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B214-01 修正案號:39-0953
一. 標題:檢查更換下游星齒輪
二. 適用范圍: 所有裝有件號為214-040-080-101的下游星齒輪的BELL 214ST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FAA AD 93-05-02 修正案 39-8524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有四次件號為214-040-080-101的下游星齒輪損壞的報告。分析和試驗表明該件對大功率敏感。大功率包括起飛和外部載荷提升兩種情況。如不采取措施,該游星齒輪的疲勞會造成主減速器的失效并導致直升機失去操縱。因此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25飛行小時之內,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完成):
(1)制定一份有關部件歷史卡片或一份等同的記錄(即建立單獨履歷本)。
(2)從維護記錄中確認此游星齒輪的使用時間。如果使用時間無法確定,可以用一年飛行900小時來計算,不足一年也按照這個比例計算:
(3)按如下方法確定并記錄該件的累積大功率使用次數:
CAD1993-B214-01 /39-0953
①如果無法確認大功率使用次數,將每使用一小時的大功率使用次數定為11次,根據a.(2)計算出總的大功率使用次數。
②如果大功率使用次數和總使用時間都不知道,按每使用一年定為9,900次,不夠一年的也按照這個比例計算。
③如果大功率使用次數可以確定,將此數值作為累積值。
b.在本指令生效后,每次飛行或試車,必須記錄大功率使用次數,逐月累計加到先前的總數上。根據以下所述在以后的使用中將此件拆下:
(1)本指令生效時已達到39,400次或更多的,在達到另外的600次或這之前將此件拆下。
(2)本指令生效時尚未達到39,400次的,在到達40,000次或這
之前將此件拆下。 本指令將此游星齒輪的使用壽命定為40,000次大功率使用。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3月 27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3月 27日
七. 聯系人: 孟惠民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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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ULT-06 修正案號:39-0954
一. 標題:檢查煙霧探測器
二. 適用范圍:
1.
列于波音1992年4月23日頒發的緊急服務通告757-26A0028R1的里的757型系列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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