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4航后或過夜飛機停放時,一般天氣條件(風速 13米/秒以下)下,可擋 6個單輪擋。
5.
2.5短時停放的飛機(如過站),停放時間不超過 5小時(含),可只擋前輪 2個輪擋,超過 5小時,按5.2.4規定放置。
5.
2.6風速超過13米/秒(含)時,每個起落架輪胎前后均應放置大輪擋(如737、757連體輪擋),無論該機是短時還是長時停放。
5.
2.7遇有臺風襲擊時,前后輪擋應加裝聯鎖裝置(即將前后輪擋聯接為一體)。如需要,視情為飛機加油,加載增重。
5.
2.8空氣品質惡劣、風沙滿天時,應安裝發動機防塵罩、蓋。
6飛機停放時的系留
6.
1 系留樁、系留鋼索(系留繩、系留鏈條)。
6.
2 飛機停放時的系留及地錨要求和遇大風時的附加措施。
6.
3 航空器停放時各種蓋罩、保險銷、接地銷、尾撐、舵面銷(束)等的使用。以上三項均按各機型維護手冊的規定要求執行。
發動機地面試車的規定與程序
MF/0710-2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發動機試車應遵守的安全規則和一般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 MH3145.31-1996。
3術語和定義
3.
1試車:指必須通過發動機的運轉來驗證飛機系統、發動機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操作,包括發動機的干、濕冷轉。
3.
2調試:指調節和測試。
4法定試車文件
4.
1試車文件應包括各機型的《試車檢查單》和《試車手冊》。
4.
2《試車手冊》應包含以下內容:
a)試車人員的職責、要求、培訓考核與授權規定;
b)試車的安全規則;
c)按機型列出所有試車項目的清單,參照手冊章節號等。
注:(a)、(b)兩項見第 5項《規定》。
4.
3《試車檢查單》與《試車手冊》由機務部工程分部根據機型維護手冊等文件制定。
4.
4《試車檢查單》、《試車手冊》和機型維護手冊三者構成試車工作的依據。
5規定
5.
1試車人員的人數要求
5.
1.1機上2人:左座試車員、右座觀察員或左座實習試車員、右座試車教員兼觀察員。
5.
1.2機下2人:聯絡員/試車調試員和警戒員。
5.1.3檢驗員
1人。
注:
a)聯絡員可兼任調試員;
b)根據試車項目要求,檢驗員可在機上或機下;
c)警戒員人數可根據具體情況增加。
5.
2試車人員的資格
5.
2.1試車員:須持有維修人員執照并有相應的機型簽署;經試車培訓并考核合格;經機務部授權。
5.
2.2 聯絡員、調試員、警戒員、觀察員以上人員應持有維修人員上崗合格證,熟知該機型的危險區域和試車項目要求。
5.
2.3試車人員職責
5.
2.3.1試車員:
a)主持整個試車過程的所有工作安排;
b)負責試車安全;
c)完成試車檢查單要求和試車項目的具體操作;
d)通過內話或規定的燈光信號、手勢信號向機下人員下達工作指令。
5.
2.3.2右座觀察員:
a)準備試車所需資料,協助試車員工作;
b)負責監控各儀表,記錄試車數據、參數;
c)完成分工的項目。
5.
2.3.3聯絡員:
a)用內話耳機或按規定信號手勢與機上人員保持聯系;
b)負責處理飛機外部和周圍的意外事件;
c)負責傳達機上指令并組織地面人員操作。
5.
2.3.4 調試員 根據聯絡員轉述的指令對發動機實施目視檢查或調試。
5.
2.3.5警戒員:
a)手持滅火瓶(設備),站立在飛機機頭前適當位置(可同時觀察到左、右發和聯絡員);
b)試車整個過程防止人員、車輛進入危險區;
c)仔細觀察發動機運轉情況,遇有異常現象或響聲立即通知聯絡員并采取相應有效措施。
5.
2.3.6 檢驗員 檢查和監督試車過程中安全防護工作、人員職責并對產品進行驗收。
5.
3試車地點的選定
5.
3.1試車應在指定的地點進行,該地點應土質堅硬、地面清潔、無易燃物品和其它障礙物,發動機/螺旋槳下面及前面無砂石、浮土、冰、雪及其它松散雜物,前后障礙物應符合相應機型維護手冊的要求。
5.
3.2發動機試車不應危及其它飛機和周圍建筑物的安全。
5.
3.3發動機危險區域內不允許有人員、車輛和其它工具設備。
5.
3.4機輪和輪擋接觸地面及附近區域內無冰雪、油污。
5.
3.5客機坪不允許試大車。
5.
4試車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5.
4.1滅火瓶(設備)到位,由警戒員手持。
5.
4.2試車時打開航行燈、防撞燈,夜晚還應打開機翼照明燈和發動機照明燈,并保證各燈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5.
4.3試車過程中,與試車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駕駛艙,試車人員不允許離開駕駛艙。
5.
4.4只有在試車員的指令下,維修人員才能接近發動機或進行必須在開車狀態下才能進行的目視檢查或調試工作。接近發動機時應沿該機型維護手冊中規定的安全路線進出。
5.
4.5應按該型飛機維護手冊中規定的起動程序進行起動。
5.
4.6起動完成后推油門前或試車完成后停車前應按該型飛機維護手冊規定的程序進行暖機或冷機。
5.
4.7試車過程中,機上人員應密切注意相關儀表指示、信號顯示的變化及各種警告信息,當發現發動機溫度接近規定的起動極限并有增加趨勢或火警、異常噪音等報告時,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予以排除后方可再次起動發動機。
5.
5下列情況下不得起動發動機
5.
5.1用易燃液體清洗過發動機,在易燃液體未蒸發干之前。
5.
5.2人員登機或裝卸貨物時。
5.
5.3發動機沒有足夠的燃油、滑油和試車必須的液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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