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2.2設備處管理員根據申請報廢的工具或設備價值進行審批處理。
6.
2.2.1價值100元(含)以下的由設備處經理批準。
6.
2.2.2價值500元- 2000元的由基地維修分部經理審核,報機務部總經理批準。
6.2.2.3價值
2000元以上的由機務部總經理審核,報公司主管機務總經理批準。
6.
2.3報廢申請經批準后,由設備處管理員完成以下工作:
a)根據具體情況增補配齊所需工具設備;
b)在計算機網絡中注銷報廢的工具編號,對補配的工具設備建立新編號,舊號不再使用。
c)將報廢件與可用件隔離放置。
7計量器具的使用、控制、管理按《工程手冊》的“計量政策與程序”以及其它相關手冊中的規定執行。
重復性故障控制
MF/0706-9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文闡述了重復性故障的定義、對重復性故障進行控制的要求及其控制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及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術語和定義
重復性故障:指在同一架飛機上連續7天飛行中某一故障重復出現3次或3次以上,則被認為是“重復性故障”。
3對重復性故障的控制要求
3.
1機務部航線維修分部和工程分部應協調建立重復性故障控制系統,用于對故障進行分析,確定和糾正重復性故障,以防止故障的再次發生。
3.
1.1重復性故障控制系統的目的是將故障發生控制在 3次以內,使其不成為重復性故障,這是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的主要責任。
3.
1.2確定為重復性故障項目時,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應書面向工程分部報告,申請技術支援。
3.
1.3確定重復性故障后,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應每天向工程分部、質量分部報告以引起重視。
3.
2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應安排一名或多名維修工程師作為重復性故障分析員,由其負責對來自航線運營中飛機報告的故障進行檢索、評估、分析,及時發出預報,并對確定為重復性的故障保持嚴密跟蹤監控。同時應負責評估、分析前 7天的維修記錄,包括:
a)計算機數據庫中每架飛機機組和地面維修人員記錄的故障,包括已排除的和未排除的;
b)記錄與跟蹤的保留故障項目;
c) MCC調度員通報的來自外站或機組的故障報告;
d)本站和外站日常維修工作。
3.2.1當故障第二次出現時,由航線技術服務處重復性故障分析員發出預報,維修工程師制定計劃、排故方案并按其實施、評審、跟蹤以確定排故方案的有效性。
3.
2.2當故障第三次出現時,分析員應立即將情況報告航線技術服務處經理,由經理組織有關維修工程師進行攻關研討,調整排故方案組織實施,同時以書面形式上報工程分部申請技術服務支援。
3.
3確定重復性故障排故方案后,工程分部應與 MCC值班調度員協調排故工作。
3.
3.1如能夠在本站或外站的航線維修中排故, MCC應了解和協調資源方面的問題。
3.
3.2如只能在停場時完成, MCC應與 PPC協調。
4.
1程序表
4重復性故障控制程序
序號 步 驟 責任崗位/部門 工 作 內 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故障分析與評估 分析員必要時召集技術骨干研討 從計算機網絡中提取,進行分析和評估,包括 MCC通報的外站或機組空中報告。 評估分析連續前 7天的維修記錄。
2 重復性故障預報 分析員 故障出現第 2次時向維修工程師們發出預報。 要準確、全面、不得遺漏。
3 研討排故計劃方案 航線維修工程師 接到預報后立即組織力量進行研討并制訂計劃排故方案。 要求集中力量專人負責
4 確定重復性故障 分析員 故障出現第 3次時向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經理報告,同時書面報告工程分部。 報告及時。
5 制定糾正方案 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工程分部 共同研討并制定重復性故障的糾正方案。 密切協作。
6 糾正方案 PPC 與 MCC協調航線排故。 排故時機確定,停場時間、資源的保證。
實施 MCC 與 PPC協調機庫排故。
7 記錄并保存 航線維修分部技術服務處 將整個排故過程記錄下來并保存,用于培訓與交流。 以航線維修簡報形式進行培訓、交流。
4.2程序示意圖
故障分析與評估
外委維修與控制
MF/0706-10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外委維修項目的種類、外委維修工作要求、各部門(人員)的職責以及外委維修項目的控制要求,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及其它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術語和定義
2.
1外委維修:指將維修許可證范圍以外的項目委托合同單位承擔修理的全部過程。
2.
2合同:本文中的合同是合同和協議的總稱,是委托與受托雙方之間的定約。
2.
3控制:指外委維修項目的生產控制與技術控制。質量控制見本手冊“委托維修作業項目的質量控制”。
3外委維修與控制的規定
3.
1對承修廠家/單位(即受托方)的要求
3.
1.1受托方包括國外和國內的承修廠家/單位。
3.
1.2國內受托方應取得中國 CAAC適航當局頒發的維修許可證。
3.
1.3國外受托方應取得美國 FAA和中國 CAAC適航當局頒發的雙重維修許可證。
3.
1.4受托方經營的維修項目應符合維修許可證上授權作業的范圍和維修等級。
3.
1.5受托方的維修許可證應是現行有效的。
3.
2對合同的要求
3.
2.1飛機技術裝備的維修、制造、試驗等凡涉及委托和受托關系時,無論國內或國外均實行合同制度。合同由委托和受托雙方直接協商訂立。
3.
2.2合同制度及合同條款應符合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雙方應信守執行并承擔經濟責任。
3.
2.3合同的重要條款應包括:
a)目的;
b)數量和質量;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工程手冊 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