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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過道最小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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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座 量|離地板小于635 |離地板等于或大
| |于635毫米(25英
|毫米(25英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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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或小于 |300毫米(12英|380毫米(15英
10座 |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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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毫米(12英|510毫米(20英
11到19座| |
|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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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或大于 |380毫米(15英|510毫米(20英
20座 |寸)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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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適航當局認為必須的試驗證實,可以批準更窄的但不小
于230毫米(9英寸)的寬度。
§25.817 最大并排座椅數
在只有一條旅客過道的飛機上,過道每側任何一排的并排座椅數不得大于3。
§25.819 下層服務艙(包括廚房)
對于在主艙下面設置服務艙(該艙在滑行和飛行期間可以有人、但在起飛與著陸期間不
得有人)的飛機,采用下列規定:
(a) 每個下層服務艙必須至少有上述兩條應急撤離路線,供該艙中的乘員在正常和
應急照明條件下迅速撤至主艙:在該艙兩端各一條,或兩條相隔較遠。這些路線的安排,必
須考慮失去活動能力者在別人幫助下撤離。使用撤離路線不得依賴任何有動力的裝置。路線
的設計,必須盡量減少由于下列原因而發生堵塞的可能性:起火、機械故障或結構破損、或
者有人擋住撤離路線或站在其頂部出口處。一旦飛機的主電源系統或艙室的主照明系統失效,
每個下層服務艙的應急照明必須自動接通。
(b) 在駕駛艙與每個下層服務艙之間,必須有雙向通話設施。
(c) 必須有在正常與應急情況下都能聽見的應急音響警報系統,使得駕駛艙內的機
組成員,和在每個與地板齊平的應急出口處的機組成員,均能對下層服務艙中的乘員發出應
急警報。
(d) 每個下層服務艙必須有乘員易于覺察的設施,指示何時應系好座椅安全帶。
(e) 如果機上裝有廣播系統,則每個下層服務艙內都必須設置揚聲器。
(f) 對每個被允許待在下層服務艙的乘員,必須有一個朝前或朝后的座椅,該座椅
應滿足§25.785(c)的要求,并且必須在乘員就坐時能承受最大飛行載荷。
(g) 在下層服務艙與主艙之間運送人員或設備,或兩者兼運的動力升降系統,必須
滿足下列要求:
(1) 每個升降梯的外部操縱開關(除應急停止按鈕之外)的設計,必須在升降梯門
打開、或在本條(g)(3)要求的口蓋打開時,或在兩者均打開時,能夠防止升降梯啟動;
(2) 一按即可使升降梯停止的應急停止按鈕必須裝在升降梯內部和升降梯的每個入
口處;
(3) 必須有可用于撤離升降梯內人員的口蓋,當升降梯處于任何位置時,不用工具
即能從升降梯內部和外部打開該口蓋。
通風和加溫
§25.831 通風
(a) 每個客艙和機組艙必須通風。每個機組艙必須有足夠的新鮮空氣(每名機組成
員每分鐘不得少于283升(10立方英尺))。以使機組成員在執勤時不致過度不適和疲勞。
(b) 機組艙和客艙的空氣不得含有達到有害或危險濃度的氣體或蒸氣。為此,采用
下列規定:
(1) 一氧化碳在空氣中的濃度超過1/20,000即認為是危險的?墒褂萌魏
可接受的檢測一氧化碳的方法進行測試;
(2) 對于機組成員,二氧化碳超過3%體積含量(海平面當量)即認為是危險的。
如果具備合適的防護性呼吸設備,則機組艙內可以允許有更高濃度的二氧化碳。
(c) 必須有措施保證,在通風、加溫、增壓或其它系統和設備出現有合理可能的故
障或功能失常后,仍能滿足本條(b)的規定。
(d) 如果在駕駛艙區域有合理可能積聚危險數量的煙,則必須能在完全增壓的情況
下迅速排煙,而減壓不超出安全限度。
(e) 除了本條(f)規定的以外,必須有措施使下列隔艙和區域內的乘員能獨立控
制所供通風空氣的溫度和流量,而與供給其它隔艙和區域的空氣溫度和流量無關:
(1) 駕駛艙;
(2) 駕駛艙以外的機組成員艙和區域。除非在所有運行條件下,該艙或區域都是靠
同其它隔艙或區域互換空氣來通風的。
(f) 如果滿足下列各條,則不要求有措施使飛行機組能獨立控制駕駛艙通風空氣的
溫度和流量:
(1) 駕駛艙和客艙的總容積不超過23立方米(800立方英尺);
(2) 通風空氣進氣口及駕駛艙和客艙之間的空氣流動通道的布置,能使兩艙之間的
溫差在3℃(5°F)以內,并且使兩艙乘員均有足夠的通風;
(3) 溫度和通風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飛行機組接近。
§25.832 座艙臭氧濃度
(a) 必須表明飛行時飛機座艙中的臭氧濃度符合下列要求:
(1) 在320飛行高度層(高度相當于9,750米)以上的任何時刻,不超過0.2
5/1,000,000體積含量(海平面當量);
(2) 在270飛行高度層(高度相當于8,230米)以上的任何三小時期間,不
超過0.01/1,000,000體積含量(海平面當量時間加權平均值)。
(b) 在本條中,“海平面當量”是指25℃和101,325帕壓力的狀態。
(c) 必須根據飛機的使用程序和性能限制進行分析或試驗,當證實符合下列情況之
一時,則表明滿足本條要求:
(1) 飛機不能在座艙臭氧濃度超過本條(a)規定限度的高度上運行;
(2) 含有臭氧控制設備的飛機通風系統,能使座艙臭氧濃度保持在不高于本條(a)
規定的限度。
§25.833 【燃燒】加溫系統
【燃燒加溫器必須經過批準】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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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