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這些日
子是最合適的;專家建議兩天的強制性課程是最佳選擇。來自那些完成培訓的職
工的反
饋一般是積極肯定的;包括報告者的所有評論都將由管理人員審查。
CAA(SRG)通知說,NATS 已經通知他們職工代表已同意了培訓安排。CAA(SRG)
曾經說過,NATS 管理人員必須注意到,提議的值班順序可能導致個別管制員疲
勞的情
況,他們必須做好準備,監視相關的職工在培訓后的一個輪班周期里工作能力降
低的任
何跡象。SRG 表示,在英國的空中交通管理環境下,TRM 培訓對改善安全狀況有
很大好
處。
飛行機組報告
2003 年1 月到2004 年12 月所收到的最頻繁的飛行機組報告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疲勞/值勤時間/值勤表
值勤表多變動;早/晚職責混合不當;繼續使用導致飛行
時間超過7 天的公司工作周;使用的FTL 變動不當;自
己駕駛/租用車輛;職責分開;減少的休息時間;報告時
間;計劃自行處理
空中交通管制問題/語言/來得晚的變動/頻率擁擠
外國的ATC RTF 用語;引導飛入不利天氣;標準儀表離
場許可用語;LHR 非標準RTF 用語-在下滑道上進行ILS
最后進近;航向許可;自動情報服務信息;ATC 分配跑
道晚;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系統/應答機問題;頻率
混亂;平臺高的定義
ICAO 跑道/滑行道代號
倫敦希思羅機場機位重編號后的問題;在英國一些機場對
新的ICAO 代號不夠清楚
檢查單/標準操作程序(SOPs)
SOPs 和PNRS;地面檢查;標準儀表離場/高度/飛行高
度層;起飛性能程序;機艙安全檢查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2005 年第10 期(總36 期)
30
機組生病/公司政策
生病/請假政策和ANO 職責沖突的管理;個別人有感冒癥
狀仍飛行/生病時仍到崗;管理人員態度;觸發點;外國
運用人的生病政策
保安/身份證明/駕駛艙門
免檢表;未遵守駕駛艙門的SOPs;外國人的安全問題;
護照使用;身份證展示
飛機上技術問題
剎車不工作時的運行;發動機溫度限制;駕駛艙門設計;
輔助動力裝置不工作
語言運用
法國ATC 使用的語言;聽錯許可;直升機場地許可;跑
道/滑行道許可;ATC 發出的停止指令
客艙機組有關的問題
公司或飛機機長對公司FTL 安排的誤解;飛行機組或公
司提出的自行決斷工作的壓力;空勤人員部門以簡短通知
變動值勤表;預定休息被打擾
特殊目視飛行(SVFR)許可——給管制員的提醒
報告正文:我正在看通用航空FEEDBACK 第20 期,想要加上下述評論。
報告說,單發飛機的飛行員常常請求并接受SVFR 許可,在一個規則5 不允許的
高
度飛越都市。
然而,情況并非總是如此。去年夏天,我在1000 英尺高度飛離南部海岸線時,
與
我通話的某大機場的ATC 人員主動給我許可,完全沒有任何提示,在這一高度
飛越鄰
近的大城鎮。無疑,這是出于好意,因為這會加速我的行程。我謝絕了這一提議,
并說
明了原因。與我通話的管制員聽起來對我謝絕他的提議十分不安。
許多飛行員可能認為,ATC 的這一提議是適宜的,于是接受,從而把他們自己
和
其他人置于危險中。
雖然最終責任在于飛行員,但ATC 不應該做出這樣的提議,可能坑害粗心大意
的
人或沒經驗的人。
CHIRP 評論:盡管規則5 的(2)(a)節規定,獲得特殊目視飛行許可的飛機或
因
規則起見在通告的航路上飛行的飛機不應在飛機周圍600 米范圍內的最高固定
障礙物
之上1500 英尺或更高的高度飛越任何人口密集區,而應該在這樣一個高度飛越,
使得
萬一動力裝置故障(規則5 的(1)(a)(i)節有提及),飛機能避開人口密
集區降落。
雖然主要責任總在飛行員不接受不恰當的許可,空中交通管制員提高對“著陸避
開”
英國航空自愿報告系統報告
31
要求的注意可能會很有益。
ATC 的“停止”指令
報告正文:盡管我沒在受影響的飛機上,但我目睹了ATC 因完全不當的理由,
使
用“立即停止,確認”的R/T 通話。令人欣慰的是,有關機組(非英國運營人)
要么是
忽視了這指令,要么是沒有聽到。
先前起飛的飛機在起飛時報告可能遭到鳥擊時,塔臺發出了這個呼叫。
在轉行駕駛飛機前,我接受過ATCO 培訓,記得現在已經不存在用“停止”命
令
引導了。我相信,許多管制員沒有充分了解到中斷起飛的嚴重性。
在我公司,副駕駛只能因失火、發動機停車、構形告警、跑道被阻塞或嚴重的操
縱
困難而呼叫“停止”。機長可以因任何事叫“停止”,但是速度在80 節以上時,
就限制
在副駕駛的原因清單和大的故障叫“停止”。一只死鳥并非停下的理由。
可能管制員“停止”R/T 命令的指導原則應當“只因威脅到生命的理由”才使用,
“這對正在駕駛的飛行員不明顯,比如,飛機正復飛,會造成碰撞的危險。
CHRIP 評論:飛行員應當知道,在2003 年5 月,CAA(SRG)以對空中交通服務
手
冊第1 部,第2 部分,第1 章第9 頁14.2 節和14.3 節的內容加以修訂的形式,
發布對
了管制員的附加指導,是有關撤消起飛許可的,如下:
14.2 飛機開始起飛滑跑后,要撤消起飛許可,只能在飛機繼續起飛便會處于嚴
重
而迫切的危險時。管制員應當意識到如果中斷起飛,飛機可能沖出跑道末端,尤
其是在
大飛機或跑道剎車性能可能受不利影響的情況下。鑒于這種危險,即使撤消起飛
許可,
飛機機長可能還會認為繼續起飛要比試圖使飛機停下來更安全一些。
14.3 管制員也應當意識到中斷起飛的飛機可能會遭遇剎車過熱,或其他異常情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