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3使用者在使用中發(fā)現有損壞、故障或丟失等情況,需填寫工具設備損壞故障或丟失報告單,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設備處,由設備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a)需補充的適時補充;
b)需修理(自修或外委維修)的按程序處理;
c)需報廢的按報廢程序進行;
d)涉及工具丟失問題按規(guī)定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質量保證與控制分部。
4.3.4工具設備的使用者應嚴格遵循“三清點”制度,即:
a)工作前清點;
b)工作場所轉移時清點;
c)工作后清點。
4.
3.5工具設備使用后應由使用者對其進行清潔、整理,將其恢復到借出狀態(tài)或原狀。
4.
4工具、設備的購置、入庫與領用
4.
4.1工具設備的購置
4.
4.1.1工具設備的購置要求由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包括所需工具或設備的名稱、用途、數量、外購或自制等要求。
4.
4.1.2設備處將各單位的申請材料匯總后做出計劃,送設備處經理審核,并送有關責任者批準:
a)一般性的自制工具和設備以及一般常用零散工具的購置由設備處經理批準,報基地維修分部經理認可備案;
b)常用成套工具的購置由基地維修分部經理批準,報機務部總經理認可備案;
c)計量器具、設備等的購置由質量分部經理批準,報機務部認可備案;
d)大型設備、高精密設備等的購置由公司總工或公司總經理批準。
4.4.1.3審核批準后的購置清單由設備處轉送航材分部,由航材分部負責定貨購置。需自制的
工具設備單,送至基地維修分部制作。
4.
4.2工具設備的入庫檢驗與庫存
4.
4.2.1購置的工具設備到貨后由航材分部通知設備處設備管理員,由管理員會同質量保證與控制分部入庫檢驗員等在工具設備運到之日起一周內完成開箱入庫的檢驗工作。
4.
4.2.2入庫檢驗包括:
a)檢查型號或件號是否寫“訂貨單”相符;
b)附件、技術(使用)說明書、出廠質量檢查單等是否齊全;
c)貨物及其附件有無損壞、銹蝕;
d)有無質量問題。
4.
4.2.3對發(fā)現問題驗收不合格者不得入庫,應由航材分部聯系解決,合格者可入庫存放。
4.
4.2.4自制的工作完成后,由基地維修分部支援處及時通知設備處,由設備管理員會同申請單位人員對自制的工具或設備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者提出修改意見退回基地維修分部,合格者由設備管理員建卡登記,并由使用單位領用。
4.
4.3工具設備的領用
4.
4.3.1設備處應將所有購置和自制的工具設備資料輸入計算機網絡,分類控制管理。
4.
4.3.2設備處將工具設備到貨情況通報各有關單位。
4.
4.3.3各單位領用時需到設備處辦理領用手續(xù),領用手續(xù)包括向設備處提供所需工具設備的使用保管人資料以及工具/設備卡,設備處應向領用單位提供設備或工具的編號和/或標牌,填寫工具/設備卡,并在領出后由管理員監(jiān)督將工具設備打號或掛牌。
4.
4.3.4經設備處簽字后,方可到航材分部庫房領工具設備。
4.
4.4工具設備的檔案資料管理
4.
4.4.1工具設備的檔案資料由設備處負責收集保管和登記,它包括:
a)技術說明書;
b)出廠質量檢驗單;
c)附件清單;
d)安裝記錄;
e)安裝后的精度檢驗記錄、維修質量檢驗單、修理報告單、設備定期檢驗記錄;
f)設備的改裝,遷移記錄;
g)設備事故記錄本。
4.
4.4.2技術說明書由設備處管理員送工程分部資料編譯處保管并譯成中文。
5工具房與設備房的管理
5.
1工具房和設備房可向使用部門供應一般工具、特種工具,校驗、試驗設備。
5.
2工具房和設備房直屬基地維修分部設備處管理,設專職工具保管員和設備保管員,歸工具設備管理員領導。
5.
3工具房與設備房管理要求
5.
3.1工具房與設備房應將工具和設備上架擺放,便于取用。每個工具設備架應有架號,層號和位置編號。
5.
3.2應建立一份工具房和設備房上架供應的工具、設備清單,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a)工具或設備名稱、件號/牌號和編號;
b)設備用途;
c)工具設備所在工具設備架的架號、層號、位置號等。
5.
3.3保管員應對工具設備的擺放、整理、清潔等負責。
5.
3.4應建立工具/設備的借還制度,借出應登記,使用人在借、還時應簽字,還回應清點,并由管理員簽字驗收。
5.
3.5工具房和設備房應封閉管理,工具設備的取放由保管員負責,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具房和設備房隨意取放。
5.
4工具房和設備房的工具設備由工具設備管理員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視情進行報廢、補充、更新等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
5.
5閑置不用、多余工具或設備應按入庫手續(xù)退航材分部庫房保管,需要時由管理員領取。
6工具、設備的報廢
6.
1工具、設備因使用日久,自然磨損較大、過于陳舊、尺寸不合要求,因位置欠佳導致損壞不能修復或因意外原因丟失時,可提出報廢申請。
6.
2報廢申請與批準
6.
2.1各項報廢工作要遵守如下審批程序
6.
2.1.1工作者申請,填寫報廢單。
6.
2.1.2車間主管及本分部領導審核。
6.
2.1.3報廢單報送基地維修分部設備處管理員。
6.
2.1.4質量分部檢驗員鑒定。
6.
2.1.5根據工具或設備價位大小分別由設備處經理、基地維修分部經理、機務部總經理或公司主管總經理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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