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對于那些來源于制造廠服務通告(SB、SL)的工程指令,質量分部應該保持另外未完成的服務通告連續的記錄。這些記錄要反映每項服務通告目前受影響的每架飛機、每臺發動機和每個部件上的狀況。
5.2工程指令的制定與控制程序表
序號 步驟 責任部門/崗位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制定 工程分部 制定工程指令 適航指令(AD、CAD)、航空條例(CCAR、FAR)、服務通告(SB)、服務信件(SL)、信函(AOL)、電報電傳(TT)、航空公司經驗及其它公司使用報告。
2 校核 工程分部 校核工程指令 完整、規范
3 批準 工程分部經理、機務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 批準工程指令,費用巨大的由公司總經理批準;當影響飛機已被批準的構型時報適航當局審批。 符合性、有效性、經濟性、適航性
4 安排執行 工程分部PPC、基地維修分部、航線維修分部 由PPC安排有關部門執行。 及時
5 監督 質量分部 監督工程指令的執行,控制工程指令的循環執行。 準確、符合。
6 回收反饋 基地維修分部航線維修分部 將原始簽字工卡回收交質保處,同時將工程指令的“完成通知”反饋至工程分部PPC。 及時
7 更改 工程分部、質保處、飛行使用部門 1) 發布有關受影響手冊的修改及有關通告。2) 組織培訓課程。 3) 適航指令(CA D/AD)、服務通告(SB)修訂時修訂相關工程指令(EO)。 4) 通知飛行組或乘務組。 及時、有效。
8 保存 質量分部質保處 保存單機的工程指令及完成記錄。 完整、有效。
5.3工程指令的制定與控制程序示意圖一
航材
5.4工程指令的制定與控制程序示意圖二
編寫制定
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審批程序
MF/0705-4
1簡述與適用范圍
制定飛機的載重與平衡方案,是為了保證飛機在地面和整個飛行過程中,重量和重心不超過使用限制。本文規定了航空公司所有機型的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審批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各有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
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
2《維修工程評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司編譯。
2.
3中國民用航空局適航管理文件AE93024。
3術語和定義
3.
1載重與平衡方案:指為保證飛機在整個地面和飛行過程中,重量及重心不超過使用限制,并使飛機載重能力在使用限制之內達到最大而制定的方案。
3.
2重要改裝:指改變航空器、發動機型號設計的改裝,這種改裝可能會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
3.
3重要修理:指若不恰當地執行,可能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的修理。
4規定
航空公司所有機型的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審批應嚴格依照本程序執行。
5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審批程序
5.
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方案的制定:
a)載重與平衡方案按不同機型分別制定;
b)載重與平衡方案應根據適航當局頒發的文件及經適航當局批準的手冊制定;
c)載重與平衡方案應保證飛機在地面和整個飛行過程中,重量和重心不超過使用限制;
d)載重與平衡方案應使飛機載重能力在使用限制之內達到最大值;
e)載重與平衡方案應確定水平安定面的起飛配平設置;
f)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制定應計及旅客人數及機組人數的增減和客艙中人員移動等因素對載重平衡的影響;
g)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制定應計及燃油比重變化及油量增減等因素對載重平衡的影響;
h)載重與平衡中應包括一張平衡配載圖,以便配載人員能快速、方便地對飛機進行裝載;
i)載重與平衡方案中應包括有效頁目錄。有效頁上應注明制定日期及版本號;
j)載重與平衡方案由工程分部根據制造廠提供的《載重與平衡手冊》、《稱重報告》、《機載設備清單》等法定資料制定,運輸服務部、安全技術部、航務部提供協助。
5.1.2方案的修改:
a)載重與平衡方案的修改由機務部工程分部負責;
b)在重新稱重之后或變更機上設備并對載重與平衡有明顯影響時,應對載重與平衡方案進行修改;
c)載重與平衡方案修改后,應在修改頁上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號。
5.
1.3方案的審批:
a)載重與平衡方案須經機務部總經理審核,由可靠性管理委員會審批,報適航當局批準;
b)載重與平衡方案修改,經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簽字后,報適航當局備案;
c)如由制造廠制定載重與平衡方案,不用審批,直接報適航當局備案。
5.
2程序表
序號 步驟 責任部門/崗位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制定 工程分部、運輸服務部、安全技術部、航務部 工程分部負責編寫載重與平衡方案,其它部門提供協助。 根據適航當局頒發的文件或經適航當局批準的手冊制定,保證飛機在地面和整個飛行過程中,重量和重心不超過使用限制。
2 修改 工程分部 修改載重與平衡方案。 在重新稱重之后或變更機上設備并對載重與平衡有明顯影響時。
3 審批 工程分部經理、可靠性委員會、適航當局 首次制定的方案經機務部總經理簽字,由可靠性管理委員會審批,報適航當局批準。修改后的方案經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簽字,報適航處備案。 如由制造廠制定載重與平衡方案,不用審批,直接報適航當局備案。
5.3工作程序示意圖
工程分部編寫載重與平衡方案
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執行與控制程序
MF/0705-5
1簡述與適應范圍
本文規定航空公司所執管機型的載重與平衡方案的執行與控制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與維修工程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
1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
2《維修工程評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司編譯。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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