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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25.1503 空速限制:總則
§25.1505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25.1507 機動速度
§25.1511 襟翼展態速度
§25.1513 最小操縱速度
§25.1515 有關起落架的速度
§25.1519 重量、重心和載重分布
§25.1521 動力裝置限制
§25.1522 輔助動力裝置限制
§25.1523 最小飛行機組
§25.1525 運行類型
§25.1527 最大使用高度
§25.1529 持續適航文件
§25.1531 機動飛行載荷系數
§25.1533 附加使用限制
標記和標牌
§25.1541 總則
§25.1543 儀表標記:總則
§25.1545 空速限制信息
§25.1547 磁航向指示器
§25.1549 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儀表
§25.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25.1553 燃油油量表
§25.1555 操縱器件標記
§25.1557 其它標記和標牌
§25.1561 安全設備
§25.1563 空速標牌
飛機飛行手冊
§25.1581 總則
§25.1583 使用限制
§25.1585 使用程序
§25.1587 性能資料
附錄
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附錄F
【第Ⅰ部分 表明符合§25.853或§25.855的試驗準則和程序】
【第Ⅱ部分 座椅墊的可燃性】
【第Ⅲ部分 確定貨艙襯墊抗火焰燒穿性的試驗方法】
【第Ⅳ部分 測定熱輻射下客艙材料熱釋放速率的試驗方法】
【第Ⅴ部分 測定艙內材料發煙特性的試驗方法】
附錄G 連續突風設計準則
附錄H 持續適航文件
【附錄I 起飛推力自動控制系統(ATTCS)的安裝】
【附錄J 應急撤離演示】
A分部 總則
§25.1 適用范圍
(a) 本部規定供頒發和更改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用的適航標準。
(b)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的部的規定申請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或申請對該
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部中適用的要求。
§25.2 〔備用〕
B分部 飛行
總則
§25.21 證明符合性的若干規定
(a) 本分部的每項要求,在申請審定的載重狀態范圍內,對重量和重心的每種相應
組合,均必須得到滿足,證實時必須按下列規定:
(1) 用申請合格審定的該型號飛機進行試驗,或根據試驗結果進行與試驗同樣準確
的計算;
(2) 如果由所檢查的各種組合不能合理地推斷其符合性,則應對重量與重心的每種
預期的組合進行系統的檢查。
(b) 【〔備用〕】
(c) 飛機的操縱性、穩定性、配平和失速特性,必須在直到預期最大使用高度的每
一高度予以證實。
(d) 【飛行試驗中的關鍵參數,諸如重量、裝載(重心和慣量)、空速、功率和風等,
在飛行試驗期間必須保持在相應關鍵值的可接受允差內。】
(e) 如果依靠增穩系統或其它自動系統或動力作動系統才能滿足飛行特性要求時,
則必須表明符合§25.671和§25.672。
(f) 在滿足§25.105(d)、§25.125、§25.233和§25.2
37的要求時,必須在離地面10米高度處測量風速,或按測量風速的高度和10米高度之
差進行修正。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23 載重分布限制
(a) 必須制定飛機可以安全運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圍。如果某一重量與重心的組合僅
允許落在某種載重分布限制(例如展向分布)內,而該限制又可能無意中被超過,則必須制
定這些限制和相應的重量與重心組合。
(b) 載重分布限制不得超過:
(1) 選定的限制;
(2) 證明結構符合要求所使用的限制;
(3) 表明符合本分部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限制。
§25.25 重量限制
(a) 最大重量 必須制定對應于飛機運行狀態(例如在機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
飛、航路和著陸時)、環境條件(例如高度和溫度)及載重狀態(例如無油重量、重心位置和
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過:
(1) 申請人針對該特定條件選定的最輕的重量;
(2) 表明符合每項適用的結構載荷要求和飛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裝有助推火箭發
動機的飛機除外,這類飛機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按本部附錄E規定的最重的重量。
【(3) 表明符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噪聲審定的最重的重量。】
(b) 最小重量 必須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項適用的要求的最輕重量),使
之不低于:
(1) 申請人選定的最輕的重量;
(2) 設計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項結構載荷情況的最輕重量);
(3) 表明符合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最輕的重量。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訂〕
§25.27 重心限制
必須按每種實際可區分的運行狀態制定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這些限制不得超過:
(a) 申請人選定的極限;
(b) 證明結構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極限;
(c) 表明符合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極限。
§25.29 空重和相應的重心
(a) 空重與相應的重心必須用飛機稱重的方法確定。稱重時飛機上裝有:
(1) 固定配重;
(2) 按§25.959確定的不可用燃油;
(3) 全部工作流體,包括:
(i) 滑油;
(ii) 液壓油;
(iii) 機上系統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流體,但飲用水、廁所預注水和發動機用的
噴液除外。
(b) 確定空重時的飛機狀態必須是明確定義的并易于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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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4)