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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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于批準的高度和重量范圍,速度從0.8V1 最小值至V2 的最大值;
(2) 襟翼位置和發動機功率(推力)的調定按§25.111制定起飛航跡時所確
定的值,但假設臨界發動機在V1 最小值時失效。
(c) 在下列狀態的整個速度范圍內,空速的安裝誤差(不包括空速指示儀表校準誤
差)不得超過3%或5節,兩者中取大值:
(1) 從VMO 至1.3VS1,襟翼在收上位置;
(2) 從1.3VSO 至VFE,襟翼在著陸位置。
(d) 每個空速指示系統的安排必須盡可能防止由于濕氣、塵埃或其它雜物侵入而失
靈或產生嚴重誤差;
(e) 每個空速指示系統必須配備有一個可加溫的空速管或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結冰
而失靈。
(f) 如果要求有兩套空速表,則其各自的空速管之間必須相隔足夠的距離,以免鳥
撞時兩個空速管都損壞。
§25.1325 靜壓系統
(a) 每個帶大氣靜壓膜盒的儀表必須通過合適的管路系統與外界大氣連通。
(b) 靜壓孔的設計和位置必須使靜壓系統的性能受氣流變化或者受濕氣或其它外來
物的影響最小,而且當飛機遇到本部附錄C所規定的連續或間斷最大結冰狀態時,靜壓系統
內的空氣壓力和真實的外界大氣靜壓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變。
(c) 靜壓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備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要避免導管擦傷和在導管彎曲處過分變形或嚴重
限流;所用的材料應是耐久的,適合于預定用途并能防腐蝕;
(2) 除通大氣的孔外靜壓系統都要氣密。必須以下列方法進行驗證試驗,以演示靜
壓系統的完整性:
(i) 非增壓飛機 對靜壓系統抽氣到壓差約為3,400帕(25毫米汞柱;1英
寸汞柱),或高度表讀數高于試驗時飛機的海拔高度300米(1,000英尺)。停止抽氣
一分鐘后,指示高度的減小值必須不大于30米(100英尺);
(ii) 增壓飛機 對靜壓系統抽氣到壓差等于飛機型號合格審定時批準的最大座艙
壓差,停止抽氣一分鐘后,指示高度的減小值必須不大于最大座艙壓差當量高度的2%或3
0米(100英尺),兩者中取大值。
(d) 每個氣壓高度表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必須加以校準,使之在施加相應的靜壓時,
能以盡可能小的校準誤差來指示標準大氣下的氣壓高度。
(e) 每個靜壓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使在海平面標準大氣下所指示的氣壓高度的誤
差(不包括儀表校準誤差),在1.3VS0(襟翼展態)至1.8VS1(襟翼收態)速度范圍
內對應的飛機形態下,每100節不超過±10米(30英尺),速度小于100節時,氣壓
高度誤差允許為±10米(30英尺)。
(f) 如果高度表系統裝有高度表指示修正裝置,該裝置必須設計和安裝成當其失靈
時能夠旁路,除非另有一個備用高度表。每個修正裝置必須有措施向飛行機組指示有合理可
能的失靈(包括能源失效)。該指示措施在駕駛艙可能出現的任何照明條件下必須有效。
(g) 除本條(h)規定的情況外,如果靜壓系統包括有主靜壓源和備用靜壓源,則
靜壓源選擇裝置的設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選用任一靜壓源時,另一個靜壓源斷開;
(2) 兩個靜壓源不能同時斷開。
(h) 對于非增壓飛機,如果能夠用演示表明,在選用任一靜壓源時,靜壓系統的校
準不會因另一靜壓源的通斷而變化,則本條(g)(1)的規定不適用。
§25.1326 空速管加溫指示系統
如果裝有飛行儀表的空速管加溫系統,則必須設置指示系統,當空速管加溫系統不工作
時向飛行機組發出指示。指示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在飛行機組成員清晰可見的視野內有一琥珀色燈;
(b) 其設計應能在出現任一下列情況時提請飛行機組注意:
(1) 空速管加溫系統開關在“斷開”位置;
(2) 空速管加溫系統開關在“接通”位置,而任一空速管加溫元件不工作。
§25.1327 磁航向指示器
(a) 每個磁航向指示器必須安裝成使其精度不受飛機振動或磁場的嚴重影響。
(b) 經補償的安裝偏差,平飛時,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度。
§25.1329 自動駕駛儀系統
(a) 每個自動駕駛儀系統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必須設計成駕駛員能迅速確實地斷開,
以防其干擾駕駛員操縱飛機。
(b) 除非有自動同步裝置,否則每個系統必須有設施,向駕駛員及時指示作動裝置
與受其驅動的操縱系統是否協調。
(c) 系統的每個手動操縱器件必須是每個駕駛員易于接近的。
(d) 快速斷開(應急)操縱器件必須裝在兩個駕駛盤上遠離油門桿的一側。
(e) 姿態操縱器件必須按§25.777(b)和§25.779(a)對駕駛艙
操縱器件所規定的運動平面和運動直感來操作。運動方向必須清楚地標在每個操縱器件上或
其近旁。
(f) 自動駕駛儀系統的設計和調整必須做到,在駕駛員可以調整的范圍內,在適于
使用自動駕駛儀的飛行條件下,不論正常工作或失靈(假設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始進行糾正),
均不會對飛機引起危險的載荷或使飛行航跡產生危險的偏離。
(g) 如果自動駕駛儀綜合來自輔助控制器的信號或向其它設備提供信號,則必須有
確實的聯鎖和聯接順序以免系統不正常動作。同時還要求有保護措施,防止由于故障而使交
聯部件相互產生有害的作用。
(h) 如果自動駕駛儀系統能同機載導航設備相連則必須有向飛行機組指示當時工作
狀態的手段。選擇器轉換開關的位置不可作為一種指示手段。
§25.1331 使用能源的儀表
(a) 對于§25.1303(b)要求的使用能源的每個儀表,采用下列規定:
(1) 每個儀表都必須具有與儀表構成一體的目視指示裝置,在供能不足以維持儀表
正常性能時發出指示。能源必須在進入儀表處或其附近測量。對電氣儀表,當電壓在批準的
范圍內時,即認為電源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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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