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2年 12月 24日 ABS公司頒發的服務通告 FO100-32-46
3.1993年 1月 8日 FOKKER公司頒發的服務通告 F100-32-070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最近,幾個F100飛機用戶報告在件號為P/N 5008131-4的主輪組件上發現裂紋和輪輻破裂。至今,已發現了17個,損壞輪子。調查發現輪子制造廠家(ABS公司)在1991年4月以前已中斷了噴丸硬化工序(生產過程的一個工序),直到1992.10才對內輪組件的配合表面采用了一種改進的噴丸硬化工序。因此已生產了一批在組件配合表面未經噴丸硬化的內輪組件,這些組件易于磨損和產生裂紋。由于在其他同型號的飛機上有可能存在或將產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素,本適航指令要求根據以下情況(除非事先已經完成)檢查和改裝有關主輪組件。
CAD1993-F100-04 /39-0933
(a)按照1992年12月24日ABS公司的服務通告F o100-32-4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C段,用渦流檢查方法檢查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是否存在裂紋。
(1)當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還沒有到達800起落的輪子組件,在累計900起落以前,或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200起落前,或在下一次更換輪胎時(以先到為準)對輪子組件進行檢查。
(2)當本適航指令生效時,對于已經到達800或800以上起落的輪子組件,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100起落前,或在下一次輪胎更換時(以先到為準),對輪子組件進行檢查。
(b)之后,按照1992年12月24日ABS公司服務通告 FO100-32-4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C段,以間隔不超過500起落或以每次更換輪胎時(以先到為準),用渦流檢查方法檢查件號為P/N 5008142-4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是否存在裂紋。
(c)如果按照本適航指令(b)段的要求在第三次檢查期間,沒有發現裂紋,則應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1992年12月24日ABS公司服務通告FO100-32-4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D段修理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
(d)按照本適航指令(c)段的要求,完成修理后,在后二次更換輪胎時,每次都按照1992年12月24日ABS公司服務通告 FO100-32-4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B.1和C段用渦流檢查方法檢查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是否存在裂紋。
注1:當完成(d)內規定的檢查時,如果沒有發現裂紋,以后可延長到每次翻修時,對輪子配合表面進行渦流檢查。
(e)按照本適航指令的要求,每次進行檢查時,如果發現損壞和裂紋,則用除了序號為S-APR91-0097到S-MAY92-0126以外的可用件更換件號為P/N 5008142-4的可拆卸法蘭盤(內盤)輪子組件。換件后,本適航指令(b)和(d)段要求的定期檢查可不再進行。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2月 12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 2月 12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MD11-02 修正案號:39-0934
一. 標題:功能試驗滅火瓶開關
二. 適用范圍: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頒發的麥道緊急服務通告A76-3上所列的MD11和MD11F系列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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