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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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此外,凡是飛行中允許機組成員停留的機上每個單獨隔艙(包括上下廚房)內,都必
須按照在任何運行情況下該區域內預計會有的機組成員最多人數安裝防護性呼吸設備。
(b) 對于本條(a)或民用航空規章任何營運規則所要求的防護性呼吸設備,采用
下列規定:
(1) 防護性呼吸設備的設計,必須保護飛行機組在駕駛艙執勤和貨艙滅火時不受煙、
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影響;
(2) 防護性呼吸設備必須含有下列任一種面罩:
(i) 蓋住眼、鼻和嘴的面罩;
(ii) 蓋住鼻、嘴的面罩,另加保護眼睛的附屬設備。
(3) 使用防護性呼吸設備時,飛行機組必須能在其指定的執勤崗位上使用無線電設
備和相互通話;
(4) 防護性呼吸設備保護眼睛的部分,不得對視覺有明顯的不利影響,還必須允許
佩戴矯正視力的眼鏡;
(5) 在2,400米(8,000英尺)壓力高度下,每分鐘30升(BTPD,
即體內溫度37℃,周圍壓力,干燥氣體)呼吸分鐘量時,防護性呼吸設備必須能向每名機
組成員持續輸送15分鐘用氧量。如果采用肺式供氧系統,則在21℃(70°F)和10
1,325帕(760毫米汞柱)壓力下能供300升自由氧,即認為能在規定高度和分鐘
量條件下持續供氧15分鐘。如果采用連續供氧防護性呼吸系統(包括帶有標準貯氣囊的面
罩),則在2,400米(8,000英尺)時氧氣流量為每分鐘60升(海平面為每分鐘4
5升),并且在21℃(70°F)和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壓力下能供60
0升自由氧,即認為能在規定高度和分鐘量條件下持續供氧15分鐘。
(6) 防護性呼吸設備必須滿足§25.1441(b)和(c)的要求。
§25.1441 氧氣設備和供氧
(a) 如果申請裝有補氧設備的合格審定,則該設備必須滿足本條和§25.144
3至§25.1453的要求。
(b) 氧氣系統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對其它部件的影響必須均無危險性。
(c) 必須具有使機組在飛行中能迅速確定每個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裝置。
(d) 如果飛機按在12,000米(40,000英尺)以上運行申請合格審定,
則其氧氣流量和氧氣設備必須經過批準。
§25.1443 最小補氧流量
(a) 如果裝有飛行機組成員使用的連續供氧設備,則每分鐘呼吸15升(BTPS,
即體內溫度37℃,周圍壓力及飽和水氣),且(保持固定呼吸時間間隔的)潮氣量為700
毫升時,每一機組成員所需的最小補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吸氣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9,8
65帕(149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
(b) 如果裝有飛行機組成員使用的肺式供氧設備,則每分鐘呼吸20升(BTPS)
時,每一機組成員所需的最小補氧流量,座艙壓力高度低于和等于10,500米(35,
000英尺)時,不得小于保持吸氣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6,265帕(122毫米汞柱)
所需的氧流量;座艙壓力高度在10,500米至12,000米(35,000至40,
000英尺)之間時,不得小于保持含氧百分比為95所需的氧流量。此外,必須具有可供
機組成員選用純氧的手段。
(c) 對于旅客和客艙服務員,在不同的座艙壓力高度上每人所需的最小補氧流量,
不得小于在使用氧氣設備(包括面罩)時保持下述吸氣平均氣管氧分壓所需的氧流量:
(1) 座艙壓力高度超過3,000米(10,000英尺)直到5,600米(1
8,500英尺),每分鐘呼吸15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時間間隔的)最大潮
氣量為700毫升時,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3,332帕(100毫米汞柱);
(2) 座艙壓力高度超過5,600米(18,500英尺)直至12,000米(4
0,000英尺),每分鐘呼吸30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時間間隔的)潮氣量
為1,100毫升時,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1,172帕(83.8毫米汞柱)。
(d) 如果裝有急救供氧設備,則供每人使用的最小氧流量每分鐘不得小于4升(S
TPD,即標準狀態:0℃,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干燥氣體)。然而,可
使用某種手段在任何座艙高度下將每分鐘氧流量減到不少于2升(STPD),以急救用氧者
每人每分鐘3升的平均氧流量為依據來確定需用氧量。
(e) 如果裝有供機組成員使用的手提式氧氣設備,則最小補氧流量與本條(a)或
(b)規定的相同,取適用者。
§25.1445 氧氣分配系統設置的規定
(a) 當向機組和旅客均供氧時,分配系統必須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設計:
(1) 一個氧源供給值勤的飛行機組,另用單獨的氧源供給旅客和其他機組成員;
(2) 共用一個氧源,但是應有設施能為值勤的飛行機組單獨保留所需的最小用氧量。
(b) 手提的連續供氧式、稀釋肺式或純氧肺式供氧裝置均可用來滿足機組或旅客呼
吸的要求。
§25.1447 分氧裝置設置的規定
如果裝有分氧裝置,則采用下列規定:
(a) 每一需補氧的乘員必須有各自的分氧裝置,分氧裝置必須設計成能蓋住口鼻,
并且必須具有合適的手段將其保持在面部,飛行機組的補氧面罩必須備有使用通話器的設施;
(b) 如果申請運行高度低于和等于7,600米(25,000英尺)的合格審定,
則供每一機組成員立即使用的供氧接頭和分氧設備,必須位于易取處,其他乘員所用的供氧
接頭和分氧設備,必須設置在能夠滿足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的要求來使用氧氣的位置上;
(c) 如果申請運行高度超過7,600米(25,000英尺)的合格審定,則必
須有符合下列規定的分氧設備:
(1) 必須有接在供氧接頭上可供每個乘員就座時立即使用的分氧裝置,如果申請運
行高度超過9,000米(30,000英尺)的合格審定,則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裝置
必須在座艙壓力高度超過4,500米(15,000英尺)之前自動送達乘員處,并且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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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