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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傾向。此外還要求:
(1) 機輪剎車工作必須柔和,不得引起任何過度的前翻傾向;
(2) 如采用尾輪式起落架,在混凝土跑道上起飛滑跑時,必須可能在80%VS1 的
速度,維持直至推力線水平的任何姿態。
(b) 對于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必須制定對起飛、滑行和著水的安全最不利的
水面條件。
§25.233 航向穩定性和操縱性
(a) 飛機在地面運行可預期的任何速度,在風速直到20節或0.2VSO(取大者,
但不必高于25節)的90°側風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轉傾向。這可在制定§25.2
37要求的90°側風分量時予以表明。
(b) 陸上飛機在以正常著陸速度作無動力著陸中必須有滿意的操縱性,而不要求特
殊的駕駛技巧或機敏,無需利用剎車或發動機動力來維持直線航跡。這可在結合其它試驗一
起進行的無動力著陸中予以表明。
(c) 飛機在滑行時必須有足夠的航向操縱性。這可在結合其它試驗一起進行的起飛
前滑行的過程中予以表明。
§25.235 滑行條件
當飛機在正常運行中可合理預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時,減震機構不得損傷飛機的結構。
§25.237 風速
(a) 對于陸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必須制定在干跑道上對起飛和著陸經演示是安
全的90°側風分量,該分量必須至少是20節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過25節)。
(b) 對于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有下述要求:
(1) 必須制定在正常運行中可合理預期的一切水面條件下起飛和著水均安全的最大
的90°側風分量,該分量必須至少是20節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過25節)。
(2) 必須制定在正常運行中可合理預期的一切水面條件下往任何方向滑行均為安全
的風速,該風速必須至少是20節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過25節)。
§25.239 水面噴濺特性、操縱性和穩定性
(a) 對于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在起飛、滑行和著水期間以及本條(b)所列
條件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引起損壞或造成進水量過大的噴賤特性;
(2) 不得有危險的不可控制的海豚運動、彈跳或搖擺傾向;
(3) 輔助浮筒或翼梢浮筒、機翼翼尖、螺旋槳槳葉或其它未按承受水載荷設計的部
分不得浸入水中。
(b) 必須在下述條件下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
(1) 從平靜的水面到按§25.231制定的最不利的水面條件;
(2) 水面運行時可合理預期的風速和側風速度、水流和相應的浪涌條件;
(3) 水面運行時可合理預期的速度;
(4) 在水面上任何時刻臨界發動機突然停車;
(5) 在申請審定的載重狀態范圍內,相應于每種運行條件的每一重量和重心位置。
(c) 在本條(b)的水面條件和相應的風的條件下,水上飛機或水陸兩用飛機必須
能在發動機停車情況下漂流5分鐘,必要時可借助海錨。
其它飛行要求
§25.251 振動和抖振
(a) 【飛機必須通過飛行演示在任何很可能的運行情況下,都不會發生任何妨礙繼
續安全飛行的振動和抖振。
(b) 【必須通過飛行演示飛機的每一部件,在不超過VDF/MDF 的任何相應的速度
和動力條件下,不會發生過度的振動。必須使用驗證過的最大速度來按§25.1505的
要求制定飛機的使用限制。】
(c) 除本條(d)的規定外,在正常飛行中,包括巡航期間的形態變化,不得存在
強烈程度足以干擾操縱飛機、引起空勤人員過度疲勞或引起結構損傷的抖振狀態,在上述限
度以內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許的。
(d) 在速度直到VMO/MMO 的直線飛行巡航形態,不得有可覺察的抖振,但失速警
告抖振必須是允許的。
(e) 【對于MD 大于0.6或最大使用高度超過7,600米(25,000英尺)
的飛機,必須按飛機申請審定的空速或馬赫數、重量和高度范圍,確定其巡航形態下發生可
察覺抖振的正機動載荷系數。該載荷系數、速度、高度和重量的包線必須為正常運行提供足
夠的速度和載荷系數范圍。可能發生的無意中對抖振邊界的超越,不得導致不安全的狀態。】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253 高速特性
(a) 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復特性 必須滿足下列對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復特性的要求:
(1) 很可能引起無意中增速(包括俯仰和滾轉的顛傾)的運動狀態和特性,必須用
配平在直至VMO/MMO 的任一很可能使用的巡航速度的飛機來模擬。這些運行狀態和特性包
括突風顛傾、無意的操縱動作、相對于操縱系統摩擦來說,較低的桿力梯度、旅客的走動、
由爬升改為平飛以及由M數限制高度下降到空速限制高度。
(2) 計及有效的固有或人為速度警告發出后駕駛員作出反應的時間,必須表明在下
述條件下能夠恢復到正常的姿態,并且速度降低到VMO/MMO:
(i) 不需要特別大的駕駛桿力或特殊的技巧;
(ii) 不超過VD /MD ,VDF/MDF 及各種結構限制;
(iii) 不出現會削弱駕駛員判讀儀表或操縱飛機恢復正常的能力的抖振。
(3) 【飛機在不超過VMO/MMO 的任一速度配平,在直到VDF/MDF 的任一速度下,
對繞任一軸的操縱輸入不得有反逆響應。飛機的俯仰、橫滾或偏航的傾向必須輕微,并可用
正常駕駛技巧即刻控制。當飛機在VMO/MMO 配平后,在大于VFC/MFC 的速度下,升降舵
操縱力相對速度的關系曲線斜率不一定要穩定,但是在直到VDF/MDF 的所有速度下,必須
為推力,而且在達到VDF/MDF 時,升降舵的操縱力不得有突然或過度的減小。】
(b) 具有穩定性的最大速度 VFC/MFC VFC/MFC 是襟翼和起落架收起時,必
須滿足§25.147(e)、§25.175(b)(1)、§25.177和§25.18
1要求的最大速度。該速度不得小于VMO/MMO 和VDF/MDF 的平均值,但在M數成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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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