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使用的標準施工手冊是由飛機廠家提供并定時修訂的。經波音確認,標準施工手冊不必針對 RVSM做任何修改。
4.
7.4圖解零件目錄手冊( IPC)
在飛機交付時機載設備已是 RVSM構型,航空公司在運營中未對此構型作過任何更改,故圖解零件目錄手冊無須針對 RVSM運行做任何修訂。
4.
8 最低設備清單( MEL)
4.8.1
RVSM運行要求按照 RVSM運行要求,下列部件必須工作正常:
a)兩套大氣數據計算機( ADC)/大氣數據慣性基準組件( ADIRU);
b)一套高度報告應答機;
c)一套高度警告系統;
d)一套具有高度保持能力的自動駕駛系統。
4.8.2 航空公司
MEL相關內容航空公司在已獲準的現行 MEL體現了 RVSM的有關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a) ADC/ADIRU:放行標準中不允許失效;
b) 至少兩個靜壓大氣數據組件(ADM)(適用于 B737-700):放行標準不允許失效;
c) 至少兩個皮托大氣數據組件(ADM)(適用于 B737-700):放行標準不允許失效;
d)至少一個迎角傳感器:放行標準已滿足該要求( B737-3/5/700:22-7, B757-200:30-32-1);
e) 一個高度報告應答機 放行標準已滿足該要求(B737-700:34-18,B757-200:34-53-1);
f)一個高度警告系統:放行標準原有放行限制條件“航路不要求使用”,現明確標明 RVSM航路飛行要求其工作正常( B737-3/5/700:34-25, B757-200:34-16-1)。
4.9 構型控制
為了在 RVSM部件改裝、送修、借用及共享時進行有效的控制,應遵守以下規定以確保飛機始終滿足 RVSM構型要求。
4.9.1飛機與部件安裝
a)服務通告/服務信件的執行
機務部工程分部負責評估與審查與 RVSM相關的服務通告(SB)和服務信件(SL),并確定是否執行及執行時限。并負責準備相應的工程指令。飛機的所有改裝必須嚴格遵守工程手冊的有關要求。
b)適航指令的執行
如果 SB被改成 CAD,則 CAD規定的執行日期可能和 SB中的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改裝應當按照 CAD規定的時間執行,延期執行應獲適航部門批準。
c)飛機部件拆換中的構型控制
維護人員在更換部件時,必須認真查閱現行有效的 IPC,在證實了該部件為 RVSM構型部件后,方可裝機使用。
d) RVSM部件控制
1
)全新訂購和送修中 RVSM部件的管理 全新訂貨組根據技術部門或計劃部門提供的訂單發出訂貨合同,驗收部門在收料時必須嚴格保證所收器材與合同相符
在外送修進行改裝或執行服務通告的部件,部件特性可能發生變化。送修部門必須標明特殊要求并及時跟蹤,準確記錄部件在外修理過程,并且保證修返件所附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驗收部門在收料時必須準確記錄修返件的資料。
2
)借用和共享的部件所有借用來的部件在裝上航空公司 RVSM飛機之前,都應當按照航空公司的 RVSM部件清單進行件號的校驗。
航空公司如果與其他公司共享部件,則這些共享部件的共性應當被共享者承認并且任何改變都必須通知別的成員。任何共享的部件都必須按照件號證實。
4.
10維修實施
4.
10.1所有維修工作必須遵照現行的業經批準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方案中已經包括以下內容:
a) RVSM運行的飛機所有 RVSM設備(見表2)應按照部件制造商的維修要求及經批準的 RVSM的性能要求進行維護;
b)所有影響最初
RVSM批準的改裝、維修及設計上的更改必須由局方代表進行設計審查;
c)所有可能影響
RVSM批準統一性的維修,如皮托管/靜壓孔的校準,靜壓孔附近關鍵區域蒙皮的凹凸及變形,必須報告局方或由局方指定的代表;
d)內置式自測設備( BITE)的測試只能用于故障隔離和排故,不能用來校驗系統(除非飛機廠家同意并經局方批準);
e)若皮托管或靜壓系統管路連接受損(不是快速脫開),則必須進行低量程滲漏測試。如果快速脫開裝置斷裂,不論何種原因則必須采取下列措施之下:
1
)當某一機械員完成快速脫開裝置的連接后,由有 RII資格的檢查員目視檢查該連接。兩人均需在工作單上簽名。
2
)如果機長及副駕駛側皮托管或靜壓系統同時破裂,則無論何處破裂,必須進行低量程滲漏測試。
3
)機體及靜壓系統的維護必須遵照飛機制造商制定的檢查標準及步驟。
4
)為了確保機體外表輪廓的幾何形狀并減小高度誤差,需要進行飛機蒙皮測量以保證其波動沒有超出 RVSM運行的限制。這些測試和檢查應遵照飛機制造商制定的程序,在維修或其它可能影響蒙皮形狀及大氣氣流的工作之后進行。
5
)對自動駕駛系統的維修及檢查應能保證自動高度控制系統的持續精度及整體性,以滿足RVSM運行對高度保持的要求。可能通過檢查設備及系統性能測試來達到要求。
6
)如果現有設備的性能滿足 RVSM運行的需要,則現在的維修程序必須能夠確保該設備能夠持續滿足 RVSM的需要。
4.10.2維修要求
a)必檢項目
1)在維修要求系統
MRS中,將在 RVSM關鍵區域(見 SRM 51-10-03)進行的修理工作標注為必檢項目 RII;
2
)皮托管/靜壓系統斷開及連接之后的滲漏測試;
3
)快速斷開裝置的連接的目視檢查。
b)飛機外部檢查
在飛機外部檢查時,應特別注意飛機靜壓附近關鍵區域蒙皮的情況, 并將檢查結果在飛行記錄本上進行記錄同時直接向當班機長報告。
c) RVSM關鍵區域的標識
RVSM關鍵區域應當用明顯標記標出,以保證在地面能夠觀察到正確的區域。
d)維護限制
在進行 RVSM飛行之前,禁止在飛機之間的 RVSM關鍵系統或同一架飛機的 RVSM關鍵系統間處于排故目的的串件。
e)外站維修
如果航空公司在外站委托維護單位維護航空公司的 RVSM飛機,則航空公司必須負責對外維護人員按照航空公司的 RVSM培訓大綱進行培訓,并要求對方按照航空公司的 RVSM工卡進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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