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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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0.1356 |0.00382 |0.7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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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0.1172 |0.00343 |0.7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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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010 |0.00307 |0.7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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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463 |0.00171 |0.6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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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1978|0.000896|0.5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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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778|0.000436|0.4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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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性能必須對應于在特定周圍大氣條件、特定飛行狀態和本條(b)規定的相對
濕度下的可用推進力。該可用推進力必須與不超過批準的功率(推力)扣除下列損失后的發
動機功率(推力)相對應:
(1) 安裝損失;
(2) 特定周圍大氣條件和特定飛行狀態下由附件及輔助裝置所吸收的功率或當量推
力。
(d) 除非另有規定,申請人必須選擇飛機的起飛、航路、進場和著陸形態。
(e) 飛機形態可隨重量、高度和溫度變化,使之適合本條(f)要求的操作程序。
(f) 除非另有規定,在確定加速一停止距離、起飛飛行航跡、起飛距離和著陸距離
時,改變飛機的形態、速度、功率(推力),必須按照申請人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進行。
(g) 必須制定與§25.119和§25.121(d)中規定的條件相應的執行
中斷著陸和中斷進場的程序。
(h) 按本條(f)和(g)所制定的程序必須:
(1) 在飛機服役中能夠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機組一貫正確地執行;
(2)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裝置;
(3) 計及在服役中執行這些程序時可合理預期的時間滯后。
§25.103 失速速度
(a) VS 是在下列狀態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即飛機可以操縱的定常飛行的最小速度,
以節計:
(1) 在此失速速度時推力為零,或者,如果所產生的推力對失速速度沒有顯著影響,
則發動機處于慢車狀態并收回油門;
(2) 螺旋槳槳距操縱裝置(如果裝有)處于符合本條(a)(1)所需位置,而該飛
機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和起落架)處于使用VS 進行試驗所具有的狀態;
(3) 重量為以VS 作為因素來確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標準時采用的重量;
(4) 重心在允許的最不利位置。
(b) 失速速度VS 是用以下方式獲得的最小速度:
(1) 配平飛機使其以1.2VS 至1.4VS 的速度作直線飛行。在足夠高于失速
速度以保證定常飛行狀態的速度上,操縱升降舵,其操縱速率使飛機的速度降低不超過每秒
1節;
(2) 滿足25.203的飛行特性規定。
§25.105 起飛
(a) 必須確定在下列條件下,§25.107所述的起飛速度、§25.109所
述的加速一停止距離、§25.111所述的起飛航跡及§25.113所述的起飛距離和
起飛滑跑距離:
(1) 申請人所選定的使用限制范圍內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圍溫度;
(2) 所選定的起飛形態。
(b) 為確定本條所需數據而用的起飛,不得要求特殊的駕駛技巧或機敏。
(c) 起飛數據必須基于下列條件:
(1) 對于陸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平整、干燥并有硬質道面的跑道;
(2) 對于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平靜的水面;
(3) 對于滑橇式飛機,平整、干燥的雪地。
(d) 在所制定的該飛機使用限制范圍內,起飛數據必須計及下列項目的使用修正因
素:
(1) 沿起飛航跡不大于名義風逆風分量的50%,和沿起飛航跡不小于名義風順風
分量的150%;
(2) 跑道有效坡度。
§25.107 起飛速度
(a) V1 必須根據VEF 制定如下:
(1) VEF 是假定臨界發動機失效時的校正空速。VEF 必須由申請人選定,但不得小
于按§25.149(e)確定的VMCG ;
(2) V1 是申請人選定的起飛決斷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但V1 不得小于VEF 加
上在下述時間間隔內臨界發動機不工作該飛機的速度增量,此時間間隔指從臨界發動機失效
瞬間至駕駛員意識到該發動機失效并作出反應的瞬間,后一瞬間以駕駛員在加速一停止試驗
中采取最初的減速措施為準。
(b) V2MIN,以校正空速表示,不得小于:
(1) 1.2VS ,用于:
(i) 雙發和三發渦輪螺旋槳和活塞發動機飛機;
(ii) 無措施使單發停車帶動力失速速度顯著降低的渦輪噴氣飛機;
(2) 1.15VS ,用于:
(i) 三發以上的渦輪螺旋槳和活塞發動機飛機;
(ii) 有措施使單發停車帶動力失速速度顯著降低的渦輪噴氣飛機;
(3) 1.1VMCA ,VMCA 按§25.149確定。
(c) V2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須由申請人選定,以提供至少為§25.121(b)
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V2 不得小于:
(1) V2MIN;
(2) VR 加上在達到高于起飛表面10.7米(35英尺)高度時所獲得的速度增
量(按照§25.111(c)(2))。
(d) VMU,為校正空速,在等于和高于該速度時,飛機可能安全離地并繼續起飛。
VMU 速度必須在申請審定的整個推重比范圍內由申請人選定。這些速度可根據自由大氣數據
制定,條件是這些數據為地面起飛試驗所證實。
(e) VR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須按照本條(e)(1)至(4)的條件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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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