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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3 應急撤離
(a) 每個有機組成員和旅客的區域,必須具有在起落架放下和收上的撞損著陸、并
考慮飛機可能著火時能迅速撤離的應急措施。
(b) 【〔備用〕】
(c) 【對客座量大于44座的飛機,必須表明其最大乘座量的乘員能在90秒鐘內
在模擬的應急情況下從飛機撤離至地面,該乘座量包括申請合格審定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
關營運規定所要求的機組成員人數在內。對于這一點的符合性,必須通過按本部附錄J規定
的試驗準則所進行的實際演示來表明,除非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適航部門認為分析與試驗的結
合足以提供與實際演示所能獲得的數據等同的數據資料。】
(d) 【〔備用〕】
(e) 【〔備用〕】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805 【〔刪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807 【應急出口】
【(a) 型式 就本部而言,應急出口的型式規定如下:
【(1) Ⅰ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與地板齊平的出口,具有寬不少于610毫米(24英
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3出口寬度的矩形開口。
【(2) Ⅱ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1120毫米
(44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3出口寬度的矩形開口。Ⅱ型出口必須是與地板齊平的出
口,但位于機翼上方者除外。在此情況下,出口在機內的跨上距離不得大于250毫米(1
0英寸),在機外的跨下距離不得大于430毫米(17英寸)。
【(3) Ⅲ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910毫米
(36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3出口寬度的矩形開口,其機內跨上距離不大于510毫
米(20英寸)。如果出口位于機翼上方,其機外跨下距離不得大于690毫米(27英寸)。
【(4) Ⅳ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少于660毫
米(26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3出口寬度、位于機翼上方的矩形開口,其機內跨上距
離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機外跨下距離不大于910毫米(36英寸)。】
(5) 機腹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由客艙經過承壓殼體和機身下部蒙皮的出口。此型出
口的尺寸和實際構形必須在飛機處于正常地面姿態,且起落架放下時具有至少與Ⅰ型出口同
樣的撤離率;
【(6) 尾錐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由客艙經過承壓殼體和承壓殼體之后可打開的機身錐
體的后部出口,打開尾錐的措施必須簡單明了,而且只需一個操作動作。
【(7) A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1066毫米(42英寸)、高不少于182
9毫米(72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6出口寬度的與地板齊平的矩形開口。
【(b) 跨下距離 本條所述的跨下距離,是指該開口的底部到機身向外延伸的可用踏
腳處之間的實際距離,該踏腳處的尺寸應大到足以不需用目光和感覺探索即起作用。
【(c) 超尺寸的應急出口 大于本條規定尺寸的開口,無論是否矩形均可采用,只要
本條規定的矩形開口能內接在此開口內,而且被內接矩形開口的底部滿足規定的跨上和跨下
高度要求。
【(d) 旅客應急出口 除本條(d)(3)至(d)(7)規定者外,旅客應急出口的
最少數量和型式要求如下:】
(1) 【對1至299座的客座量】
----------------------
客座量(不包括| 機身每側的應急出口
|--------------
機組成員座位)|Ⅰ型 Ⅱ型 Ⅲ型 Ⅳ型
-------|--------------
1-9 |…… …… …… 1
10-19 |…… …… 1 ……
20-39 |…… 1 1 ……
40-79 |1 …… 1 ……
80-109 |1 …… 2 ……
110-139|2 …… 1 ……
140-179|2 …… 2 ……
----------------------
【客座量大于179座時,要求按下表增加出口:】
---------------
增加應急出口|
|允許增加的客座量
(機身每側)|
------|--------
A型 | 110
Ⅰ型 | 45
Ⅱ型 | 40
Ⅲ型 | 35
---------------
【(2)】 客座量超過299座時,機身側面的每個應急出口必須是A型或Ⅰ型。每一
對A型出口允許供110個客座用,每一對Ⅰ型出口允許供45個客座用;
【(3) 如果設有旅客用機腹型出口或尾錐型出口,而且飛機處于因一根或幾根起落架
折斷而造成的最不利出口開啟條件下這些出口能提供至少與Ⅲ型出口相同的撤離率時,則可
以允許按下列規定,超越本條(d)(1)或(2)的規定限制來增加客座量:】
【(i)】 一個機腹型出口,增加12個客座;
【(ii)】 一個尾錐型出口(在承壓殼體上具有寬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
不少于1524毫米(60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3出口寬度的與地板齊平的開口,并
具有符合§25.809【(h)】的經批準輔助設施),增加25個客座;
【(iii)】 一個尾錐型出口(在承壓殼體上的開口尺寸、跨上及跨下距離至少與Ⅲ
型應急出口相等,并且開口頂部距客艙地板的高度不少于1,420毫米(56英寸),增加
15個客座。
【(4) 在機翼相對于機身的上下位置不允許設置機翼上方出口的飛機上,必須設置一
個尺寸至少等于Ⅲ型的出口來代替本條【(d)(1)】要求的每個Ⅳ型出口;
【(5) 可以批準代替本條(d)(1)或(2)規定的其它應急出口布局,只要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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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