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如沒有發現排泄孔,不必做任何工作。 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可用的APU安裝構架作為更換件。
五. 生效日期:1992年 10月 28日
六. 頒發日期:1992年 10月 28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B747-12 修正案號:39-0869
一. 標題:剎車裝置的磨損限制
二. 適用范圍: 裝有本指令所列件號剎車裝置的全部74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2-18-12 修正案 39-8357
2.CAD91-B747-20 39-0665
3.BENDIX服務通告 2602012-32-001R2 1991年 10月 10日
4.BENDIX服務通告 2601902-32-001R2 1991年 10月 10日
5.BENDIX服務通告 2605662-32-028R2 1991年 10月 10日
6.BENDIX服務通告 2605155-32-001R2 1991年 10月 10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91-B747-20,39-0665
為防止主起落架剎車失效,今要求如下,已完成者除外:
1.自1991年11月12日(CAD91-B747-20生效日)后的180天內,在適航當局批準的維修方案(MS)內加入下列剎車裝置的昀大磨損極限: 剎車裝置制造廠 剎車裝置件號 波音件號 昀大磨損極限
(英寸) BENDIX 2603703-13 60B10014-9 1.55
CAD1992-B747-12 /39-0869
BENDIX 2603703-14 60B10014-11 1.55
BENDIX 2605662-1 60B10014-15 2.50
BENDIX 2605662-3 60B10014-23 2.70
BF GOODRICH 2-1515-1 60B100062-11 2.00
BF GOODRICH 2-1515-2 60B100062-12 2.00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80天以內根據適用情況完成下列2.(1)-(5)或2.(6)內容:
(1).對裝有BENDIX剎車裝置件號2602012-2/-3/-4/-5(波音件號60B00150-5/-6/-8/-12)的飛機:
①.檢查各剎車裝置,確證它們的磨損不超過1.75英寸。任何剎車裝置超過此極限時,在下一次飛行前,必須用在極限以內的剎車裝置,或按BENDIX服務通告2602012-32-001R2組裝的BENDIX剎車裝置件號2602012-30/-40/-50/(波音件號60B00150-21/-22/-23),根據適用情況予以更換。
②.把BENDIX剎車裝置件號2602012-30/-40/-50加于適航當局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第4章、昀大剎車能量極限速度、B類內,并從手冊中刪去BENDIX裝置件號2602012-2/-3/-4/-5的內容。
③.在本指令生效后的360天以內允許件號2602012-2/-3/-4/-5剎車裝置與件號2602012-30/-40/-50剎車裝置混用。在混用情況下,暫緩執行2.(1)②的要求直至混裝終止。
④.更改BENDIX2602012-2/-3/-4/-5的全部參考數據至飛機飛行手冊第4章、昀大剎車能量圖表、B類中。 ⑤.把BENDIX剎車裝置件號2602012-30/-40/-50的昀大允許剎車磨損極限1.75英寸加于適航當局批準的維修方案(MS)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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