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飛機、發動機改裝的適航性放行簽署在飛行記錄本系統和發動機履歷本上,并將此項改裝的工程指令( EO)提供給飛行部、安技部,保存至有關的飛行手冊修改后。
4適航性放行文件的反饋與存檔
飛機、發動機及其記錄本(指可修件)進行過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后簽署的適航性放行文件等維修記錄必須保留,直到該項維修重復或為其它維修工作所替代。保存的要求應達到:檢索容易、防蟲和防潮;保存在計算機系統的技術記錄應采用防磁化、防病毒的安全系統和多余度后備系統以保證安全;飛機、發動機及其附件在出售、轉讓、返租時,或承接航空公司以外的飛機、發動機、附件的維修工作時,按 CCAR-121AA部要求將適航放行文件及為滿足頒發適航放行全部要求所必需的所有維修記錄移交給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4.
1簽署過的飛機航前、短停、航后等航線維護工作單,由維修控制中心( MCC)回收并保存一個月。
4.
2簽署過的飛機、發動機的 A級、AB級、C級定期檢修工作單,發動機更換,APU更換的維修工作單,由機務部基地維修分部工藝技術處回收并交質量分部質保處保存到 D檢、大修后的一年。
4.
3以下文件記錄,即適航性放行文件及為滿足頒發適航放行要求所有必需的維修記錄原件,屬于永久性存檔文件,直到被記錄的飛機、發動機、附件注銷后的一年;或者當飛機、發動機、附件發生出售、轉讓、返租情況時,將這些文件記錄轉交給航空器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a)為執行適航指令(AD、CAD)、服務通告( SB)而編制并簽署過的工程指令( EO)原件及重要修理與改裝記錄原件由機務部工程分部 PPC回收移交質保處存檔;
b)飛機、發動機
C檢適航放行證書原件;
c)飛機
D檢適航放行單及工作單(卡)原件;
d)飛行記錄本系統的各類記錄單紅聯(存檔聯)原件;
e)發動機、
APU履歷本;
f)附件的修理報告及合格性證明文件(附件掛簽等)。上述b)~f)項文件記錄由機務部基地維修分部工藝技術處回收,移交質保處飛機檔案室存檔。
4.4承修航空公司子公司以及外航的飛機、發動機、附件的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文件及全套維修記錄,由機務部工程分部 PPC回收,質保處檢查后移交給該航空器的營運人。
本項維修工作的適航放行單由機務部基地維修分部工藝技術處復印一份移交質保處保存8~10年或航空器大修后的一年。4.5重要修理與改裝記錄報告的副本(復印件)應于報告完成后上報民航華東管理局備案;民航華東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檢查各類適航性放行文件及為滿足頒發適航放行所需的所有維修記錄。
適航性放行人員的資格、培訓及授權
MF/0702-3
1資格
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含地區管理局)批準的航空器維修單位,可以在許可維修項目的限制范圍內,依照批準的《工程手冊》和《維修方案》規定,承擔飛機、發動機及其附件的維修、預防性維修和改裝,并承擔適航性放行批準的責任。執行適航性放行的人員必須具備如下資格:
1.
1具有中專以上航空技術專業學歷(或同等學歷)或維修上崗合格證,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程序培訓,維修工作 3年以上的人員,獲得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修理人員執照,并有相應的機型、修理項目的簽署。
1.
2由責任經理授權,并報民航華東管理局備案后,才具有合法的適航性放行權力。 按不同的維修等級分別對不同層次的維修人員進行適航性放行授權:
a)飛機、發動機的航前、短停、航后的維護工作,機輪組裝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由合格的機電員簽署;
b)飛機、發動機的
A檢、AB檢,發動機更換的維護工作的適航性放行由有關專業車間主任、機電檢驗人員雙重簽署,其中發動機更換的適航性放行人員還必須具備該型發動機的試車資格;
c)飛機、發動機的
C級定期檢修和改裝工作以及試驗飛行后的適航性放行由處室副經理以上人員、檢驗室主任、質檢處經理或質量分部經理等雙重簽署;
d)發動機燃油噴嘴更換、熱力部件檢查、單元體更換、發動機葉片更換、發動機離位排故的適航性放行由發動機處經理和機電檢驗員雙重簽署;
e)剎車組件翻修、大修、附件的航線可更換件修理的適航性放行由合格的維修人員和檢驗人員雙重簽署;
f)重大結構修理項目由支援處副經理以上人員和機電檢驗員雙重簽署;
g)高一個等級的維修工作的適航性放行涵蓋該等級以下的維修工作;
h)高一個職務層次合格的維修人員可以執行該職務等級以下人員的適航性放行工作。
2培訓
2.1適航性放行人員的培訓是維修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通過正規培訓和在崗培訓,發展和擴充其原有的知識,提高其合格性和能力,完成特定的維修任務,對保持飛機的適航性并使維修質量達到可接受的水平是十分重要的。
2.
2適航性放行人員的培訓在質量分部經理領導下進行,由質保處具體組織實施。
2.
3適航性放行人員的培訓包括脫產培訓和在崗培訓兩種
2.
3.1脫產培訓:在一段時間內專門進行,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具有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和教員擔任,經過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考試,達到規定的要求,獲得機型培訓合格證和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2.
3.2在崗培訓:在工作中由具有資格的人員監督進行,培訓內容主要是為履行適航性放行工作而必須具備的知識,比如適航性放行前檢查的項目、標準以及適航性放行批準的程序、標準等,并隨著適航管理的深化、工藝技術的更新,不斷補充、更新新的知識。
2.
4建立適航性放行人員資格的年度檢查制度,提高其合格性和能力,經資格復訓不合格者取消其適航性放行的資格。
3授權
3.
1持有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相應機型簽署的人員,由公司責任經理授權,報民航華東管理局備案后,具有合法的適航性放行權力。
3.
2持有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和相應修理項目的人員,由公司責任經理授權,報民航華東管理局備案后,具有合法的適航性放行權力。
3.
3質量分部對每一個將被授權的人員進行思想責任、敬業精神、維護作風、業務能力水平的考核,在進行放行資格認定的基礎上提出授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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