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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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3 發動機罩和短艙蒙皮
(a) 整流罩的構造和支承,必須使其能承受在運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動、慣性和
空氣載荷。
(b) 整流罩必須滿足§25.1187的排放和通風要求。
(c) 在發動機動力部分和發動機附件部分之間有隔板的飛機上,一旦動力裝置的發
動機動力部分著火時,經受火焰的附件部分整流罩的各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必須是防火的;
(2) 必須滿足§25.1191的要求。
(d) 由于靠近排氣系統零件或受排氣沖擊而經受高溫的整流罩的各部分必須是防火
的。
(e) 每架飛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其設計和構造應使在任何火區內出現的著火不能通過開口或燒穿外蒙皮而進入
其它任何火區或會增加危險的區域;
(2) 在起落架收起時(如果適用),應滿足本條(e)(1)的要求;
(3) 在發動機動力部分或附件部分著火時經受火焰的區域應使用防火蒙皮。
§25.1195 滅火系統
(a) 必須有為每個指定火區服務的滅火系統,但是對于包含輸送可燃液體或氣體管
路或組件的渦輪發動機安裝的燃燒室、渦輪及尾噴管部分,如果表明其著火是可控制的,則
這些部分除外。
(b) 滅火系統、滅火劑劑量、噴射速率和噴射分布必須足以滅火。必須通過真實的
或模擬的飛行試驗來表明,在飛行中臨界的氣流條件下,本條(a)規定的每一指定火區內
滅火劑的噴射,可提供能熄滅該火區內的著火并能使復燃的概率減至最小的滅火劑密集度。
輔助動力裝置、燃油燃燒加溫器以及其它燃燒設備可以使用單獨的“一次噴射”式滅火系統。
對于每個其它的指定火區,必須提供兩次噴射,每次噴射要有足夠的滅火劑密集度。
(c) 短艙的滅火系統必須能夠同時對被防護短艙的每一火區進行防護。
§25.1197 滅火劑
(a) 滅火劑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能夠熄滅在滅火系統保護的區域內任何液體或其它可燃材料燃燒時的火焰;
(2) 對于貯放滅火劑的艙內可能出現的整個溫度范圍,均具有熱穩定性。
(b) 如果使用任何有毒的滅火劑,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有害密集度的滅火液或其蒸氣
(飛機正常運行中滲漏的,或者在地面或飛行中滅火瓶噴射釋放的)進入任何載人艙(即使
滅火系統中可能存在缺陷)。對于此要求必須用試驗來表明,但機身艙內的固定式二氧化碳滅
火系統除外,對于該系統則有下列要求:
(1) 應能按規定的滅火程序,向機身任一隔艙噴射2.3公斤(5磅)或少于2.3
公斤(5磅)的二氧化碳;或
(2) 對于在駕駛艙執勤的或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有防護性呼吸設備。
§25.1199 滅火瓶
(a) 每個滅火瓶必須備有釋壓裝置,防止內壓過高而引起容器爆破。
(b) 從釋壓接頭引出的每根排放管的排放端頭,其設置必須使放出的滅火劑不會損
傷飛機。該排放管還必須設置和防護得不致被冰或其它外來物堵塞。
(c) 對于每個滅火瓶必須設有指示措施,指示該滅火瓶已經噴射或其充填壓力低于
正常工作所需的最小規定值。
(d) 在預定運行條件下,必須保持每個滅火瓶的溫度,以防出現下列情況:
(1) 容器中壓力下降到低于提供足夠噴射率所需的值;
(2) 容器中壓力上升到足以引起過早噴射。
(e) 如果采用爆炸帽來噴射滅火劑,則每個滅火瓶必須安裝得使溫度條件不致產生
爆炸帽工作性能危險的惡化。
§25.1201 滅火系統材料
(a) 任何滅火系統的材料不得與任何滅火劑起化學反應以至產生危害。
(b) 發動機艙內的每個滅火系統部件必須是防火的。
§25.1203 火警探測系統
(a) 在每個指定火區和在渦輪發動機安裝的燃燒室、渦輪和尾噴管部分內,均必須
有經批準的、快速動作的火警或過熱探測器。其數量和位置要保證能迅速探測這些區域內的
火警。
(b) 火警探測系統的構造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能承受運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動、慣性和其它載荷;
(2) 裝有警告裝置,一旦指定火區的傳感器或有關導線在某一處斷開時,能向機組
報警,如果該系統在斷開后仍能作為滿足要求的探測系統繼續工作則除外;
(3) 裝有警告裝置,一旦指定火區內的傳感器或有關導線短路時,能向機組警告,
如果該系統在短路后仍能作為滿足要求的探測系統繼續工作則除外。
(c) 火警或過熱探測器不得受到可能出現的任何油、水、其它液體或氣體的影響。
(d) 必須有手段使機組在飛行中能檢查每個火警或過熱探測器電路的功能。
(e) 火區內每個火警或過熱探測系統的導線和其它部件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f) 任何火區的火警或過熱探測系統的部件不得穿過另一火區,但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者除外:
(1) 能夠防止由于所穿過的火區著火而發生假火警的可能性;
(2) 所涉及的火區是由于同一探測器和滅火系統同時進行防護的。
(g) 火警探測系統的構造,必須使得當其處于安裝形態時,不會超過根據探測器有
關技術標準中規定的響應時間標準對探測器所批準的報警動作時間。
§25.1207 符合性
除非另有規定,必須用全尺寸的著火試驗或下列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表明滿足§25.1
181至§25.1203的要求:
(a) 類似動力裝置構型的試驗;
(b) 部件試驗;
(c) 具有類似動力裝置構型的飛機服役經驗;
(d) 分析。
F分部 設備
總則
§25.1301 功能和安裝
所安裝的每項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其種類和設計與預定功能相適應;
(b) 用標牌標明其名稱、功能或使用限制,或這些要素的適用的組合;
(c) 按對該設備規定的限制進行安裝;
(d) 在安裝后功能正常。
§25.1303 飛行和導航儀表
(a) 下列飛行和導航儀表的安裝必須使每一駕駛員從其工作位置都能看到該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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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