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術語和定義
重要事件:指航空器在地面、空中以及檢修時所發生或發現的損壞航空器,及飛行安全的重要故障或事故。
4一般規定
4.
1為公眾利益,保護國家財產,航空公司應以杜絕事故、重要事件、重要故障的發生為宗旨。
4.
2航空公司一旦發生事故、重要事件、重大故障,應在24小時內向適航部門報告。
5事故、重要事件、重大故障的報告程序
5.
1航空公司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向航空公司報告程序
5.
1.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1.1.1航空公司執管的航空器在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所轄范圍內發生事故、重要事件、重大故障時,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盡快草擬報告由主管質量的負責人簽字,報告應填寫事件的描述、時間、地點、造成的后果、臨時處理情況。
5.
1.1.2發生(現)2小時之內,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將事故、重要事件、重大故障的報告以傳真電報形式傳給航空公司機務部 MCC。
5.1.2航空公司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向航空公司報告程序表
序號 步驟 責任部門/崗位 工作內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草擬 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 草擬事故、重大事件、重要故障的報告。
2 批準 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 由主管質量的負責人批準報告。
3 報告 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 向航空公司機務部 MCC報告。 發生(現) 2小時之內
5.
1.3航空公司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向航空公司報告程序示意圖
分支機構、航站、委托維修機構草擬報告時間、地點、描述臨時措施
5.
2航空公司向制造廠報告的程序
5.
2.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2.1.1航空公司執管的飛機發生事故、重要事件、重大故障時,機務部 MCC通知工程分部。機務部工程分部負責將詳細情況向制造廠報告,包括事件的時間、地點、描述、后果、臨時的處理措施等或需要的技術援助。
5.
2.1.2機務部工程分部應在當日(不超過24小時)向制造廠代表或有關人員報告,并跟蹤后續事件發生,解決的全過程一并向制造廠報告,獲取有關的資料與幫助。
5.2.2航空公司向制造廠報告的程序表
5.
2.3航空公司向制造廠報告的程序示意圖
機務部 MCC通知工程分部
5.
3航空公司向適航部門報告的程序
5.
3.1程序的文字表述
5.
3.1.1航空公司執管的飛機發生(現)事故、重要事件或重大故障時,由機務部 MCC按規定格式填寫表格,并由機務部當日值班經理簽批;
5.
3.1.2在當日(不超過24小時)用傳真電報或盡快的形式傳到華東適航處并抄報總局適航司。
5.
3.2航空公司向適航部門報告的程序表
5.
3.3航空公司向適航部門報告的程序示意圖
序號 步驟 責任部門/崗位 工作內容 工作標準/要求
1 通知 機務部 MCC MCC通知工程分部。 快速。
2 初步報告 工程分部 向制造人初步報告。 當日(不超過 24小時)。
3 隨后報告 工程分部 向制造人報告發生、解決的全過程。
序號 步驟 責任部門/崗位 工作 內 容 工作要求/標準
1 填寫 機務部 MCC 填寫表格并由機務部值班經理簽批。 按規定的格式
2 報告 機務部 MCC 用傳真電報或其它盡快的形式報華東適航處并抄報總局適航司。 在當日(不超過 24小時)
機務部MCC填寫報告表格值班經理簽批。
飛行記錄本系統的制定、修改和審批程序
MF/0709-2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闡述了航空公司飛機飛行記錄本系統的制定、修改和審批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飛行部、安全技術部等航空公司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各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引用文件
2.1
CCAR-121AA《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2.2
AC-121AA-01 《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條款解釋。
3術語和定義飛行記錄本系統:是航空器使用與維修作業方面重要的原始數據記錄,一個內容完整、填寫準確的飛行記錄本系統能夠直接反映出航空器的適航與維修狀態。
4規定
4.
1制定飛行記錄本系統時,至少應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4.
1.1營運人的名稱、地址、航空器國籍標志及注冊號。
4.
1.2民航總局認為確認運行安全性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包括:
a)航空器型別;
b)航班第一個起飛站及離港日期;
c)航班號;
d)起飛和降落站三字代碼或航站名稱;
e)離港時間(取輪擋時間)和到達時間(放輪擋時間);
f)起飛全重;
g)油量(包括新加油量和總油量);
h)飛行前航空器上剩余油量;
i)記錄本總的空中時間、輪擋時間及著陸次數;
j)機組成員姓名;
k)連續起落次數;
l)機組發現故障;
m)對機組發現故障的處理;
n)維修人員簽字;
o)放行人員簽字和執照號;
p)零件更換信息。該信息要采用復寫形式,當飛行完成后,至少一張存于航空器上,另一張由地面有關部門保存。
4.
1.3維修聲明。該部分要說明哪些時控件要在下次計劃維修之前予以更換。還有本次計劃維修作業完成后批準返回使用的證明。
4.
1.4保留故障記錄。該記錄應記載有任何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的保留故障細節。對于每項保留故障須包括以下內容:
a)要建立一個參照表,以使每次最初出現的故障均可以在記錄中找到;
b)保留故障的起始日期;
c)故障概況;
d)故障最終排除詳情以及批準返回使用證明。
4.
1.5提供給機組參考的維修信息或指南。它應包括任何應該讓機組了解的維修。信息其中要包括有關的數據、當在航路上出現問題后如何進行技術分析和處理的說明等。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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