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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計算本條(b)中We 所用的d值不得超過落震試驗中實際達到的值。
(e) 限制慣性載荷系數n必須根據本條(b)的自由落震試驗按下列公式確定:
We
n=nj --+L
W
式中:
nj 為落震試驗中達到的載荷系數(即落震試驗中所記錄到的用g表示的加速度dv/
dt)加1.0;
We ,W和L的定義與落震試驗所用的相同。
(f) 按本條(e)確定的n值不得超過§25.473的著陸情況所用的限制慣性
載荷系數。
§25.727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
(a) 如果用自由落震試驗來表明滿足§25.723(b)規定的儲備能量吸收情
況,則落震高度不得小于686毫米(27英寸)。
(b) 如果用空氣筒或其它機械手段模擬飛機升力,則落震所用的重量必須等于W。
如果在自由落震試驗中用一個等效減縮重量來代表飛機升力效應,則起落架必須以下列有效
重量進行落震:
h
We =W---
h+d
式中的符號與其它細節與§25.725(b)相同。
§25.729 收放機構
(a) 總則 對于裝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飛機,采用下列規定:
(1) 起落架收放機構、輪艙門和支承結構必須按下列載荷設計:
(i)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時的飛行情況下出現的載荷;
(ii) 在直到1.6Vs1(襟翼在設計著陸重量下的進場位置)的任何空速下,起
落架收放過程中出現的摩擦載荷、慣性載荷、剎車扭矩載荷、空氣載荷和陀螺載荷的組合;
陀螺載荷為機輪旋轉所致,機輪邊緣的線速度為1.3Vs (襟翼在設計起飛重量下的起飛
位置);
(iii) 襟翼放下情況的任何載荷系數,直到§25.345(a)中的相應規定。
(2) 起落架、收放機構和飛機結構(包括輪艙門)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直到0.67
Vc 的任何速度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時出現的飛行載荷,除非在此速度下另有措施使飛機在
空中減速。
(3) 除了考慮本條(a)(1)和(2)規定的空速和載荷系數的情況外,起落架艙
門、其操縱機構和支承結構還必須根據對飛機規定的偏航機動來設計。
(b) 起落架鎖 必須有可靠的措施能在空中和地面將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 應急操作 必須有應急措施可在下列情況下放下起落架:
(1) 正常收放系統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 任何單個液壓源、電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 操作試驗 必須通過操作試驗來表明收放機構功能正常。
(e) 位置指示器和警告裝置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須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
及驅動指示器工作所需的開關)或其它手段來通知駕駛員,起落架已鎖定在放下(或收上)
位置,該指示和警告手段的設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如果使用開關,則開關的安置及其與起落架機械系統的結合方式必須能防止在
起落架未完全放下時誤示“放下和鎖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時誤示“收上和鎖住”。開
關可安置在受實際的起落架鎖閂或其等效裝置驅動的部位;
(2) 【當準備著陸時如果起落架未在下位鎖鎖住,必須向飛行機組發出持續的或定
期重復的音響警告。】
(3) 【發出警告的時間必須足以來得及將起落架在下位鎖鎖住或進行復飛。】
(4) 【本條(e)(2)所要求的警告不得有容易被飛行機組操作的手動關斷裝置,
以免其可能因本能、無意或習慣性反應動作而關斷。】
【(5) 用于發生音響警告的系統設計必須避免虛假警告或不當警告。】
【(6) 用于抑制起落架音響警告的系統,其阻止警告系統工作的失效概率必須是不大
可能的。】
(f) 輪艙內設備的保護 位于輪艙內且對于飛機安全運行必不可少的設備必須加以
保護,使之不會因下列情況而損傷:
(1) 輪胎爆破(除非表明輪胎不會因過熱而爆破);
(2) 輪胎胎面松弛(除非表明由此不會引起損傷)。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731 機輪
(a) 主輪和前輪必須經批準。
(b) 每一機輪的最大靜載荷額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況對應的地面靜反作用力。
(1) 設計【最大】重量;
(2) 臨界重心位置。
(c) 每一機輪的最大限制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本部中適用的地面載荷要求確
定的最大徑向限制載荷。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733 輪胎
(a) 當起落架輪軸上裝有單個機輪和輪胎的組件時,機輪必須配以合適的輪胎,其
速度額定值應經適航當局批準,且在臨界條件下不會被超過,其載荷額定值應經適航當局批
準,且不會被下列載荷超過:
(1) 主輪輪胎上的載荷,【對應于飛機重量(直到最大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臨界組
合;】
(2) 前輪輪胎上的載荷,【對應于本條(b)的地面反作用力,但本條(b)(2)
和(b)(3)規定的除外。】
(b) 適用于前輪輪胎的地面反作用力如下:
(1) 輪胎上的地面靜反作用力,對應于飛機重量(直到最大機坪重量)和重心位置
的最臨界組合,重心處有1.0g的向下作用力,此載荷不得超過輪胎的載荷額定值;
(2) 輪胎上的地面反作用力,對應于飛機重量(直到最大著陸重量)和重心位置的
最臨界組合,重心處有1.0g的向下作用力和0.31g的向前作用力。這種情況下的反
作用力必須按靜力學原則分配到前輪和主輪上,此時阻力方向反作用力等于每個剎車機輪的
垂直載荷的31%(如其剎車能夠產生該地面反作用力)。此前輪輪胎載荷不得超過該輪胎載
荷額定值的1.5倍;
(3) 輪胎上的地面反作用力,對應于飛機重量(直到最大機坪重量)和重心位置的
最臨界組合,重心處有1.0g的向下作用力和0.20g的向前作用力。這種情況下的反
作用力必須按靜力學原則分配到前輪和主輪上,此時阻力方向反作用力等于每個帶剎車機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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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