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最低設備清單
MEL;
b)外形缺損清單
CDL;
c)調機項目;
d)雜項;
e)附件等部分。
3.
3日歷天:指所有節假日在內的天數。
3.
4推遲維修項目:為保證飛行計劃的正常完成,有必要將一些缺陷,故障的排除推遲到適當的時候進行。推遲維修項目是法定技術文件中規定的控制條件所允許的。
4規定
4.
1申請保留故障項目必須依從以下原則:
a)保留故障項目應對航空器的安全性,適航性無影響,并以 MEL為準則,凡在 MEL規定中不允許帶故障的項目,不允許作為保留故障項目。對存在保留故障項目而又未經本公司正常的程序審批的航空器定為不適航,放行人員不得對該航空器放行;
b)影響或限制整個系統的工作或具有隱蔽功能的故障項目不能保留;
c)維修手冊中規定應立即修復的項目不能保留;
d)保留故障項目應從嚴審批和控制,有條件排除的故障項目不得借故予以保留。
4.
2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保留故障項目,至少要由本專業持有《維修人員執照》的專業技術人員提出,由車間主管審核,報質量分部檢驗員批準生效。
4.
3保留故障項目單的填寫需按照統一格式,其內容應符合民航局發〔1988〕198號文件要求。
4.4
MEL上除有明確規定的項目外,對于航空器始發站和經停站不區別對待。特別地,對于某些保留故障項目, MEL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即等效安全措施),如:
a)起飛前需要掛(貼)標牌;
b)需遵循
“維修注意事項 ”;
c)必須完成 MEL中的( M)程序。其中,有的要求在每次起飛前(即包括在外過站經停的每一次起飛前)需要完成相應的檢查/測試項目;
d)需要機組完成
MEL中的(O)程序或遵循 “操作注意事項 ”,必須通知機組;
e) MEL“備注或例外 ”欄中的其它要求。
完成 MEL要求的有效措施,是該故障項目允許保留的必要條件。
4.
5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有書面形式通知機組存在保留故障項目,包括放置于飛行記錄本上的保留故障單,在《航線維修記錄本》(以下簡寫為 LMR)/《客艙維修記錄本》(以下簡寫為 CMR)上的說明等。
4.
6保留故障項目的期限限制:保留故障項目必須限期解決完成。保留故障項目的修復期限,
應按各型航空器的分類執行(時間計算不包括記錄故障的當天,是以發生故障那一天的子夜零點 2 2003-01-15
開始)。 A類:該項目要求在1日歷天(24小時)之內修復; B類:該項目要求在3日歷天(72小時)之內修復; C類:該項目要求在10日歷天(240小時)之內修復; D類:該項目要求在120日歷天(2880小時)之內修復。
4.
7保留故障項目的延期申請:只有B、C兩類保留故障項目確因國外航材定貨周期長,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修復,經質量分部審查,機務部復核后,向所在地區適航處申請延長最多一個周期。保留故障項目延期修復的豁免申請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再次保留到期后仍不能解決的故障項目,必須停止該飛機的運行,并不得通過串件到其他正在運營的飛機上的方式延長保留。
4.
8保留故障項目的控制:應制定保留故障項目管理工作程序,對保留故障項目的申請、審批、跟蹤監控、撤銷和報告實行閉環管理。
4.
9機長的責任:在起飛前,機長應確認保留故障項目,并在飛行中對航空器的安全性負責。在沒有維修條件的航站,機長有權保留那些不影響適航性的項目和MEL項目中不需要采取特定維修措施的項目。
4.
10飛機在、福州、晉江、武夷山和杭州等基地短停時有故障,因時間不足、器材和工具設備短缺等原因,按 MEL放行、推遲到航后修復時,視為推遲維修項目。除可不填寫保留故障單外,在該機隨后的航段,應嚴格執行 MEL要求的有效措施,即掛牌、完成( M)程序、遵循 “維修注意事項 ”和“備注或例外 ”欄中的要求、通知機組和實施過站機務檢測等。
4.
11從其他飛機或發動機串件,以排除保留故障項目時,必須得到質量分部經理的批準。
5保留故障項目的管理程序
5.
1審批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保留故障的申請
5.
1.1.1航線維護或基地維修中發現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設備、器材短缺或停場時間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飛前排除,經確認短期推遲修復又對飛機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無影響時,則由航線或基地維修分部相應專業持有《維修人員執照》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提出,并根據 MEL標準,完整、準確、清晰地填寫保留故障單各欄目申請保留。值得注意的是,當故障部件位于發動機/ APU上時,必須填寫 “有關發動機/ APU序號”欄。必須嚴格按照 MEL準確填寫 “保留的依據 ”等。
5.1.1.2特別重要的是, MEL對某些保留故障項目要求采取特定的有效措施(即等效安全措施),包括:
a)掛牌:在規定處掛(貼) “失效”標牌,以通知和警示機組和機務人員;
b)需要遵循
“維修注意事項 ”;
c)必須完成
“維修程序(M) ”,其中,有的要求在每次起飛前(包括在外過站經停),需要完成相應的檢查/測試項目;
d)需要機組完成
“操作程序(O) ”或遵循 “操作注意事項 ”;
e) MEL“備注或例外 ”欄中的其它要求;
申請人應著手準備執行各項有效措施。凡涉及 MEL要求在過站經停時檢查、測試的項目,申請人應立即報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基地維修分部工藝技術處和 MCC,由技術服務處/工藝技術處根據 MEL和 AMM有關程序,擬定《推遲維修項目過站機務檢查通知單》和檢查方案。
5.1.1.3
MCC接到通知后,根據飛機各經停站的機務維修能力評估其是否能夠完成過站機務檢查/測試項目,并聯絡各外委維修單位妥善安排。必要時提請機務部值班經理指派基地維修人員隨機。并且, MCC還負責監控各外站執行過站機務檢查/測試項目的具體情況。對于某些有航路限制的保留故障項目, MCC應協同工程分部生產計劃處(以下簡稱 PPC)和航務部總飛行簽派室合理調整航班、安排航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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