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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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由于加溫器故障而受到損傷;
(ii) 一旦滲漏將使可燃液體或蒸氣到達加溫器。
(2) 加溫器周圍的如下區域:加溫器燃油系統的接頭一旦滲漏,會使燃油或蒸氣進
入的區域;
(3) 燃燒室周圍的通風通路。但是,座艙通風通路不要求有滅火措施。
(b) 通風管道 通過任何火區的每根通風管道必須是防火的。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
要求:
(1) 除非備有防火閥或等效裝置進行隔離,否則,處于每個加溫器下游的通風管道,
必須有足夠長的一段是防火的,以保證能包容加溫器內的任何起火;
(2) 通風管道通過具有可燃液體系統的區域的每一部分,必須與該系統隔離,或構
造成在該系統任何部件發生故障時,可燃液體或蒸氣不會進入通風氣流。
(c) 燃燒空氣管道 每根燃燒空氣管道必須有足夠長的一段是防火的,以防止回火
或反向火焰蔓延而引起損壞。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燃燒空氣管道與通風氣流不得使用共同的開口,除非在任何工作條件下,包括
倒流或者加溫器或其有關部件發生故障時,回火或反向燃燒的火焰不會進入通風氣流;
(2) 燃燒空氣管道不得限制有害的回火迅速釋放,以免損壞加溫器。
(d) 加溫器操縱裝置 總則 必須有措施,防止在任何加溫器操縱部件、操縱系統
導管或者安全控制裝置上及其內部產生冰或水的危險積聚。
(e) 加溫器安全控制裝置 對于每個燃燒加溫器,必須備有下列安全控制裝置:
(1) 每個加溫器必須備有與正常連續控制空氣溫度、空氣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無
關的獨立裝置,當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能在遠離加溫器處自動切斷該加溫器的點火和供油;
(i) 熱交換器的溫度超過安全限制;
(ii) 通風空氣的溫度超過安全限制;
(iii) 燃燒空氣流量變得不適于安全工作;
(iv) 通風空氣流量變得不適于安全工作。
(2) 為滿足本條(e)(1)要求所設的任何單個加溫器的安全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下
列規定:
(i) 與其它加溫器(其供熱對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所用的部件無關;
(ii) 能保持加溫器斷開,直到由機組重新起動為止。
(3) 必須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溫器(其供熱對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被本條(e)
(1)規定的自動裝置切斷后向機組發出警告。
(f) 空氣進口 每個供燃燒和通風用的空氣進口的設置,必須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
條件下不會有可燃液體或蒸氣進入加溫器系統:
(1) 正常工作期間;
(2) 任何其它部件發生故障后。
(g) 加溫器排氣 加溫器排氣系統必須符合§25.1121和§25.1123
的規定。此外,在加溫器排氣系統設計中,必須采取措施使燃燒產物安全排出以防發生下列
情況:
(1) 排氣中的燃油滲漏到周圍艙內;
(2) 廢氣沖撞周圍的設備或結構;
(3) 因排氣而點燃可燃液體(如果是在裝有可燃液體管路的艙內排氣);
(4) 排氣限制了有害回火的迅速釋放,以至可能損壞加溫器。
(h) 加溫器燃油系統 每個加溫器的燃油系統,必須滿足對動力裝置燃油系統的要
求中涉及加溫器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通風氣流中每個加溫器的燃油系統部件,必須用外罩
保護,使其漏油不會進入通風氣流。
(i) 排放裝置 必須有排放裝置,安全排放可能積聚在燃燒室或熱交換器中的燃油。
該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放裝置在高溫下工作的任何部分,必須具有與加溫器排氣部分相同的保護;
(2) 每個排放裝置必須防止在任何運行條件下出現危險的結冰。
§25.863 可燃液體的防火
(a) 凡可燃液體或蒸氣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的區域,必須有措施盡量減少液
體和蒸氣點燃的概率以及萬一點燃后的危險后果。
(b) 必須用分析或試驗方法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液體滲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徑,以及探測滲漏的方法;
(2) 液體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響;
(3) 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電氣故障,設備過熱和防護裝置失效;
(4) 可用于抑制燃燒或滅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體流動,關斷設備,防火的包容物
或使用滅火劑;
(5) 對于飛行安全是關鍵性的各種飛機部件的耐火耐熱能力。
(c) 如果要求飛行機組采取行動來預防或處置液體著火(例如關斷設備或起動滅火
瓶),則必須備有迅速動作的向機組報警的裝置。
(d) 凡可燃液體或蒸氣有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的區域,必須確定其部位和范
圍。
§25.865 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架和其它飛行結構的防火
位于指定火區或可能受到火區著火影響的鄰近區域內必不可少的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
架和其它飛行結構,必須用防火材料制造或加以屏蔽,使之能經受住著火影響。
§25.867 其它部件的防火
(a) 發動機短艙后面距短艙中心線一個短艙直徑范圍內的機體表面至少必須是耐火
的。
(b) 本條(a)不適用于位于發動機短艙后,而不易受到來自指定火區或任何短艙
中發動機艙的熱、火焰或火花的影響的尾面。
【§25.869 系統防火】
【(a) 電氣系統部件
【(1) 電氣系統的部件必須滿足§25.831(c)和§25.863中有關的防
火和防煙要求;
【(2) 裝在指定火區之內供應急程序使用的電纜、接線端以及設備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3) 機身中的主電源電纜(包括發電機電纜)必須設計成允許有合理的變形和拉伸
而不致失效,并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i) 應與可燃流體、管路隔離;
【(ii) 除正常的電纜絕緣層之外,應再套上電絕緣軟管或其它等效物。
【(4) 裝于機身任何部位內的導線和電纜上的絕緣層,在按本部附錄F第Ⅰ部分的適
用規定進行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
【(b) 在泵出口一側的可能含有可燃蒸氣或液體的每一真空系統導管和接頭,如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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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