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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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機組設置手動裝置,在自動系統失效時能使分氧裝置立即可供使用。分氧裝置及供氧口
的總數必須比座位數至少多10%,多余的分氧裝置必須盡可能均勻地分布在整個座艙內;
(2) 在駕駛艙內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必須擁有肺式供氧設備。此外,每一飛
行機組成員必須擁有已接在供氧接頭上的速戴型分氧裝置,當其坐在自己工作位置上時可以
立即取用。該供氧裝置的設計與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i) 能用一只手在五秒鐘內把分氧裝置從其待用位置上取下戴到臉上,正確地固定
好,密封妥當并按需要供氧,而不碰掉眼鏡或延誤執行應急任務;
(ii) 在戴上分氧裝置時,能夠完成正常的通信聯絡任務。
(3) 在下列各處必須至少各設兩個與本條(c)(1)要求的類型相似的供氧口和分
氧裝置:
(i) 每個盥洗室;
(ii) 每個廁所(如與盥洗室分開)。
(4) 手提式供氧設備必須能供每個客艙服務員立即使用。
§25.1449 判斷供氧的措施
必須設置使機組能夠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裝置供氧的措施。
§25.1450 化學氧氣發生器
(a) 本條所述的化學氧氣發生器定義為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氧氣的裝置。
(b) 化學氧氣發生器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設計和安裝:
(1) 發生器在工作時所產生的表面溫度,不得對飛機或機上乘員造成危害;
(2) 必須備有釋放可能有危險的內部壓力的措施。
(c) 除了滿足本條(b)的要求外,能靠更換發生器元件連續工作的攜帶式化學氧
氣發生器,還必須附有標牌來說明下列事項:
(1) 氧氣流量(升/分);
(2) 可更換的發生器元件的持續供氧時間(分鐘);
(3) 警告可更換的發生器元件可能發熱,除非元件的構造使其表面溫度不會超過3
8℃(100°F)。
§25.1451 【〔刪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53 防止氧氣設備破裂的規定
加壓氧氣瓶和氧氣瓶與切斷閥之間的管路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對不安全的溫度應有防護措施;
(b) 其位置應使撞損著陸時破裂的概率和危險減至最小。
§25.1455 易凍液體的排放
如果在飛行中或地面運行時可以將易凍液體排出機外,則排放嘴的設計和位置必須防止
由于排液而在飛機上結成危險量的冰。
§25.1457 駕駛艙錄音機
(a) 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所要求的每臺駕駛艙錄音機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其安裝
必須能夠記錄下列信息:
(1) 通過無線電在飛機上發出或收到的通話;
(2) 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對話;
(3) 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使用飛機內話系統時的通話;
(4) 進入耳機或揚聲器中的導航或進場設備的通話或音頻識別信號;
(5) 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時的通話(如果裝有旅客廣播系統,并根據本
條(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 必須在駕駛艙內安裝一只區域話筒來滿足本條(a)(2)的記錄要求。話筒要
安裝在最佳位置,能夠記錄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進行的對話,以及記錄駕駛艙內其他機
組成員面向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時的對話。話筒的定位必須使得在飛行中駕駛艙噪聲條件
下所記錄和重放的錄音通信的可懂度盡可能高,如有必要,應對錄音機的前置放大器和濾波
器進行調整或補償。評價可懂度時可以把記錄反復重放,用聽覺或目視來判斷。
(c) 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將本條(a)規定的通話或音頻信號根據不同聲
源分別錄在下列通道上:
(1) 第一通道,來自正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吊桿式、氧氣面罩式或手持式】
話筒、耳機或揚聲器;
(2) 第二通道,來自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吊桿式、氧氣面罩式或手持式】
話筒、耳機或揚聲器;
(3) 第三通道,來自安裝在駕駛艙內的區域話筒;
(4) 第四通道:
(i) 來自第三和第四名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吊桿式、氧氣面罩式或手持式】
話筒、耳機或揚聲器;
(ii) 來自駕駛艙內與旅客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話筒,如果此信號未被別的通
道所拾取(條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條(c)(4)(i)中規定的工作位置,或該工作位置的信
號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5) 不論機內通話話筒按鍵開關處于何種位置,必須將本條(c)(1)、(2)和
(4)所述的話筒接收到的所有聲音盡可能不間斷地記錄下來。該設計必須保證只有在使用
機內通話機、乘客廣播系統或無線電發送機時才會對飛行機組產生側音。】
(d) 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其供電應來自對駕駛艙錄音機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
或應急負載的供電;
(2) 應備有自動裝置,在撞損沖擊后10分鐘內,能使錄音機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
音裝置的功能;
(3) 應備有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錄音機工作是否正常。
(e) 記錄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能將撞損沖擊使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毀
壞記錄的概率減至最小。為滿足這一要求,該容器必須盡可能安裝在后部,但不得裝在沖擊
時尾吊發動機可能撞壞容器的部位(不必裝在增壓艙之外)。
(f) 如果駕駛艙錄音機裝有抹音裝置,其安裝設計必須使誤動的概率以及在撞損沖
擊時抹音裝置工作的概率減至最小。
(g) 每個記錄容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外觀為鮮橙色或鮮黃色;
(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條,以利于發現它在水下的位置;
(3) 當民用航空規章的營運規則有要求時,在容器上裝有或聯有水下定位裝置,其
固定方式要保證在撞損沖擊時不大可能分離。
〔1990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59 飛行記錄器
(a) 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所要求的每一飛行記錄器的安裝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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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