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AD91-B767-10修正案39-0632 CAD91-B767-13修正案39-0678
4.波音服務通告 767-78-0046R1 1992年 9月 17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1-B767-10,39-0632 CAD1991-B767-13,39-0678
為了防止飛機在飛行中反推意外地放出,繼而導致飛機失控,除已完成者外,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1.在1991年8月23日后7天內,完成下述工作:
(1).按照1991年5月1日頒布的波音767缺件放行手冊(R9)(文件號D630T002)78-31-1節內所述,使左、右發動機反推不起作用。
(2).在FAA批準的飛行手冊(AFM)有關限制章節中加入下述內容,可將CAD的復印件插入飛行手冊中。
CAD1992-B767-10 /39-0895
“當跑道處于濕的狀態或有污染時,從飛行手冊內起飛性能分析中,將有效的加速、停止距離的計算結果減少百分之五”。
2.在1991年11月8日(CAD91-B767-13的生效日期)后60天內,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78-0051,改裝反推系統。完成本段所要求的改裝后可重新恢復反推系統的功能,并取消本指令1.(2)所對飛行手冊的限制內容。
3.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78-0046R1,完成下述工作:
(1).在累計使用3000飛行小時前或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內,以后到者為準,對服務通告中所規定的反推控制與指示系統、發動機導線進行檢查、試驗、調節并進行功能測試。
a.以不超過30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該項工作。
b.無論何時在涉及到反推控制系統任何部位的維護工作后,根據波音767飛機維護手冊,完成功能試驗及與該系統有關的試驗。完成試驗后,仍要按3.(1).a的要求進行重復檢查。
注:維護手冊必須包括1992年9月2日的更改內容,78章78-646。
(2).在累計使用1500飛行小時,或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內,以后到者為準,根據該服務通告B段Ⅲ節的要求,對反推方向控制活門接地線進行檢查。并在此以后在下述情況時進行重復檢查。
a.以不超過15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和
b.任何涉及到方向控制活門接地線路的維護后。
4.如果在進行本指令第3段所要求的檢查、試驗、調節和/或功能測試時,任何一項不能成功地完成時,則在下次飛行前,按照波音767缺件放行手冊(R9)(文件號D630T002)78-31-1節內所述,使相應的發動機反推不起作用。直到本指令第3段內容能成功地完成以后,恢復反推功能。
5.在完成初次檢查、試驗、調節和功能測試后45天內,把檢查結果報適航處。
6.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2年 11月 24日
六. 頒發日期:1992年 11月 24日
七. 聯系人: 邊振海
CAD1992-B767-10 /39-0895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MD11-07 修正案號:39-0896
一. 標題:更換 MD-11飛機緊急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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