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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給予證明。進行動力試驗,必須用適航當局認可的擬人試驗模型(ATD)模擬乘員,其
名義重量為77公斤(170磅),坐在正常的向上位置。
【(1) 向下垂直速率變化(△V)不得小于10.7米/秒(35英尺/秒);飛機
縱軸相對于水平面向下傾斜30度且機翼呈水平狀態,在地板處產生的最大負加速度必須在
撞擊后0.08秒內出現,并且至少達到14.0g。
【(2) 向前縱向速率變化(△V)不得小于13.4米/秒(44英尺/秒),飛機
縱軸水平且向左或向左偏擺10度。取最有可能使上部軀干約束系統(在安裝的情況下)脫
離乘員肩部的方向,同時機翼呈水平狀態。在地板處產生的最大負加速度必須在撞擊后0.0
9秒內出現,并且必須至少達到16.0g。若使用地板導軌或地板接頭將座椅連接到試驗
裝置上,則導軌或接頭相對于相鄰的導軌或接頭必須在垂直方向至少偏移10度(即不平行)
并且滾轉10度。
【(c) 在按本條(b)進行動力試驗時,下述性能測量值不得超出:
【(1) 在機組成員使用上部軀干系帶的情況下,單系帶上的拉伸載荷不得超過778
4牛(793公斤,1750磅)。如果使用雙系帶約束上部軀干,則系帶總拉伸載荷不得超
過8896牛(906公斤,2000磅)。
【(2) 在擬人模型骨盆和腰部脊柱之間測得的最大壓縮載荷不得超過6672牛(6
80公斤,1500磅)。
【(3) 上部軀干約束系帶(在安裝的情況下)在撞擊時必須保持在乘員肩上。
【(4) 在撞擊時安全帶必須保持在乘員骨盆處。
【(5) 在本條(b)規定的條件下,必須保護每一乘員使頭部免受嚴重傷害。在可能
發生座椅或其他構件觸及頭部的情況下,必須提供保護措施以使頭部傷害判據(HIC)不
超過1000。頭部傷害判據(HIC)由下式確定:
1 t2 2.5
HIC={(t2 -t1 )〔-------∫ a(t)dt〕 }
(t2 -t1 ) t1 max
式中:t1 ——積分初始時間(秒);
t2 ——積分終止時間(秒);
a(t)——頭部撞擊總加速度對時間的關系曲線
(a用g的倍數表示)。
【(6) 在可能與座椅或其他構件碰撞導致腿部受傷的情況下,必須提供防護措施使每
一股骨上的軸向壓縮載荷不超過10008牛(1019公斤,2250磅)。
【(7) 盡管結構可能屈服,但座椅必須始終連接在所有連接點上。
【(8) 在本條(b)(1)和(b)(2)規定的試驗中,座椅不得屈服到阻礙飛機乘
員迅速撤離的程度。】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訂〕
§25.563 水上迫降的結構要求
水上迫降要求的結構強度,必須按§25.801(e)的規定來考慮。
疲勞評定
§25.571 結構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a) 總則 對強度、細節設計和制造的評定必須表明,飛機在整個使用壽命期間將
避免由于疲勞、腐蝕或意外損傷引起的災難性破壞。對可能引起災難性破壞的每一結構部分
(諸如機翼、尾翼、操縱面及其系統、機身、發動機架、起落架、以及上述各部分有關的主
要連接),除本條(c)規定的情況以外,必須按本條(b)和(e)的規定進行這一評定。
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可能引起災難性破壞的結構部分,還必須按本條(d)評定。此外,采
用下列規定:
(1) 本條要求的每一評定,必須包括下列各點:
(i) 服役中預期的典型載荷譜、溫度和濕度;
(ii) 判明其破壞會導致飛機災難性破壞的主要結構元件和細節設計點;
(iii) 對本條(a)(1)(ii)判明的主要結構元件和細節設計點,進行有試
驗依據的分析。
(2) 在進行本條要求的評定時,可以采用結構設計類似的飛機的服役歷史,并適當
考慮它們在運行條件和方法上的差別;
(3) 根據本條要求的評定,必須制訂為預防災難性破壞所必須的檢查工作或其它步
驟,并必須將其載入§25.1529要求的“持續適航文件”中的“適航限制”一節。
(b) 【損傷容限評定】
評定必須包括確定因疲勞、腐蝕或意外損傷引起的預期的損傷部位和型式,此種確定必
須由有試驗依據以及服役經驗(如果有服役經驗)支持的分析來進行。在設計中可以預期出
現多部位損傷的場合,必須計及這種以前因疲勞引起的損傷。評定必須結合有試驗依據的重
復載荷分析和靜力分析來進行。在使用壽命期內的任何時候,剩余強度評定所用的損傷范圍,
必須與初始的可覺察性以及隨后在重復載荷下的擴展情況相一致。剩余強度評定必須表明,
其余結構能夠承受相應于下列情況的載荷(作為極限靜載荷考慮):
(1) 限制對稱機動情況,按§25.337對Vc 的規定,以及按§25.345
的規定;
(2) 限制突風情況,按【§25.305(d)、】§25.341和§25.35
1(b)對最大到VC 諸規定速度下的規定以及按§25.345的規定;
(3) 限制滾轉情況,按§25.349的規定;限制非對稱情況,按§25.36
7和§25.427對最大到VC 諸速度下的規定;
(4) 限制偏航機動情況,按§25.351(a)對最大到VC 諸規定速度下的規
定;
(5) 對增壓艙,采用下列情況:
(i) 正常使用壓差和預期的外部氣動壓力相組合,并與本條(b)(1)到(4)規
定的飛機載荷情況同時作用(如果后者有重要影響);
(ii) 1g飛行時預期的外部氣動壓力與等于1.1倍正常使用壓差的座艙壓差相
組合,不考慮任何其他的載荷。
(6) 對于起落架和直接受其影響的機體結構,按§25.473、§25.491
和§25.493規定的限制地面載荷情況。
如果在結構破壞或部分破壞以后,結構剛度和幾何形狀,或此兩者有重大變化,則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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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