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條款;
d)期限;
e)收款/付款方式;
f)責任。
3.
2.4上述“責任”條款應明確下述內容:
a)合同的履行;
b)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經濟責任;
c)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d)技術分工;
e)安全保證;
f)仲裁等。
3.
2.5合同中的技術要求
3.
2.5.1合同中要求規定本次維修的內容。內容針對不同的維修等級,按照有關的維修方案、適航指令及其它特殊的要求(如:交返機條件)制訂。
3.
2.5.2合同中應明確實施本次維修所使用的標準及所適用的通用規定、規范、通則,至少應包含由飛機制造國的適航當局批準的并不與中國 CAAC的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相違背的手冊,如維護手冊、翻修手冊、結構修理手冊等。
3.
2.5.3合同中應涉及賦予我駐廠代表或其它監督員對其維修行為進行監督職責的有關條款。
3.
2.5.4合同中應規定在維修工作結束后有關取證及行業標準。至少有一份符合 CAAC要求的放行批準及交返機要求或滿足實際的運營需要。
3.
2.5.5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本次維修的一些保證,如保修期及有關的索賠條款。
4外委維修項目的分類
4.
1飛機類:
a)航空公司各型飛機在外站的航線維修;
b) 757-200型飛機中檢;
c)飛機
D級檢修;
d)返機檢修;
e)其余可能發生的重大修理工作。
4.2動力裝置類:
a)發動機大修;
b)單元體修理及更換;
c) APU的送外修理或檢查;
4.
3零附件定期修理、大修、故障檢修與功能性試驗等。一般工具、設備修理和校驗。
4.
4計量器具的修理和校驗。
5外委維修的控制與責任
5.
1外委維修的控制
5.
1.1公司總經理(法人)授權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外委維修工作小組,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公司總工程師擔任,小組成員應包括機務部總經理、工程分部經理、質量分部經理、航線維修分部和航材分部的有關人員等。
5.
1.2該小組負責審閱各類外委維修項目的長期計劃、短期計劃和臨時計劃,并根據項目類別將計劃上報公司總經理、總工和公司有關部門。
5.
1.3該小組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成員辦理外委維修項目的接洽、談判業務,簽訂項目合同。
5.
1.4質量分部負責對外委維修各有關環節進行審核和質量控制(見本手冊“委托維修作業項目的質量控制”)。
5.
1.5工程分部負責外委維修工作的技術控制,即提供技術要求的項目、審定合同的技術條款和外委維修件的送修時期。
5.
1.6除外站的航線維修控制為航線維修分部 MCC外,飛機類其余外委維修工作控制為工程分部 PPC。
5.
2外委維修工作責任
5.2.1工程分部
PPC
5.
2.1.1負責飛機類(除外站航線維修)外委維修項目送修計劃的制定,并經公司核準;在飛機到達送外檢修前 6個月,應發出書面預報,報公司領導、公司總工、計劃財務部及通報機務部各分部。
5.2.1.2
PPC應負責對各分部報送的有關外委修理計劃進行統計分析,掌握送修計劃并將分析資料報送各有關領導和部門。
5.2.1.3
PPC應在計算機網絡的生產管理系統中建立一份所有外委修理項目受托方的詳細資料。它應包括:
a)受托單位名稱及其地點和聯系方式資料(包括聯系人、電話、傳真號等);
b)維修許可證號、有效期限;
c)承修項目、類型、級別等;
d)維修協議書或合同書;
e)責任保證書、統計表等。
5.
2.2航線維修分部 MCC負責航線維修外委合同的簽定。
5.
2.3質量分部負責制定計量器具修理和校驗的外委計劃,并報送工程分部 PPC,包括受托方資料、費用計劃、周轉時間等。
5.
2.4基地維修分部設備處負責制定一般工具、設備修理和校驗工作的外委計劃,并將計劃包括受托方資料、費用計劃、周轉時間等一并報送 PPC。
5.
2.5航材分部負責制定動力裝備及零附件類的外委維修計劃,并將計劃和受托單位的資料等報送 PPC。
5.
3外委維修的權限
5.
3.1外委維修發生的費用不大于50萬美元的合同由機務部總經理(或其授權的人)簽署。
5.
3.2外委維修發生的費用大于50萬美元的合同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的人簽署。
航空有限公司工程手冊
推遲維修項目的運行和管理程序
MF/0706-11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明確了航空公司飛機推遲維修項目的生成、運行和管理程序。本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
1民航總局[1988]198號文件《關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項目控制的暫行規定》。
3術語和定義
3.
1推遲維修項目: 為保證飛行計劃的正常完成,對一些缺陷、故障的排除推遲到適當的時候進行。推遲項目是法定技術文件中規定的控制條件所允許的。推遲維修項目包括保留故障項目、保留工作項目和未超過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故障、缺陷項目。
3.
2保留故障項目:飛機在飛行和維修檢查中發現的故障、缺陷,這些故障、缺陷使該系統或部件失去功能,因工具設備、器材短缺、停場時間不足等原因,不能在下次起飛前排除,短期推遲修復又對飛機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無影響并經批準的項目稱為保留故障項目。影響飛機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的故障、缺陷不屬保留故障項目范圍。
4規定
4.
1維修人員要對一個故障或缺陷的修復進行推遲前,必須確保有故障或缺陷的系統/部件不會影響到飛機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
4.
2在沒有配備維修人員的航班,機長有權保留那些不影響適航性、安全性的項目和那些最低設備清單中不需要采取特定維修措施的項目,并且機長應盡早與 MCC聯系,以便這些項目被可靠地記入文件和跟蹤。
4.
3保留故障的排除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盡量避免延期保留。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