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理解
RNP-10的特別維護要求, RNP-10設備及必檢項目。檢查結果的特別記錄要求;
e)理解
MEL手冊中 RNP-10特有的程序;
f)理解取消
RNP-10運行的條件及重新獲得運行許可的方法;
g)理解
RNP-10對電子設備的要求。
4.8.2
RNP-10培訓大綱
RNP-10培訓大綱由培訓中心會同機務部負責制定及修改。培訓大綱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報華東管理局審批。
4.
8.3 培訓方法 RNP-10機務培訓可以通過下列方法之一進行:
a) RNP-10機務課程培訓;
b)維修通告。
4.8.4 RNP-10放行人員的要求 RNP-10放行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持有維護人員執照并有相應機型簽署;
b)參加過
RNP-10課程培訓;
c)由維護單位或營運人授權。
4.
8.5 熟悉、初次與重溫培訓為管理部門及與 RNP-10有關但不是直接從事維護的人員提供一次性培訓,即 RNP-10維護的一般介紹。目的是確保其了解 RNP-10特有的維護要求。
RNP-10初次與重溫培訓主要針對 RNP-10飛機的直接維護人員。培訓要求見 4.8.1“ RNP-10培訓目的”。每年將對合格的 RNP-10放行人員進行一次重溫培訓。 RNP-10重溫培訓納入人員的正常復訓當中。
4.8.6
RNP-10培訓職責
培訓中心負責 RNP-10培訓機務教材的編制、修改及 RNP-10的初始培訓。所有 RNP-10重溫培訓并入正常重溫培訓當中,機務部負責協助培訓中心完成相關培訓事宜。
4.
9 航空公司根據適航當局的要求每種機型使用一定數量的飛機參加驗證/監視飛行。
4.
10調機
航空公司新引進的飛機如擬用于 RNP-10空域運行,則飛機制造商應取得有關適航當局的批準。有資格進行 RNP-10運行的聲明可以包括在《飛機飛行手冊》中,也可以用型號合格證數據單中與 RNP-10運行有關的電子設備的構型和持續適航標準的描述或以報告的形式提供局方批準的文件的索引來表明 RNP-10的資格。也可采用局方認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來表明 RNP-10資格。
4.
10.1航空公司在實施 RNP-10空域調機的飛機(航空器)應得到中國民航局方的批準。機務部質量分部負責 RNP-10運行適航申請和適航協調。根據運行標準部 RNP-10運行工作統一安排,向華東適航處申請 RNP-10運行的航空器認可批準和 RNP-10調機適航資格。
4.
10.2機務部工程分部負責提交詳細說明與 RNP-10運行有關的部件和設備的構型清單。根據主最低設備清單( MMEL)制定的最低設備清單( MEL)應包括與 RNP-10運行有關的項目。也可用其他技術文件形式(如技術通告 TB)來表明 RNP-10飛機放行要求。
4.
10.3參加調機的隨機機務人員需具備相關的 RNP-10運行適航知識,參加過有關 RNP-10機務培訓,熟悉 RNP-10運行有關的設備和部件,以及飛機機務檢查和放行要求。
4.
10.4參加調機的隨機機務人員需按照 MEL或相關技術文件要求,與機組、飛機派遣人員協調,履行 RNP-10飛機運行的機務保障任務。
4.
10.5隨機機務人員需檢查飛機維修記錄本中機組反映故障,以確認 RNP-10空域飛行所需設備的狀況,確認對所需設備的缺陷已采取了維修措施,并進行修復。
附件 航空有限公司飛行南中國海區域導航航路的飛機清單
機型 注冊號 RNP能力 導航設備種類 導航設備廠家 /型號 ANP(實際導航能力) 備注
737-200 B-2516 B-2524 否
737-300 B-2655 B-2656 B-2661 B-2662 B-2529 B-2991 B-2592 B-2593 否 IRS/LOC/(DME) IRS/DME/DME IRS/VOR/DME IRS IRS:Honeywell Inc. LOC/DME/VOR: Collins Inc. 0.10-0.20NM 0.20-0.70NM 0.50-1.00NM 5.0+2.0×(T-3)NM (0.50-9.0NM) 需對 FMCS改裝 ≤5小時 (>5小時)
B-2973
B-2975
737-700 B-2658 B-2659 B-2991 B-2992 B-2998 B-2999 B-5029 B-5028 B-5038 B-5039 是 IRS/GPS IRS/LOC/(DME) IRS/DME/DME IRS/VOR/DME IRS IRS:Honeywell Inc. LOC/DME/VOR/GPS: Collins Inc. 0.05-0.15NM 0.10-0.20NM 0.20-0.70NM 0.50-1.00NM 5.0+2.0×(T-3)NM (0.5-10.0NM) ≤5小時 (>5小時)
757-200 B-2819 B-2828 B-2829 B-2848 B-2849 否 IRS/LOC/(GPS) IRS/LOC/(DME/DME) IRS/LOC/(VOR/DME) IRS/LOC IRS/DME/DME IRS/VOR/DME IRS:Honeywell Inc. LOC/DME/VOR/GPS: Collins Inc. (GPS只有 B-2868和 B-2869飛機安裝) 0.04-0.12NM 0.17-0.34NM 0.14-1.17NM 0.30-0.87NM 0.48-0.24NM 0.60-1.65NM B-2819 B-2828 B-2829 B-2848 B-2849需對 FMCS改裝
B-2868 B-2869 是
臨時性自理航線維修工作程序
MF/0711-13
1簡述及適用范圍
本文闡述了航空公司飛機實施臨時性自理航線維修的工作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及所屬分支維修機構從事時效性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性自理航線維修工作。
2依據文件
2.1
CCAR-145《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
3術語和定義
3.
1全自理航線:營運人所經營航線的航線維修工作由自己承擔。
3.
2半自理航線:營運人所經營航線的部分航線維修工作委托給航站的航線維修單位完成。
3.
3全委托航線:營運人所經營航線的全部(或主要)航線維修工作委托給航站的航線維修單位完成。
4規定
4.
1臨時性飛行包括:專機、包機、加班、替班飛行等,其中專機飛行的維修要求與程序參見本手冊“執行專機任務飛機的特殊維修要求與程序”。
4.
2臨時性自理航線維修條件
4.
2.1航空公司是依據 CCAR-121部要求,經民航總局批準的合法的航空運輸企業,運行地區有:國際、國內、港澳等區域。
4.
2.2航空公司的維修機構是依據 CCAR-145部要求,經民航適航管理部門批準的合法的航空器維修單位。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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