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2.3由工程分部檢查該飛機必改項目的執行情況,隨機技術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飛機不允許有保留工作項目。
4.
3.2.4質量分部負責該飛機的適航指令、發動機性能監控、專機時控件和保留故障項目的檢查,執行專機的飛機不允許有超時件和保留故障項目。
4.
3.2.5工程分部 PPC安排解決保留工作項目和排除保留故障。
4.
3.2.6專機預先機務準備完成后,應進行試飛。專機預先準備后,執行專機調機飛行,并完成專機試飛要求的檢查內容,可替代專機試飛,但應完成相當于試飛后的檢查工作。對于剛完成專機飛行任務,在 72小時內沒有執行其它飛行任務而又再次安排專機任務的飛機,如沒有需要通過試飛驗證的故障,可不進行試飛,但應做相當于試飛后的檢查工作。專機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超過72小時沒有執行飛行任務,且沒有需要通過試飛驗證的故障,可不進行試飛,但應做相當于試飛后的檢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試飛檢查時,由專機領隊確定。
4.
3.2.7專機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隨機的機務人員按機型維護手冊、工卡等有關規定,做好專機
的維護檢查工作。
4.
3.2.8專機的昀終檢查工作在基地試飛或航班后進行。在專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專機領導小組組長主持,航線、定檢等處完成工作。專機昀終檢查,除完成飛行后工作內容外,應放下襟翼,打開發動機整流罩、起落架艙門和電子設備艙等部位進行檢查,徹底排除所發現的故障和缺陷。
4.
3.2.9專機的昀終檢查完成后,基地分部經理或質量經理根據飛機技術狀況,在附表(二)填寫(見“專機工作細則”附錄)飛機檢修性能表簽字,由專機領導小組長審批后,報華東適航處備案,同時交專機隨機機務人員一份存用。
4.
3.3飛機、發動機、附件技術狀況與時限規定
4.
3.3.1飛機、發動機和部、附件的剩余壽命、剩余翻修時限不足以完成本次專機任務的,要在執行任務前更換。
4.
3.3.2專機上不得進行任何試驗性工作,不得安裝試用品、超過規定時限的部、附件,領先使用的航空部、附件以及判斷故障件。
4.
3.3.3飛機的機體不受翻修次數的限制,但不得超過規定的翻修( D檢)時限和各級翻修時限(含日歷時限)。其累計的飛行小時、起落次數和日歷時限不得超過其規定壽命的90%。沒有規定總壽命的機體,不得超過其翻修( D檢或相當于 D檢的結構檢修)時限的95%。
4.
3.3.4新飛機或每次翻修、“ D”檢、結構檢查及各型飛機的特殊檢查(含中檢)后的飛機,機體至少要飛行 15小時。
4.
3.3.5飛機的發動機不受翻修次數限制,但不得超過規定總壽命(使用小時/熱循環數)的90%翻修時限、熱檢時限。“ A”類部件壽命(制造廠提供的技術壽命),不得超過技術規定(熱循環或使用小時)的90%。沒有規定總壽命的發動機,不得超過其翻修時限的95%。沒有規定翻修時限的發動機,不得超過其單元體檢修時限的95%。
4.
3.3.6新的或經過翻修的發動機,應經過空中試飛證明性能符合技術要求(限一臺換發),兩臺以上(含兩臺)換發的,至少需經過空中 3小時飛行考驗合格。經局部檢修(含熱檢)或更換單元體、主要附件的發動機應經地面全面試車、空中試飛使性能符合要求。
4.
3.4載重與平衡
4.
3.4.1機上布局變動后,工程分部應對飛機基本空重、使用空重重心、使用空重重心指數作相應修訂,并頒發技術通告。
4.
3.4.2如果機內布局變動較大,致使原裝載平衡表已不能正常使用,由工程分部繪制新的裝載平衡表或對原載重平衡表進行修正并對使用方法加以說明,頒發技術通告。
4.
3.4.3工程分部頒發的有關專機載重平衡技術通告應送發公司專機領導小組、航務部、運行標準部、運輸服務部和機務部專機領導小組。
4.
3.4.4專機任務結束后,機務部應按計劃盡速安排客艙布局恢復工作,并將實施結果通報總飛行簽派室,由其通知運輸服務部商務調度室、客運部航班管理處、飛行部航務處按職責分工進行通報和處理。
4.
3.4.5如遇專機任務結束后,尚未恢復客艙布局就需先投入航班飛行,總飛行簽派室除按規定程序進行通報外,應通知運輸服務部按專機客艙布局配載,由其按運行保障信息通報關系網絡通知貨運部、客艙服務部等運行保障部門及相關機場站。
4.
3.5專機在經停站的檢查與放飛
4.
3.5.1在經停站的專機檢查工作,由參加專機飛行的隨機地面機務人員完成,當地的維修人員配合。
4.
3.5.2在經停站的專機故障排除,由參加專機飛行的隨機地面機務人員完成,當地的維修人員協助并配合,并將故障情況及時報告航線維修分部 MCC。
4.
3.5.3維護、檢查工作完成后,隨機的地面機務放飛人員在征求當地的維修單位負責人意見后簽字批準放行。
4.
3.6專機飛行前的送機工作
4.
3.6.1專機離開基地站前,專機領導小組長必須在場,負責及時處理所發生的問題,把好放行關。
4.
3.6.2專機應在預定起飛前兩小時將專機拖(滑)到規定停放的位置,直接機務準備工作主要是按照該型飛機的飛行前(航前或短停)工作單進行,對預先機務準備工作進行重點復查并簽署工作單。
4.
3.6.3直接機務準備工作應在起飛前一小時內完成,除非特別指定,基地的直接機務準備工作由航線處負責。如專機任務緊急,預先機務準備可以同直接機務準備合并進行。
4.
3.6.4專機起飛15分鐘后,送機人員方能離開現場。
4.
3.7專機的備用航材和隨機工作手冊
4.
3.7.1根據專機技術狀況和所執行任務的時間、條件及經停地點,專機領導小組會同專機隨
機地面機務人員決定需要攜帶的隨機備用航材。備用航材優先考慮發動機的點火系統、主輪和前輪、飛機位置燈系統、滑油和液壓油料等。
4.
3.7.2隨機工具由專機領導小組與專機隨機地面機務人員共同確定,但至少應包括下述工具:
a)波音隨機飛行包;
b)發動機防塵罩;
c)手電、常用套筒、扳手、鉗子、解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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