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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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臺發動機的每個閥門操縱器件必須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所操縱的發動機的
位置。
(d) 對附件、輔助設備和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 每個應急操縱器件(包括應急放油操縱器件和液流切斷操縱器件)必須為紅色;
(2)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則必須對§25.729(e)所要求的每個目視指
示器作出標記,以便在任何時候當機輪鎖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極限位置時駕駛員能夠判明。
§25.1557 其它標記和標牌
(a) 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 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有標牌,
說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但設計用來存放重量不超過
9公斤(20磅)的隨身物品的座席下空間不必設置裝載限制標牌。
(b) 【動力裝置液體加注口】采用以下規定:
(1) 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i) “燃油”字樣;
(ii) 最低燃油品級(對活塞發動機);
(iii) 許用燃油牌號(對渦輪發動機);
(iv) 壓力加油系統的最大許用加油壓力和最大許用抽油壓力。
(2) 在滑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有“滑油”字樣。
【(3)在加力液加注口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有標出所要求的液體的標記。】
(c) 應急出口標牌 每個應急出口標牌必須滿足§25.811的要求。
(d) 門 通往任一所需應急出口的必經之門必須有合適的標牌,說明在起飛和著陸
時該門必須閂在打開的位置。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561 安全設備
(a) 每個在應急情況下由機組操作的安全設備操縱器件,例如自動投放救生筏的操
縱器件,必須清晰地標明其操作方法。
(b) 裝有滅火瓶、信號裝置或其它救生設備的位置,例如鎖柜或隔間,必須相應作
出標記。
(c) 存放所需應急設備的設施必須有醒目的標記,以識別其中存放的設備并便于取
用。
(d) 每個救生筏必須有標記明顯的使用說明。
(e) 經批準的救生設備必須有識別標記,且必須標出其使用方法。
§25.1563 空速標牌
必須在每個駕駛員的清晰視界內安裝標有襟翼在起飛、進場和著陸位置時最大空速的標
牌。
飛機飛行手冊
§25.1581 總則
(a) 應提供的資料 必須為每架飛機提供飛機飛行手冊。該手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 §25.1583至§25.1587要求的資料;
(2) 由于設計、使用或操作特性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3) 任何為了符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噪聲規定要求而確定的限制、程序或其它
數據。】
(b) 經批準的資料 §25.1583至§25.1587所列適用于該飛機的飛
行手冊每一部分內容必須提供、證實和批準,并且必須單獨編排,加以標識,將其同該手冊
中未經批準部分分開。
(c) 〔備用〕
(d) 根據手冊的復雜程度,如有必要,飛機飛行手冊必須有目錄表。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583 使用限制
(a) 空速限制 必須提供下列空速限制和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空速限制:
(1)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并需說明:“除經批準在試飛或駕駛員訓練飛行
中可使用更大的速度外,在任何飛行狀態(爬升、巡航或下降)下,均不得故意超越該速度
限制”;
(2) 如果空速限制取決于壓縮性效應。則需提供對該效應的說明和資料(關于該效
應的征兆、飛機可能出現的反應以及薦用的改出程度);
(3) 機動速度VA ,并需說明:“方向舵和副翼操縱器件作全行程操縱,以及在使用
接近失速的迎角作機動時,均應限制飛行速度低于此值”;
(4) 襟翼展態速度VFE 以及與之相應的襟翼位置和發動機功率(推力);
(5) 起落架收放速度,以及按§25.1515(a)解釋這些速度的說明;
(6) 起落架伸態速度VLE(如大于VLO),并需說明:“該速度為起落架放下后飛機
能安全飛行的最大速度”。
(b) 動力裝置限制 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 §25.1521【和§25.1522】要求的限制;
(2) 對限制的解釋(當需要時);
(3) 按§25.1549至§25.1553的要求對儀表作標記所必需的資料。
(c) 重量和載重分布 在飛機飛行手冊中必須提供§25.25和§25.27所
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所有下列資料必須列入飛機飛行手冊內,或列入飛機飛行手冊引用
的單獨的重量、平衡控制與裝載文件內:
(1) 飛機的狀態和根據§25.29規定計入空重的項目;
(2) 必需的裝載說明,以保證飛機裝載在其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內,并且在飛行中保
持裝載不超出此限制;
(3) 相應于每個重心范圍的重量和裝載程度的限制(如果申請多個重心范圍的合格
審定)。
(d) 飛行機組 必須提供按§25.1523確定的最小飛行機組的人數及其職能。
(e) 運行類型 必須提供按§25.1525經批準的運行類型。
(f) 高度 必須提供按【§25.1527制定的高度。】
(g) 〔備用〕
(h) 附加使用限制 必須提供按§25.1533制定的使用限制。
(i) 機動飛行載荷系數 【必須提供以加速度(g)表示的并證明結構符合要求的
正機動限制載荷系數。】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585 使用程序
(a) 必須提供有關飛機正常運行(包括發動機起動和暖機,滑行、襟翼、起落架和
自動駕駛儀的操作)特點的資料和說明,以及對下列情況的薦用程序:
(1) 發動機失效(包括各種最小速度、配平、其余發動機的運轉和襟翼的操作);
(2) 飛行中停止螺旋槳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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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