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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或其它規定限制而不會在正常工作期間超過的參數,則不必制定限制值。
【(c) 渦輪發動機裝置 對渦輪發動機裝置,必須制定與下列參數有關的使用限制:
【(1) 在下述功率下的發動機馬力、扭矩或推力、轉速、燃氣溫度和持續時間:
【(i) 最大連續功率或推力(根據適用情況,相應于加力或非加力工作狀態);
【(ii) 起飛功率或推力(根據適用情況,相應于加力或非加力工作狀態);
【(2) 燃油牌號或規格;
【(3) 其限制值已定為發動機型號合格證構成部分的任一其它參數,但對于因裝置的
設計或其它規定限制而不會在正常工作期間超過的參數,則不必制定限制值。
【(d) 周圍溫度 必須制定周圍溫度限制(如裝有防寒裝置,包括對該裝置的限制),
其值為按照§25.1043(b)制定的最高周圍大氣溫度。】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522 輔助動力裝置限制
如果飛機上裝有輔助動力裝置,必須將為輔助動力裝置制定的各項限制,包括使用類別,
規定為飛機的使用限制。
§25.1523 最小飛行機組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來規定最小飛行機組,使其足以保證安全運行:
(a) 每個機組成員的工作量;
(b) 有關機組成員對必需的操縱器件的可達性和操作簡易性;
(c) 按§25.1525所核準的運行類型。
附錄D闡述了按本條要求確定最小飛行機組時采用的準則。
§25.1525 運行類型
飛機限用的運行類型按其適航審定所屬類別及所裝設備來制定。
§25.1527 最大使用高度
必須制定受飛行、結構、動力裝置、功能或設備的特性限制所允許運行的最大高度。
§25.1529 持續適航文件
申請人必須根據本部附錄H編制適航當局可接受的持續適航文件。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
付第一架飛機之前或者在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完成這些文件,則這些文件在型號合格審定時
可以是不完備的。
§25.1531 機動飛行載荷系數
必須制定載荷系數限制。該限制不得超過由§25.333(b)中的機動包線確定的
正限制載荷系數。
§25.1533 附加使用限制
(a) 必須制定下列附加使用限制:
(1) 必須制定最大起飛重量,對于這些重量應表明飛機符合本部有關條款(包括在
不同高度和周圍溫度下滿足§25.121(a)至(c)的起飛爬升的規定);
(2) 必須制定最大著陸重量,對于這些重量應表明飛機符合本部有關條款(包括在
不同高度和周圍溫度下滿足§25.119和§25.121【(d)】的著陸爬升和進場爬
升的規定);
(3) 必須制定最小起飛距離,對這些距離應表明飛機符合本部有關條款(包括在不
同重量、高度、溫度、風分量和跑道坡度下滿足§25.109和§25.113的規定)。
(b) 各種可變因素(例如高度、溫度、風和跑道坡度)的極限值。均指表明飛機符
合本部有關條款的極限值。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標記和標牌
§25.1541 總則
(a) 飛機必須裝有:
(1) 規定的標記和標牌;
(2) 如果具有不尋常的設計、使用或操縱特性,為安全運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儀
表標記和標牌。
(b) 本條(a)中規定的每一標記和標牌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示于醒目處;
(2) 不易擦去、走樣或模糊。
§25.1543 儀表標記:總則
每一儀表標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當標記位于儀表的玻璃罩上時,有使玻璃罩與刻度盤盤面保持正確定位的措施;
(b) 【每一儀表標記必須使相應機組人員清晰可見。】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545 空速限制信息
§25.1583(a)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信息必須為飛行機組易于辯讀和理解。
§25.1547 磁航向指示器
(a) 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須裝有符合本條要求的標牌。
(b) 標牌必須標明在發動機工作的平飛狀態該儀表的校準結果。
(c) 標牌必須說明在無線電接收機打開還是關閉的情況下進行上述校準。
(d) 每一校準讀數必須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25.1549 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儀表
每個需用的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儀表,必須根據儀表相應的型別,符合下列要求:
(a) 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紅色徑向射線或紅色直線標
示;
(b) 正常使用范圍用綠色弧線或綠色直線標示,但不得超過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
制;
(c) 起飛和預警范圍用黃色弧線或黃色直線標示;
(d) 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或螺旋槳因振動應力過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轉速范圍用紅
色弧線或紅色直線標示。
§25.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的標記必須迅速而準確地指示滑油油量。】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553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超過3.8升(1美加侖)和該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
必須在其油量表上從校準的零讀數到平飛姿態下能讀得的最小讀數用紅色弧線標示。
§25.1555 操縱器件標記
(a) 除飛行主操縱器件和功能顯而易見的操縱器件外。必須清晰地標明駕駛艙內每
一操縱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 每一氣動力操縱器件必須按§25.677和§25.699的要求來標示。
(c) 對動力裝置燃油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 必須對燃油箱轉換開關的操縱器件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每個油箱的位置和相
應于每種實際存在的交叉供油狀態的位置;
(2) 為了安全運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順序使用某些油箱,則在此組油箱的轉換開關
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明該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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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