故障的相關內容;
2
)若推遲的是缺陷,則只需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的首頁上填寫推遲維修的相關內容;
3
)推遲工作項目只需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的首頁上填寫推遲工作項目的相關內容;
4
)完成推遲項目后,工作者應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的首頁上記錄該推遲項目的完成情況。
k)航線維修報告和客艙維修報告上的所有故障和工作項目的處理和完成記錄均應在下次飛機離港前完成填寫。
l)對于有明確維修時限的推遲工作項目,由工作者行推遲時限填寫。
m)在航線維修記錄本或客艙維修記錄本的報告單用完時,使用新記錄本之前應將前一本未完成的航線維修記錄(推遲維修工作項目清單中的內容)抄入下一本的推遲維修工作項目清單中。
n)開始工作前,工作者按必檢項目清單確定必檢項目。任何必檢項目或判斷不清,必須通知檢驗員。檢驗員負責標記報告中的 RII標識。
o)當飛機停留在、福州和晉江等能完成數據錄入的航空公司基地時,航線維修報告單和客艙維修報告單在完成故障排除并簽署后,由工作者在下次飛機離港前將紅聯撕下,白聯留在記錄本上,并按規定交 MCC或相關部門(福州、晉江基地等)完成數據錄入,整機放行人員在整機放行簽署時應核查確保報告單已撕下。對于外站,填寫的航線維修報告單據不得撕下,該撕單工作由下面航班最先到達的航空公司飛行基地(、福州、晉江或武夷山)完成。
推遲維修工作項目清單(航線)樣式(客艙維修類同)
航線維修報告-故障報告或工作項目填寫說明(客艙維修類同)
航線維修報告-故障處理或工作項目完成情況填寫說明(客艙維修類同)
4.3損傷標識
損傷標識圖作為飛機記錄本的附件放在每本航線維修記錄本的最后,用以記錄在航線上所發現的飛機機體和發動機葉片的損傷。記錄時應填寫:飛機注冊號和日期,并在圖上標明損傷的位置和受損面積的大小。
租賃飛機的工程管理程序
MF/0705-16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文闡述租賃飛機的工程管理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涉及飛機租賃的相關部門。
2引用文件
2.
1CCAR-121AA《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
2CCAR-121FS《航空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
3AR93001R2《民用飛機運行的儀表和設備要求》。
3術語和定義
3.
1租賃:租用或出租。
3.
2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供貨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選擇購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
4規定
涉及飛機租賃的工作應遵守本程序。
5租賃飛機的工程管理程序
5.
1租賃飛機的工程管理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航空公司作為飛機的承租人在租賃飛機的初始評估階段,機務部應對照出租人所提供的飛機構型、飛機使用情況,盡可能找出其中差異處,判斷該飛機是否合乎適航政策如:CCAR-121部、AR93001R2等以及公司政策的要求。航空公司作為飛機的承租人在租賃飛機的初始評估階段,機務部向計財部提供該飛機的基本構型和使用情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上(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