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此表各項數據均以填報日期為準。
(2)如某些欄目不適用,應注明“不適用”字樣。
執行 RVSM運行飛機的特殊維修要求與程序
MF/0711-11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闡述了航空有限公司在 RVSM空域運行所需要的特殊維修要求和程序。本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等相關部門。
2引用文件
2.1
CCAR-121FS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2
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3
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2.
4民航總局飛發[1999]144號文“關于在太平洋空域縮小垂直間隔標準( RVSM)運行的暫行規定”
2.
5 民航機號(403) “關于執行 RVSM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3術語和定義縮小垂直間隔(RVSM)運行:指在某一飛行區域的指定高度層之間實施縮小垂直間隔標準 300米(1000英尺)的運行。
4規定
4.
1 一般要求為有效地保證 RVSM運行,有關 RVSM的維修要求應貫徹維修工作的各個環節。
4.1.1波音
MPD上所列的取證維護要求 CMR/工卡項目加入到維修方案中,并制定落實相關的維修工卡。
4.1.2審核有關
RVSM的維護歷史。
4.
1.3審查有關手冊,包括飛機維修手冊、結構維修手冊、標準施工手冊、零部件圖解手冊等。
4.1.4依據
RVSM要求修訂最低設備清單 MEL。
4.1.5嚴格按照
RVSM要求進行構型及實施維修。
4.1.6滿足
RVSM對測試設備的要求。
4.1.7制定有關
RVSM機載設備的可靠性方案及有效的統計、跟蹤、分析與糾正措施。
4.
1.8在正常的維修培訓課程中加入有關 RVSM的維修要求。
4.
1.9實施高度保持驗證/監視計劃。
4.2
RVSM運行航空器最低設備的要求
4.
2.1兩個獨立的主高度測量系統,每個系統應由下列部件組成:
a)交互耦合的靜壓源/系統,如果靜壓管在易結冰的區域,應具有防冰能力;
b)測量靜壓,將其轉換為氣壓高度,并顯示給機組的設備;
c)為自動高度報告目的提供與顯示的氣壓高度相對應的數字化編碼信號的設備;
d)為滿足
RVSM包線中的性能要求,如需要,進行靜壓源誤差修正;
e)安裝的設備應能為所選定高度的自動控制和警告提供基準信號。
4.
2.2一套自動高度控制系統
4.
2.3一套高度告警系統
4.
2.4一部具有高度報告能力的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SSR)。如果只安裝了一部,它必須具有轉換到任意一個高度測量系統的能力。(注:太平洋地區的 RVSM空域不要求使用應答機,但運營人應滿足 RVSM空域鄰近的轉換空域對應答機的要求。)
4.3 航空公司獲得
RVSM運營的飛機列于《運行規范》表D092。
4.
4 型號認可
4.4.1
B737-3/500初始適航
B737-3/500飛機的構型與設備型號符合波音 737-SL-02-014-A中的要求,但只有 B-2973、 B-2975在出廠時進行了 RVSM飛行的質量檢查,而其他飛機需要執行波音 SB-737-53-1180,對飛機機身 41段蒙皮進行 RVSM飛行的質量檢查。我公司已經頒發相應 EO,對其余在役的飛機按 SB-737-53-1180進行了檢查,無異常發現。
4.4.2
B737-700初始適航 根據波音 SL-737-SL-02-017-C,B737-700飛機在出廠時已獲得 RVSM飛行初始適航批準。
4.4.3
B757-200初始適航
波音在其服務信函 757-SL-02-016-C中,聲明我 B757-200飛機中, B-2849飛機在出廠時進行了 RVSM飛行的質量檢查。其他先前出廠的飛機如要進行 RVSM區域的運行則須執行 SB757-53-0074進行 RVSM飛行質量檢查,并同時完成 SB757-34-0132。
4.5
RVSM具體關鍵設備區域
4.5.1
RVSM關鍵區域包括靜壓孔和迎角傳感器附近區域。結構維修手冊 SRM 51-10-03對其做了更詳細的規定。這些區域必須保證非常高的氣動力學光潔度。
4.5.2相應機型
RVSM具體關鍵設備(見附件1)
4.6
RVSM維修方案
4.
6.1 維修方案的修訂 根據 RVSM運行要求修訂的相應飛機的維修方案已由局方批準。
4.
6.2相應機型維修方案的具體內容(見附件 2)
4.
6.3以后相應機型維修方案的修訂
航空公司機務部工程分部將根據廠家的維修技術文件(如: MRB、維修計劃 MPD、ESM、部件維護手冊 CMM、工卡),以及有關的適航管理文件,按照工程手冊的程序要求,及時修訂相應機型的維修方案,并報華東適航處審批。
4.
7 維修技術手冊相關內容
4.
7.1 飛機維修手冊飛機維修手冊中沒有專門針對 RVSM的項目,目前波音提供的有關高度測量系統,高度保
持/監視系統及 RVSM關鍵區域的檢查、維護計劃以及故障限制完全滿足 RVSM要求。 AMM中著重強調了以下兩個方面:
a) AMM章節 51-10-00:對已投入使用的6英寸衡量測試進行了更詳細的描述。在發現RVSM關鍵區域有損傷或腐蝕時,該測試必須進行;
b) AMM章節 34-11-02:拆下和重新安裝靜壓孔時要進行滲漏測試,對靜壓孔附近階高的微小波動做出了限制(機表為 0.000到+0.003英寸)。RVSM對新安裝的靜壓孔沒有特別的要求。
4.7.2 結構修理手冊結構修理手冊允許在靜壓孔附近關鍵區域處蒙皮存在損傷,但對損傷的限制做了規定。迎角
傳感器附近區域沒有針對 RVSM的修訂。結構修理手冊中主要強調了下列內容:
a) SRM章節 51-10-01:允許靜壓孔周圍關鍵區域蒙皮存在損傷但進行了嚴格限制。允許每架飛機存在兩處凸凹,可位于飛機同側或異側;
b) SRM章節 51-10-03:對靜壓孔附近可以允許的損傷做了規定。同時要求在靜壓孔關鍵區
域出現腐蝕或損壞時對蒙皮波動進行測量,并規定在靜壓孔及迎角探頭關鍵區域不允許進行任何外部蒙皮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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