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B747-03 修正案號:39-0923
一. 標題:檢查發動機吊架中梁接頭和彈簧梁凸耳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波音747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適航指令 93-01-04 修正案 39-8458
2.FAA適航指令 85-22-07 修正案 39-5153
3.波音電傳 M-7240-93-0053(1993年 1月 8日)
4.波音服務通告 747-54A2152(1992年 12月 23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發動機支撐結構失效而不能承受發動機的負載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按波音服務通告 1986年6月20日 747-54-2100;1988年8月25日R1;1989年7月20日R2;1989年11月16日R3的要求對1988年6月20日 747-54-2100通告中所列出的波音747飛機每個吊架的內側和外側中梁接頭凸耳與彈簧梁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具體時間如下:
1.對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生效日)累計使用不足30000飛行小時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后的18個月內或累計使用25000飛行小時以前的飛機,以后到為準。
2.對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生效日)累計3000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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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于30000而不足40000飛行小時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后的12個月內。
3.對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生效日)累計達40000和多于40000飛行小時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后的6個月內。
4.對那些已經更換了中梁接頭或中梁接頭凸耳襯套或更換了彈簧梁或彈簧梁后凸耳襯套的飛機在1985年11月24日(FAA AD 85-22-07生效日)以后的18個月內或更換后的25000飛行小時以內,以后到為準。
B.按1992年12月23日的波音服務通告747-54A2152的要求對該通告所列出的那些裝有壓合襯套中梁接頭和裝有壓合襯套彈簧梁。凸耳的飛機對每個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進行超聲波檢查其是否有裂紋,并目視檢查凸耳的腐蝕和襯套位移,具體檢查時間如下。本項工作完成后可終止本指令中A段的重復性檢查。
1.檢查2、3發動機,時間如下:
(1).在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累計達到5000起落之前或安裝上述部件到達5年之前,以先到為準。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60天內。
2.檢查外側(1.4)發動機,時間如下:
(1).在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累計使用5000個起落之前或安裝上述部件到達5年之前以先到為準。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90天內。
C.對1992年12月23日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52所列出的那些在交付時就已滾壓、冷縮安裝襯套的中梁接頭或彈簧梁凸耳對按波音服務通告1983年6月20日747-54-2100;1988年8月25日R1;1989年7月20日R2;1989年11月16日R3安裝上述部件的飛機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54A2152的要求目視檢查每個支架的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時間如下:
1.在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累計使用5000個起落之前,或安裝上述部件到達5年之前以先到為準。
2.本指令生效后的90天內。
D.如檢查發現滾壓、冷縮安裝襯套(本指令C中要求的)有位移,要求在下次飛行前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4A2152對中梁接頭凸耳或彈簧梁后凸耳進行超聲波裂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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