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9-B767-04,39-0267
為了確保在緊急撤離時能夠打開登機/勤務門,要求完成下述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對生產線號為132、136和140至409的飛機,在1989年5月9日后350飛行小時以內,根據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52A005R1,對各登機門/勤務門進行一次工作檢查,檢查內配重扭力彈簧有無斷裂。
(1).在初次檢查后,以不超過35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上述的工作檢查。直至完成了本指令2段所要求的內容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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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工作檢查發現內配重扭力彈簧斷裂,則在下次飛行前,根據該服務通告用適航的零件更換之。在更換了內配重扭力彈簧后,繼續以不超過35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進行重復性工作檢查,直至完成了本指令2段所要求的內容。
2.對生產線號002至409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425飛行小時以內或在上一次完成了本指令1段所要求的工作檢查后425飛行小時為內以先到為準,確認登機門/勤務門上的配重組件是否裝有一個鈦合金內扭力彈簧的配重組件;一個適用于撤離滑梯的配重組件;一個經過改進了的或一個改進了的石墨復合材料制做的內扭力彈簧配重組件以及根據波音服務通告767-52A0053R2第Ⅲ部分A至F段所述內容是否還需要實施進一步的工作。這些要確認的工作可能要審閱飛機的履歷記錄。
注:改進過的零件件號已在波音服務通告767-52A0053R2第Ⅲ部分A至F段內標識。
(1).對那些裝于門上采用了一個鈦合金扭力彈簧的配重組件;一個用于撤離滑梯的配重組件;一個經過改進了的或一個改進了的石墨復合材料制做的內扭力彈簧的配重組件,不需再做工作。
(2).對那些門上裝有未采用鈦合金扭力彈簧配重組件;未改進過的用于撤離滑梯的配重組件或未裝有改進過的石墨復合材料制做內扭力彈簧的配重組件,則需在下次飛行前根據上述波音服務通告第Ⅲ部分G段所述內容的要求進行工作檢查,檢查內扭力彈簧有無斷裂。
a.如果發現內扭力彈簧斷裂,則在下次飛行前完成2(a),a(a)或2(2),a(b)所要求的內容。 (a).根據上述波音服務通告第Ⅲ部分G段的要求使用適航的零件更換斷裂件,并以不超過425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工作檢查。
(b).根據上述波音服務通告第Ⅲ部分H段,安裝一個改進過的配重組件或改進過的石墨復合材料的內扭力彈簧,裝上后即可終止本指令所要求的工作。
b、如果未發現內扭力彈簧斷裂,完成本指令2(2),b(a)或2(2),
b(b)所要求的內容。 (a).以不超過425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工作檢查或 (b).根據上述服務通告第Ⅲ部分H段,安裝一個改進過的配重
組件或改進過的石墨復合材料的內扭力彈簧,裝上后即可終止本指令所要求的工作。
3.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67-52A0053R2第Ⅲ部分H段的要求安裝一個采用鈦合金內扭力彈簧的配重組件;一個適用于撤離滑梯的配重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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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改進過的或者一個改進過的石墨復合材料做的內扭力彈簧配重組件這些都可以做為終結本指令的昀終措施。
4.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3月 10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3月5日
七. 聯系人: 邊振海 民航華北管理局適航處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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