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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推力)相適應的最大批準流量,并且必須計及溫度對發動機性能的影響以及任何其它
可能改變所需液量的因素。
(e) 本條不適用于燃油噴注系統。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燃油系統
§25.951 總則
(a) 燃油系統的構造和布置,在每種很可能出現的運行情況下,包括申請審定的飛
行中允許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工作的任何機動飛行,必須保證以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正
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壓力向其供油。
(b) 燃油系統的布置,必須使進入系統的空氣不會造成下列情況:
(1) 活塞發動機出現20秒鐘以上的功率中斷;
(2) 渦輪發動機出現熄火。
(c) 用于渦輪發動機的燃油系統在使用下述狀態的燃油時,必須能在其整個流量和
壓力范圍內持續工作:燃油先在27℃(80°F)時用水飽和,并且每10升燃油含有所
添加的2毫升游離水(每1美加侖含0.75毫升),然后冷卻到在運行中很可能遇到的最臨
界結冰條件。
【(d) 對于以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每一燃油系統必須滿足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
關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污染的要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952 燃油系統分析和試驗
(a) 必須用分析和適航當局認為必要的試驗表明燃油系統在各種可能的運行條件下
功能正常。如果需要進行試驗,則試驗時必須使用飛機燃油系統或能復現燃油系統被試部分
工作特性的試驗件。
(b) 對于以燃油作為工作液的任何熱交換器,其很可能發生的失效不得造成危險情
況。
§25.953 燃油系統的獨立性
燃油系統必須滿足§25.903(b)的要求,為此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
(a) 系統向每臺發動機的供油,能夠不涉及該系統向其它發動機供油的任何部分;
(b) 任何其它可接受的方法。
§25.954 燃油系統的閃電防護
燃油系統的設計和布局,必須防止由于下列原因而點燃系統內的燃油蒸氣:
(a) 雷擊附著概率高的區域直接被閃擊;
(b) 掃掠雷擊可能性高的區域被掃掠雷擊;
(c) 燃油通氣口處的電暈放電和流光。
§25.955 燃油流量
(a) 在每種預定的運行條件和機動飛行中,燃油系統必須至少提供100%所需的
燃油流量,必須按如下規定來表明符合性:
(1) 向發動機供油時,燃油壓力必須在發動機型號合格證規定的限制范圍以內;
(2) 油箱內的燃油量不得超過§25.959制定的該油箱不可用油量與驗證本條
符合性所需的油量之和;
(3) 按每種運行條件和姿態驗證本條符合性時所需的每一主燃油泵,必須投入使用。
此外,還必須驗證相應的應急泵代替投入使用的主燃油泵的工作情況;
(4) 如果裝有燃油流量計,必須使其停止工作,燃油必須流經該流量計或其旁路。
(b) 如果一臺發動機可以由一個以上的油箱供油,則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于活塞發動機,向發動機供油的任一油箱內可用燃油耗盡而使該發動機功能
明顯不正常時,在轉由其它還有可用燃油的油箱供油后20秒鐘內,燃油系統必須向該發動
機供應足夠壓力的燃油;
(2) 對于渦輪發動機,燃油系統除了應具備合適的手動轉換供油能力外,還必須設
計成,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當向發動機供油的任一油箱內可用燃油耗盡,但通常只向該發動
機供油的其它油箱內還有可用燃油時,能防止該發動機供油中斷,而無需飛行機組予以關注。
§25.957 連通油箱之間的燃油流動
如果飛行中可將燃油從一個油箱泵送到另一個油箱,則油箱通氣系統和燃油轉輸系統的
設計,必須使油箱結構不致因輸油過量而損壞。
§25.959 不可用燃油量
每個燃油箱及其燃油系統附件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須制定為不小于下述油量:對于需由該
油箱供油的所有預定運行和機動飛行,在最不利供油條件下,發動機工作開始出現不正常時
該油箱內的油量。不必考慮燃油系統部件的失效。
§25.961 燃油系統在熱氣候條件下的工作
(a) 飛機在熱氣候條件下運行時,燃油系統必須工作良好。為驗證滿足此要求,必
須表明在預定的所有運行條件下,燃油系統從油箱出口起到每臺發動機止的部分,都經增壓
而能防止形成油氣。否則,必須用爬升來驗證,即從申請人選定機場高度爬升到按§25.1
527制定為使用限制的最大高度。如果選用爬升試驗,則按下列條件進行爬升試驗時,不
得有氣塞或其它不正常現象:
(1) 對于活塞發動機飛機,發動機必須以最大連續功率工作,但在臨界高度以下3
00米(1,000英尺)至臨界高度范圍內必須使用起飛功率。使用起飛功率的持續時間
不得小于起飛時間限制值;
(2) 對于渦輪發動機飛機,發動機必須以起飛功率(推力)工作,持續時間按驗證
起飛航跡時所選定的值,其余爬升時間,以最大連續功率(推力)工作;
(3) 飛機的重量必須是油箱滿油、帶有最小機組以及配重(保持重心在允許范圍內
所需)時的重量;
(4) 爬升空速符合下列規定:
(i) 對于活塞發動機飛機,不得超過從起飛到最大使用高度所規定的最大爬升空速,
飛機形態規定如下:
①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② 襟翼處于最有利位置;
③ 整流罩風門(或控制發動機冷卻源的其它設施)處于在熱天條件下提供足夠冷卻的
位置;
④ 發動機在最大連續功率限制內工作;
⑤ 最大起飛重量;
(ii) 對于渦輪發動機飛機,不得超過從起飛到最大使用高度所規定的最大爬升空
速。
(5) 燃油溫度必須至少為43℃(110°F);
(6) 本條(a)規定的試驗可以在飛行中進行,也可模擬各種飛行條件在地面進行。
如果進行飛行試驗時的氣候冷到足以影響試驗正確實施,則受冷空氣影響的燃油箱表面、燃
油管路以及燃油系統的其它零部件,必須絕熱,以盡可能模擬熱氣候條件下的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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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