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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結構會引起關鍵性應力的那些區域。
(c) 壓力分布 對于框架、龍骨和舭結構的設
計,采用下列壓力分布:
(1) 對稱壓力按下式計算:
2
K2 Vs0
P=C4 ×-----
tanβ
式中:
2 2
P為壓力,帕(公斤/厘米 ;磅/英寸 );
C4 =700.0C1 (公制:C4 =0.00549C1 ;英制:C4 =
0.078C1 )。C1 按§25.527計算;
K2 為船體站位加權系數,按附錄B圖2;
Vs0 為襟翼打開在相應的著水位置,不考慮滑流影
響的水上飛機失速速度,節;
β為相應站位處的斜升角,度。
(2) 非對稱壓力分布由本條(c)(1)規定的作用在船體或主浮筒中心線一側的壓
力和作用在船體或主浮筒中心線另一側的該壓力的一半組成,按附錄B圖3。
這些壓力是均勻的,且必須同時作用于整個船體或主浮筒底部,所得到的載荷必須傳給
船體本身的側壁結構,但不必作為剪切和彎曲載荷向前后傳遞。
§25.535 輔助浮筒載荷
(a) 總則 輔助浮筒和其連接以及支承結構,必須按本條規定的情況進行設計。在
本條(b)至(e)規定的情況中,為避免局部載荷過大,可將規定的水載荷分布于整個浮
筒底部,所采用的底部壓力不小于本條(g)規定的數值。
(b) 斷階載荷 水載荷的合力必須作用在浮筒的對稱平面內,作用點位于從筒首到
斷階的距離的3/4處,方向必須與龍骨垂直,限制載荷的合力按下式計算,但L值不必超
過浮筒完全浸沒時排水量的三倍:
2
-
2 3
C5 Vs0 W
L=-------------
2 2
- -
3 2 3
tan βs (1+ry )
式中:
L為限制載荷,牛頓(公斤;磅);
C5 =0.0399(公制:C5 =0.00898;英制:C5 =0.0053);
Vs0 為襟翼打開在相應的著水位置,不考慮滑流影響的水上飛機失速速度,節;
W為水上飛機設計著水重量,公斤(磅);
βs 為從筒首到斷階的距離的3/4站位處的斜升角,但不必小于15度;
ry 為重心和浮筒對稱面之間的橫向距離與滾轉時的回轉半徑之比。
(c) 筒首載荷 限制載荷的合力必須作用在浮筒的對稱平面內,作用點位于筒首到
斷階的距離的1/4處;方向必須與通過該點的龍骨線的切線垂直,載荷合力的大小為本條
(b)規定的值。
(d) 非對稱斷階載荷 水載荷的合力由等于本條(b)規定載荷的75%的向上分
量和等于本條(b)規定載荷乘以0.25tanβ的側向分量組成。側向載荷必須作用于
龍骨和舭之間的中點并垂直于浮筒的對稱平面。
(e) 非對稱筒首載荷 水載荷的合力由等于本條(c)規定載荷的75%的向上分
量和等于本條(c)規定載荷乘以0.25tanβ的側向分量組成。側向載荷必須作用于
龍骨和舭之間的中點并垂直于浮筒的對稱平面。
(f) 浮筒浸沒情況 載荷的合力必須作用在浮筒橫截面的形心上,且位于從筒首到
斷階的距離的1/3處,限制載荷分量如下:
垂直載荷=ρgV
ρ 2 2
向后載荷=Cx -V-(KVs0)
2 3
ρ 2 2
側向載荷=Cy -V-(KVs0)
2 3
式中:
3 2 4
ρ為水的質量密度,公斤/米 (公斤·秒 /米 ;斯勒
3
格/英尺 );
3 3
V為浮筒體積,米 (英尺 );
Cx =0.0124(公制:Cx =0.0124;英制:Cx =
0.133),阻力系數;
Cy =0.0098(公制:Cy =0.0098;英制:Cy =
0.106),側向力系數;
K=0.8,如果表明,在正常操作情況下,速度為
0.8Vs0 時浮筒不能浸沒,則可用較小的數值;
Vs0 為襟翼打開在相應的著水位置,不考慮滑流影
響的水上飛機失速速度,節;
2 2
g為重力加速度,米/秒 (英尺/秒 );
(g) 浮筒底部壓力 浮筒底部壓力必須根據§25.533制定,但公式中的K2 值
取為1.0。用以確定浮筒底部壓力的斜升角按本條(b)規定。
§25.537 水翼載荷
用于設計的水翼載荷必須根據適用的試驗數據得出。
應急著陸情況
§25.561 總則
(a) 盡管飛機在陸上或水上應急著陸情況中可能損壞,但飛機必須按本條規定進行
設計,以在此情況下保護乘員。
(b) 結構的設計必須能在輕度撞損著陸過程中并在下列條件下,給每一乘員以避免
嚴重受傷的一切合理的機會:
(1) 正確使用座椅、安全帶和所有其它為安全設計的設備;
(2) 機輪收起(如果適用);
(3) 乘員分別經受到下列每一項相對于周圍結構的極限慣性載荷系數:
(i) 【向上,3.0;】
(ii) 向前,9.0;
(iii) 【側向,對于機身為3.0;對于座椅及其連接件為4.0;】
(iv) 【向下,6.0;】
(v) 【向后,1.5。】
(c) 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在不超過本條(b)(3)規定值的各種載荷作用下,能約
束住那些在輕度撞損著陸中脫落后可能傷害乘員的每個部件。
【(d) 在直至本條(b)(3)規定的各種載荷作用下,座椅和質量項目(及其支撐
結構)不得變形以至妨礙乘員相繼迅速撤離。】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訂〕
【§25.562 應急著陸動力要求】
【(a) 座椅和約束系統必須設計成在應急著陸時并在下列條件下能保護乘員:
(1) 正確使用在設計中規定得有的座椅、安全帶和肩帶;
(2) 乘員受到本條規定條件所產生的載荷。
【(b) 凡批準在起飛和著陸時用于機組成員和乘客的每種座椅型號設計,必須按照下
述每一應急著陸條件,成功地完成動力試驗,或根據類似型號座椅的動力試驗結果經合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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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